考研论坛

 
楼主: 冬季0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复制链接]

7

主题

535

帖子

9794

积分

开国大老

CZM♂PEPSI

Rank: 5Rank: 5

精华
6
威望
9339
K币
455 元
注册时间
2002-10-1
61
 楼主| 发表于 2003-8-30 13:41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7

帖子

231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0
威望
256
K币
1 元
注册时间
2002-1-2
62
发表于 2003-8-30 20:37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em:4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9

帖子

25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0
威望
179
K币
79 元
注册时间
2003-9-2
63
发表于 2003-9-8 12:33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顶![em:42][em:42]
风吹过,没有痕迹,
我走过,留下回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7

帖子

32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0
威望
305
K币
23 元
注册时间
2003-3-12
64
发表于 2003-9-8 17:34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8

帖子

107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0
威望
119
K币
0 元
注册时间
2002-6-18
65
发表于 2003-9-8 19:24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案例1(民法)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刑法学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8

帖子

107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0
威望
119
K币
0 元
注册时间
2002-6-18
66
发表于 2003-9-8 19:25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4

帖子

62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精华
0
威望
60
K币
2 元
注册时间
2003-3-21
67
发表于 2003-9-8 22:29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em:4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535

帖子

9794

积分

开国大老

CZM♂PEPSI

Rank: 5Rank: 5

精华
6
威望
9339
K币
455 元
注册时间
2002-10-1
68
 楼主| 发表于 2003-9-8 22:29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诉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03-04-01 09:21:17)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赵志高,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章,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设,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帅、白树平,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刘龙生,男,1964年5月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以下简称信达货运部)因与被告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农机公司)、第三人刘龙生发生运输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托运方与被告西南农机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合同。该合同虽未加盖被告的单位公章,但约定使用的汽车是被告单位的,承运人刘龙生等出示的证明也是被告单位的,因此被告作为车主,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货物损失合计2181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及利息。 
 被告辩称:为原告承运货物的汽车,是我公司卖给刘龙生的分期付款商品车。为了防止购车人在付清车款前将车变卖、转移,所以该车的户籍目前暂挂在我公司。本案合同是刘龙生与原告签订的。我公司在此合同上既未加盖公章,事后也未追认,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应当由刘龙生承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龙生未答辩。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4月18日,原告信达货运部的代表刘方云与被告西南农机公司川A 16426货运车的驾驶员付卫华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约定:川A 16426号车为信达货运部从上海、浙江等地承运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货物,目的地是成都。合同还对运费、运输时间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川A 16426号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使信达货运部托运的火花塞损失计款14680元,胶合板损失计款7122元(其中遗失的胶合板损失5386.5元),货损共计21810元。此后,信达货运部因与西南农机公司协商货损赔偿问题无果,遂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中,西南农机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刘龙生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除约定了车价、分期付款时间和金额以外,还约定:刘龙生从事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营运证等有关手续均由西南农机公司提供;在付款期内,因乙方(刘龙生)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运输合同、西南农机公司的川A 16426号车行驶证、货损清单、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刘龙生同付卫华以被告西南农机公司的运输车辆、行驶证和营运手续等与原告信达货运部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应确认为西南农机公司的经营活动。该运输合同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西南农机公司辩称刘龙生所从事的运输是非车主方工作任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车主西南农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在购车合同中,有在付款期内因刘龙生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刘龙生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因此,刘龙生对本案中的货物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据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6日判决:  
刘龙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货物损失21810元,并支付从1998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未付清的,由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元,其他诉讼费710元,共计1590元,由西南农机公司和刘龙生各承担795元。  被告西南农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运输合同与我公司无关,况且我公司在购车合同中已经与刘龙生约定,汽车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由刘龙生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判决让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也只能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对于事故后遗失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信达货运部答辩称: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  为,车辆未过户,其买卖行为无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其责任应由合法的车主承担。故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外,还查明:1998年4月18日,刘龙生与川A 16426号车的驾驶员付卫华一起到信达货运部上海办事处,在刘龙生和付卫华出具了本人身份证和川A 16426号车的行车证后,由付卫华以四川农机公司的名义与被上诉人信达货运部的代表刘方云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未加盖四川省农机公司的公章。在上诉人西南农机公司与刘龙生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约定在分期付款期内,车辆户籍挂靠西南农机公司作为抵押。在此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由刘龙生负责。合同签订后,刘龙生支付了部分车款,西南农机公司将川A 16426号车及有关证件交与刘龙生。刘龙生与付卫华给信达货运部出示的各种证件中,川A 16426号车的行驶证是由西南农机公司提供的。刘龙生将川A 16426号车投入营运后,所得营运收入均归其个人所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承运方和托运方。至于承运人是使用自己所有的运输工具,还是使用租赁的或者借用的运输工具来完成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承运义务,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因此,本案中上诉人西南农机公司与运输合同无关,不应当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刘龙生和川A 16426号车的驾驶员付卫华在与被上诉人信达货运部签订运输合同时,除持有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川A 16426号车的行驶证以外,未能出具任何证明他们有权代表西南农机公司行使签订运输合同行为的有效证件。况且刘龙生、付卫华是以四川农机公司、并非西南农机公司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其行为不具备任何表见代理西南农机公司的构成要件。信达货运部作为专门从事托运业务的机构,对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以单位名义签订运输合同,但是又未持有单位授权有效证件的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识别能力。信达货运部没有理由相信刘龙生、付卫华是西南农机公司的全权代表。西南农机公司与本案的运输合同无关,对刘龙生、付卫华在本案中的运输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刘龙生与西南农机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后是否已付清购车款,车辆是否在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汽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是谁,买卖的车辆是否已经按照约定交付给刘龙生占有使用,都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况且该购车合同中早已约定,汽车在交由刘龙生控制使用后,风险责任由刘龙生负担。一审以车辆没有过户,西南农机公司是川A 16426
号车的实际车主,刘龙生、付卫华以西南农机公司的运输车辆、行驶证等与信达货运部签订的运输合同,是西南农机公司的经营活动等理由,将西南农机公司确认为本案的当事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  
本案的运输合同是第三人刘龙生与被上诉人信达货运部签订的。刘龙生是实际的承运方当事人,信达货运部是托运方当事人。运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实际的承运人刘龙生赔偿。上诉人西南农机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判。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3月9日终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刘龙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货物损失21810元,并支付从1998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内容。  
2、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逾期未付清的,由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内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信达货运部负担。第一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刘龙生负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535

帖子

9794

积分

开国大老

CZM♂PEPSI

Rank: 5Rank: 5

精华
6
威望
9339
K币
455 元
注册时间
2002-10-1
69
 楼主| 发表于 2003-9-8 22:30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韩俄式大酒楼有限公司、华北电力成套设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03-04-01 09:20:39)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电力设备成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业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建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虹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明、陈金占,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韩俄式大酒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永清,总经理。上诉人华北电力设备成套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北国投公司)、北京韩俄式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俄式酒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北国投公司与韩俄式酒楼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故双方关于手续费的约定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中关于罚款的约定明显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因该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作为担保人的华北电力公司未能举出出具担保函后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故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华北电力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作出判决:
一、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除手续费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均有效,华北电力公司担保亦有效;
二、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韩俄式酒楼给付北国投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
三、华北电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北国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北电力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担保关系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错判,上诉人从未向北国投公司出具过担保函。“担保函”系原告北国投公司和被告韩俄式酒楼恶意串通,将上诉人欲为北京大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提供的担保函改头换面移用到北国投公司,原判认为只要有公章,不论上诉人是否知道和愿意,担保关系就有效,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北国投公司服从一审判决;韩俄式酒楼一、二审均未出庭应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0日,北国投公司证券部与韩俄式酒楼签订BM 93第44号委托贷款协议书(格式合同),约定:北国投公司向韩俄式酒楼提供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利率为年息10.8%,贷款手续费0.9%。贷款期限自1993年11月10日起,至1994年2月10日止。如韩俄式酒楼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0.5%计收日罚息。合同保证条款栏中约定,本贷款由华北电力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贷款本息罚息及一切有关费用的责任。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受托方(北国投公司)、借款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韩俄式酒楼在借款方栏内签字盖章并注明了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受托方栏除盖有北国投公司证券部公章外,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项下均为空白;担保人栏内华北电力公司未签字、盖章。韩俄式酒楼向北国投公司提供一份无具体日期的盖有华北电力公司公章的担保函。该担保函称:华北电公司根据北国投公司和韩俄式酒楼于1993年11月1日(应为10日)签订的BM 93第(44)号合同,应韩俄式酒楼的请求,愿为该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保证期(手写体)“本担保至1994年元月15日为有效期”。本担保函至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担保函有效期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罚息和一切费用时止。该担保函上有华北电力公司的公章,有“张春元”的署名,并注明了保证人的开户银行为中行北京分行和银行帐号*,担保函的具体日期空白未填写。  
合同订立后,北国投公司没有向华北电力公司核保,即于1993年11月13日向韩俄式酒楼划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满,韩俄式酒楼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北国投公司多次向借款人催要贷款,韩俄式酒楼分别于1995年7月25日、10月30日和1996年1月31日三次向其承诺延期还款,但均未履行。北国投公司从未向华北电力公司追索上述款项。华北电力公司直至一审诉讼才知有此担保。  
另查明,韩俄式酒楼的法定代表人白永清同时是大洋公司的董事长。1993年夏,华北电力公司曾与大洋公司的白永清有过三合板业务联系,华北电力公司欲为大洋公司提供借款担保,但因反担保(大洋公司将当时尚未注册的韩俄式酒楼作为反担保,华北电力公司不同意)未商妥,将已盖华北电力公司公章、并有手写体“本担保至1994年元月15日为有效期”的空白“担保函”退给大洋公司,后被白永清变造后用于韩俄式酒楼向北国投公司借款的担保。北国投公司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担保函”复印件与其后来提交的原件不一致,原件上有手写体保证期限,复印件上则没有。经鉴定,“担保函”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不是张春元本人的书写。当事人确认“担保函”上保证人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是北国投公司自己的,并非华北电力公司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北国投公司与韩俄式酒楼订立的借款合同、担保函、划款凭证、韩俄式酒楼三次还款承诺书;华北电力公司与大洋公司有关
三合板业务的委托书,退还“担保函”后大洋公司出具的收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北国投公司与韩俄式酒楼订立的合同性质及其效力的认定,以及对韩俄式酒楼作出的给付北国投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和利息的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但该院关于华北电力公司担保有效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担保并非华北电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从未接到韩俄式酒楼的担保请求,也没有为该笔借款向北国投公司出具过担保函。虽然本案担保函上盖有华北电力公司的印鉴,但不是为了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而盖章的,而是曾为大洋公司借款担保加盖的,且法定代表人张春元的签字是仿冒的。更为明显的是,担保函上保证人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是债权人北国投公司而非华北电力公司的;“担保函”上手写体注明的有效期至94年元月15日,早于主合同的借款期限不合情理,且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至94年2月10日届满时,该担保已失效。即使该“担保函”成立,北国投公司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经保证人华北电力公司同意,三次向韩俄式酒楼承诺延期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的规定,亦应免除华北电力公司的担保责任。  
综上,本案涉及到的担保合同关系,无论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从担保形式和担保约定的内容上看,都是不真实的,且违背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故该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华北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该笔贷款的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1月27日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经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第四两项(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韩俄式酒楼给付北国投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驳回北国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为北国投公司与韩俄式酒楼签订的借款合同除手续费条款无效外,其他条款均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华北电力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三项(即华北电力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69元,由北国投公司负担3169元,由韩俄式酒楼负担3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69元,由被上诉人北国投公司、韩俄式酒楼各负担16584.5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535

帖子

9794

积分

开国大老

CZM♂PEPSI

Rank: 5Rank: 5

精华
6
威望
9339
K币
455 元
注册时间
2002-10-1
70
 楼主| 发表于 2003-9-8 23:04 |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经典案例共享

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03-04-01 09:25:24)


原告:陈卫华,北京荣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宇,北京包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法定代表人:牛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俊峰,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方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卫华因与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发生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的《戏说M A Y A》一文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 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同年10月16日,被告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辩称:《戏说M A Y A》一文是读者于1998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到我社的电子信箱上的,该电子邮件中没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内容,我社曾回函要求其提供作者详细资料,但推荐者未能回函。同年10月16日,我社在报纸上将该文全文发表,署名为“无方”,并在发表时加注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 D一样发源不详”。我社同意以国家稿费标准付给《戏说M A Y A》一文的作者稿费231元,但是请原告证明他就是作者“无方”,我社没有主观过错,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同意道歉及支付所谓惩罚性稿费的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3 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 t tp://W W W.n e a s e.n e t/∽xm ch a n g/3 d s”(h t tp://W W W 3 D.y e a h.n e t),版主署名为“无方”。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同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 A Y 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同年10月16日,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 A Y 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 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 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被告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同年11月,原告陈卫华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说明本人系《戏说M A Y 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传真,提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目前我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注册虽然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该个人主页的帐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原告可修改个人主页“3 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或删除文件,《戏说M A Y 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 W 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被告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 A Y 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经法庭调查,被告亦认可原告即为“无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这种智力创造成果应当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被有形的载体固定下来并保持稳定状态,为社会公众直接或借助机器所感知、复制。本案所涉《戏说M A Y A》一文,系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通过W W 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鉴于现尚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文此前已经发表,故该文首次上载到个人主页“3 D芝麻街”上的时间即为发表时间。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 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 A Y 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原告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或删改文件,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认可原告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陈卫华应为“无方”,《戏说M A Y A》一文的著作权归原告陈卫华所有。  
第三、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原告陈卫华将《戏说M A Y A》一文上载到互联网上发表,实际是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 A Y A》,为其商业目的服务,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以使用该作品无主观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陈卫华要求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支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对此本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8日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  停止使用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 A Y A》。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应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卫华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合议庭审核),如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上全文刊登判决书,有关费用由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负担。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向原告陈卫华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元。  
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人人连接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您还剩5次免费下载资料的机会哦~

扫描二维码下载资料

使用手机端考研帮,进入扫一扫
在“我”中打开扫一扫,
扫描二维码下载资料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小黑屋|手机版|联系我们|服务条款|隐私保护|帮学堂| 网站地图|院校地图|漏洞提交|考研帮

GMT+8, 2025-12-30 06:37 , Processed in 0.082730 second(s), Total 7, Slave 7(Usage:7M, Links:[2]1,1_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7 考研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