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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硕民法预热笔记(每日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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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五节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当然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只能适用代位继承。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有权成为继承人。(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济上、劳务上或共同生活)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以后又未解除的一夫多妻关系,均承认其配偶关系,夫有权继承妻、妾的遗产,妻、妾也有权继承夫的遗产。

     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时,其除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注意此处不是继承)。而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胎儿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不能享有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通常是胎儿的母亲)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成立条件:1.被代位人在继承前死亡。即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注意:代位继承权是基于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也就不能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了继承权,此放弃行为无效。代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但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的,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两次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口决:主是形式)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上述两类人所分配的遗产份额,按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应继承的遗产额。

第六节 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法律特征(口决:丹药毒死):(1)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后生效。(3)遗嘱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独立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合法有效。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我国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但不一定要按顺序)。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1.发生根据不同。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合法有效为依据;法定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单一的事实为依据。2.适用顺序不同。遗嘱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所以遗嘱继承在适肝上优先于法定继承。3.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虽然与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的形式要件(△重要。口决:带子录口供):1.公证遗嘱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2.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须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可以同时是见证人。4.录音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是:(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上述五种遗嘱中后三种均需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实质要件(△重要):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下列情况下的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遗嘱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形式撤销原遗嘱,还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撤销原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变更公正遗嘱要用公证的方式。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指定的,依照通说,应当由继承人或者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继承开始地点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的法律特征:(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3)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4)遗赠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死因行为。(5)遗赠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且属于自然人;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不限于自然氏人。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债务税款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也不负清偿责任。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继承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份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4.意思表示方式的要求不同。接受继承采用明示和默示方式均可,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而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采用明示和默示方式皆可。

       遗赠扶养协议(△重点)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赠养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特征:(1)该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在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2)该协议是诺成的、要式的法律行为。(3)该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4)该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结合。(5)该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遗产的处理有意义:1、遗产的范围由此确定。2、继承人的范围由此确定。3、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期待权自此变为既得权。4、遗嘱的效力由此确定。5、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6、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溯及到这一时间。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己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该规则可以简称为“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共同财产相混淆。

      举例:甲、乙、丙合伙,甲死后,甲的配偶丁继承甲的份额。丁想入伙的话,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乙丙要同意。乙丙不同意的,丁可以转让继承的份额。

       遗产的分割原则:1.自由原则。共同继承人随时有权要求分割遗产。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物尽其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分割的办法: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保留共有。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债务:是非曲直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在确定遗产债务时,应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区分开来。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保留必留份额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嘱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连带责任原则。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或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两种办法。“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清偿债务后,剩余遗产不足以执行遗赠时,视为遗嘱部分撤销。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农村五保对象(所谓“五保”即在吃、穿、住、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遗产,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没有协议,死者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二十三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21日。
熟读一本书,精于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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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四讲)
第二十一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口决:为国财不对):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可能发生分离,但是,实质上责任人仍然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未尽监护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3.民事责任具有财产性。4.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只有个别例外情形实行惩罚性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实现: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到损害以前的状态。5.民事责任具有相对性(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个人责任自负)。这一特征也使得民事责任与向国家承担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区分开来。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是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标准。

       归责原则的种类:过错归责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无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重要。不考虑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又被称为客观归责原则或者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范围比较狭小。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类型:(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又称衡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特征:1.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依法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依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处理又会有失公平的情形。2.公平责任规则的归责原则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标准。3.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事实以及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平观念等。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侵权行为法律特征(非表意行为,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首先,侵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民法遵循自己责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悬挂物和搁置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再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最后,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致他人损害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3.侵权行为主要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观过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指的是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普通人仅用一般的注意就可以预见,而行为人却怠于注意所体现出的过失。轻过失又分为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后者是指行为人欠缺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2.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损害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公务的行为等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共同过错:两个加害人。混合过错:两个受害人。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重要。口决:正级抗议害人):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受害人同意(在我国,只有在极少数特殊场合,如捐献人体器官、接受手术、参加体育竞赛等,甘冒风险。)。5.受害人的过错。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害。(2)防卫手段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3)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4)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没办法进行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属自力救济,只有当公力救济无法进行或很难进行时才适用自力救济。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比如:甲是火车司机,看到右轨上有三个人,而左轨上有一个人。甲把火车扳到左轨上。这种行为并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生命的价值没法判断。而且一般是以较小财产损害为代价。

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1、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人的行为或者人管理下的物件或动物,则应由行为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该个人可以是避险人、受害人、受益人或者其他人。2、如果避险的发生归因于自然力(例如雷电引起的火灾),避险人原则上不负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避险人是受益人,避险行为使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或者陷于严重困难境地,则可以依公平责任规定,使避险人、受益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案例)

       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方可构成抗辩事由:(1)受害人有愿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自愿的。(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征:1.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的。2.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3.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加害人对于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类型(△重要):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指致作业人之外的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酒精中毒是合理的危险,若喝酒时发生甲醇中毒,就是不合理的危险)4,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设置标识了,但被风刮跑了,还是要承担责任的)”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AB两人遛狗,两狗打架,A的狗死亡。动物致财产损害的,按一般的侵权处理,不是特殊侵权。)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单位作为监护人的承担过错责任。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由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重要):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的复合性;2、行为的共同性;3、结果的单一性。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没有依约履行期合同义务。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形态:1、合员义务全部不履行。2、合同义务部分不履行。3、合同义务履行迟延。4、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很大不同。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一方面,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应承担责任。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5.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其一是不履行,包括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其二是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

       至于主观过错,已不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不存在免责理由,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1)违反金钱债务的,应继续履行。因为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违反非金钱债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约;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继续履行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采取补救措施。通常为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约定的,即只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当事人虽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并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仍然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除应具备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外,还必须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否则,不适用该责任形式。三种不同的确定损失的方式:(1)约定违约金。(2)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损失赔偿范围。除上述几种基本的责任形式外,当事人还可采用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责任形式,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两大类: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约定的免责事由。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二十四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29日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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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2:30 | 只看该作者
姐姐终于大功告成了!!!
辛苦辛苦!!!
真正的成功都跟做贼一样猥琐得偷偷摸摸。。。。
在重拾梦想的孤独里,猥琐而快乐的寂寞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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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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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21:0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谢谢各位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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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10:03 | 只看该作者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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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6 10: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xiay0409 于 2008-6-19 21:59 发表
姐姐
原来你也是湖北人啊
真为你感到骄傲啊 !
不过我就自愧不如了
要加油
向姐姐学习!


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em:15]
熟读一本书,精于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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