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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硕民法预热笔记(每日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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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

第十八章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主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人身权的种类基于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一般是平等的,比如:劳模买东西也是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凡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一般是不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2)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如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在主体出生或成立后即依法享有,并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而身份权的取得原因不同,某些身份权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行为,或者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期间皆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第二节 人格权(口决:生身见姓名,名消誉隐准行)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还有一般人格权:发短信引发家庭不和,侵犯了对方的一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二是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特征:(1)身体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3)身体权的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的维护及对肢体、器官和组织的支配,故身体权属于支配权。(4)身体权是不可转让的最基本人格权。

      非法搜身(侵犯身体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侵犯了名誉权来主张),泰森咬下了霍里菲尔德的耳朵,侵害的是对方的身体权。

       健康权特征:(1)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健康有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2)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自然人的有生之年具有不可转让性。(3)健康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某一侵权行为侵犯的究竟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侵害目标为判断标准。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致人患病;同样,侵害身体权也不当然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健康权三项基本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维护权。(3)健康利益支配权。如冒健康受损的危险进行人体试验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自己使用、自己不使用、允许别人使用、要求别人正确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包括三方面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姓名不仅包括正式姓名,只要能与他人区别开来的即可。)

      A与邻居李德全闹矛盾,A的鹦鹉叫“李德坏,你坏”,李德全把鹦鹉叫声录下来,将A告上法庭。A侵犯的是李德全的姓名权。

       名称权特征:(1)名称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名称权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名称决定权。(2)名称使用权。(3)名称变更权。(4)名称转让权。可转让的商业名称权还可以继承。

       肖像权特征:(1)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3)肖像权是专有权。具体包括:(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侵权:未经本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民通10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侵权的,但并未说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不构成侵权。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构成侵犯肖像权,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比如:在葛优的广告上画胡子,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属于侵犯了肖像权。因为没有正当使用的理由。

       通辑要犯、诉讼中作为证据、为了本人的目的(如录人启事)、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的肖像权是受到限制的。为了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

       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注意:侵犯名誉权必须要被第三人所知悉。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名誉权的基本内容:(1)名誉保有权。(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

       死者没有名誉权,但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是保护社会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基本内容: (1)隐私保密权。(2)隐私保护权。(3)隐私支配权。在我国,法律虽然保护隐私,但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体不同、表现方式不同、内容不同(后者是社会评价,前者是隐私或秘密)、保护方式不同(后者是恢复名誉,前者不能)、抗辨事由不同(后者可以以揭露的事实是真实的作为抗辨,隐私权不能。)、消灭方式不同(隐可以放弃,名誉权不可以放弃,随死亡而消灭。

      自然人才有隐私权,法人没有隐私,只有商业秘密。

       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荣誉与名誉的区别(△重要):(1)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2)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3)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4)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自己对自己的评价,不是名誉,而是名誉感。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1)荣誉获得权。(2)荣誉维护权。(3)荣誉利用权。

       尊严权,是指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特征:(1)尊严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尊严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尊严。(3)尊严权是由法律直接确认并加以强制保护的。基本内容:(1)一切自然人均享有人格尊严受到他人平等对待的权利。(2)一切自然人的尊严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相应的救济。我国并未将人格尊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过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人格尊严权获得了独立的地位,成为一项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相并列的人格权。

       信用,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信用权的特征:(1)信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2)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仅指信用。(3)信用权与人身不可分割,故不得转让、继承;同时,信用权又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连,对信用的支配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对信用的侵害又可能导致权利人财产受损。信用权的基本内容:(1)信用保有权。(2)信用维护权。(3)信用支配权。

第三节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法人依一定行为或依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配偶权是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特征:(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2)配偶权以合法有效婚姻的存续为前提。同居关系不产生配偶权;离婚后配偶权自然消灭。(3)配偶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亲属权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的基本内容:(1)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抚养。抚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必要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狭义的抚养是指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间的供养。(2)亲属间的监护权。(3)亲属间在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4)亲属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权。(5)亲属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儿媳、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法律上并没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弟妹有抚养义务。弟妹在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且有抚养能力,由兄姐抚养成人的情况下对兄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在其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时。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享有的,爷爷奶奶不享有。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二十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18日。
熟读一本书,精于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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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着姐姐的帖子长大的呵呵
感觉很幸福……
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正与不正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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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么字,哪来这么多时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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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 我已经在你的博客看到21讲了哦、
这里怎么还没有发呢
呵呵
真正的成功都跟做贼一样猥琐得偷偷摸摸。。。。
在重拾梦想的孤独里,猥琐而快乐的寂寞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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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顶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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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
原来你也是湖北人啊
真为你感到骄傲啊 !
不过我就自愧不如了
要加油
向姐姐学习!
真正的成功都跟做贼一样猥琐得偷偷摸摸。。。。
在重拾梦想的孤独里,猥琐而快乐的寂寞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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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
我是新来的,才决定考,什么都不懂,不过有像你这么多热心的人,我相信自己会成功的!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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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湖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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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一讲)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合称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知识产权特点(口决:地砖湿):1.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2.地域性。3.时间性。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1.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2.鼓励创造活动。3.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4.推动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1、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和权利自动产生的特点。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两者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著作权的主体又称著作权人,(1)根据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2)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3)根据主体享有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可分为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      

      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分为两种:一种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另一种是单位。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确认作者的标准是署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不是归制片人,而是归投资主体,即制片公司。演员不享有著作权,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有著作权。翻译作品要经作者同意,再次翻译,要经原作者和翻译的人同意。去影楼照相,是委托作品,影楼享有著作权,照相的人有肖像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肖相权人的利益,因为是典型的人格权。

       (△重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也不适用于以下成果: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口决:表叔修包)著作权一般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受保护,而不是从发表之日起。注意期限是50年。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二者关系极为密切,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二者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包括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邻接权具体包括:(1)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和专有出版权。(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邻接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4)播放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专利权
       专利权的归属因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有所不同。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因此获得专利权。

       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和发明比,范围不如发明大,不包括物品的制造方法;创造性不如发明强;审批手续比发明简单,无需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期限亦不同。

       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重要)1.新颖性。在出版物公开上,我国采取的是世界新颖性标准;在包括使用在内的其他方式公开上,我国采取的是国内新颖性标准。2.创造性。对发明而言,必须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而言,要求同以前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以上是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体条件,外观设计的要求是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口决:动植物,原子核,可治病):(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1)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3)转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4)报酬权或受奖权。(5)署名权和标记权。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优先权指申请日的提前。注意本国、外国。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的文件起作为申请日。

       专利权的无效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权无效的原因:(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2)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3)属于不授予专利权范围。(4)属于重复授权情形。(5)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无效的专利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部分无效。

       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善意第三人);(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使用权);(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非商业利用)。

      专利权人的权利口决:毒镖可进砖(独占实施权;标记权;许可权;禁止权;转让权)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口决:临飞先用膳(临时过境;非商业利用;先使用权;专利权用尽;善意第三人)

       3、商标权
       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其生产、加工、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的种类:防御商标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确良商标,基目的是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以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举例:真皮、纯羊毛标志是证明商标。绿色标志是证明商标。把可口可乐注册到酒类商品是防御商标。注册了娃哈哈,再注册哈哈娃,哈娃哈的是联合商标。注册了大白兔,又注册小白兔,灰白兔,大灰兔的是联合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比如:包治百病牌大力神丸不可以;(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识使用。:(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酒牌酒,甜牌糖,锋利牌剪刀。

       我国商标法还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权的主要权利:1.独占使用权。2.转让权。3.使用许可权。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须具备的条件是:(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商标注册核准之日起5年内;(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或近似,且被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或理由相同。

       商标权的终止原因:1.注销。2.撤销。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商标主管部门强制终止商标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除直接向侵权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公力救济方式保护商标权:(1)向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二十一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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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二讲)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夫妻权利义务为生活内容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从适用范围上讲,婚姻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2.从内容上讲,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3.从效力上讲,婚姻家庭法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

       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家庭成员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计划生育原则的基本要求: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亲属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1.中国古代为维护宗法制度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大类。宗亲是指以男系为中心的同姓亲属;外亲是指母系和女系亲属,妻亲则是指妻子方而的亲属。2.近现代亲属法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还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继子女与继父母是不同辈份的拟制血亲,不能结婚。拟制血亲同辈份之间是可以结婚的。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小叔子与嫂子、小姨子与姐夫。不同辈份的姻亲是可以结婚的。如:女婿和岳父,儿媳与公公。不过这有违道德。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本身不是姻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不按亲属对待,比如:妯娌。

       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规则采用“代”为标准来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代”即辈分数,一代为一辈分。具体计算规则分为两种:(1)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是: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自己作为计算起点即一代,向上数至父母时为二代,再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时为三代,依次类推。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仍以自己为一代,向下数至子女时为二代,再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时为三代,依次类推。(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是:第一,确定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第二,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如果依前述方法计算出的代数相同,则取该相同的代数作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果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多者作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依据此方法计算,亲兄弟姐妹之间为两代旁系血亲,自己与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姐妹之间为三代旁系血亲。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积极条件:(1)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我国对结婚实行登记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原因:(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现并查明有无效婚姻的事实,即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则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二是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外,受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原因时,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适用法律有关共同共有的规定;在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其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结婚合意,故可以由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个,即胁迫。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有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里补弃两个概念: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处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一般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具有婚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通常情况下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都按非法同居来对待。)非法同居:没有配偶或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同居关系。

     婚姻的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在财产法上的效力;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抚养义务,夫妻继承权和夫妻财产制等。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统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专门规范和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1.配偶死亡。2.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协议离婚分为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和诉讼内的协议离婚,前者是指依行政程序办理的登记离婚;后者是指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

       诉讼离婚中涉及军人的婚姻时,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采用特别的程序;同时,为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在离婚问题上还设有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

       离婚的法律后果:1.在人身关系上,离婚后,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消灭,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在财产关系上,离婚涉及对以下问题的处理:第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第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四,关于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帮助。3.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但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归属和抚育费负担、对困难一方的帮助等问题。

      婚姻法34条规定:一般来说不能单独要求有过错一方赔偿,而不诉讼离婚。要求赔偿一般也只有如下四种情况: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遗弃家庭成员。

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发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比如,女方与他人怀了孕),不在此限。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收养(△重要)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3)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法律规定:收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被收养人也必须要到场。外国人收养中国的女子是要式的,必须要经过公证。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重要):1.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注意:如果是夫妻收养的,夫妻双方必须同时满足30周岁的要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相差要40周岁以上。夫妻当中一人说收养,一人不同意的,不能收养。2.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注意: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一个老头收养孙子,继承时按养父母来继承,而不是养祖父母。3.送养人合法。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的条件(△重要)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一名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弟妹,有义务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担任该精神病人监护人。   

第四节 继承法概述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特征:(1)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2)继承的客体限于财产,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债权。(3)继承是在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的(总括的)移转。

       继承依不同的标准有如下几种分类:1.根据继承的客体,继承分为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现代意义上的继承指的是财产继承,不包括祭祀继承,身份继承也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废除。2.根据继承的方式,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3.根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承担债务的范围,继承分为有限继承(限定继承)和无限继承。4.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分为共同继承和单一继承。5.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表现在:1.继承权男女平等。其含义是:(1)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2)同一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在代位继承上男女也是平等的。(4)在遗嘱继承中,不论立遗嘱人是男是女,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平等。3.儿媳与女婿继承权利平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职业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律平等。

       养老育幼原则体现为: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4.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5.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发生根据两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

       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绝对权、对世权。(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其主体限于与死者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仅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取得则需要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二是立遗嘱人死亡。

       继承权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继承人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权必须由本人行使;继承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继承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胎儿以其母为代理人对其利益加以保护。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重要。口诀:古筝疑伪造):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必须是违法的杀害。比如:执行枪决,正当防卫就是合法的,不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是在法定继承的场合,还是在遗嘱继承的场合,此行为均将导致继承权的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如果在实施以上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所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权放弃的条件:1.须有放弃继承权的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必须采取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2.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3.放弃行为不得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25条: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继承权受到侵犯时,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继承权并恢复其对被继承人遗产占有的权利,此项权利称为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遗产未分割前是共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遗产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总括性。总括性,不管财产有多少种类,分散在多少地方,都应当总括地归人遗产之中。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

       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一般来说,残疾人补偿费属于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过程中,如果明确规定只给夫妻一方的,是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保险费指明了受益人的,不属于遗产。没有指明受益人的,可以作为遗产。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二十二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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