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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硕民法预热笔记(每日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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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九讲)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特征是:(1)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2)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3)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4)合同变更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解除特征是:(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合同解除的方式(△重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口决:鲤鱼池更期):(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光有不可抗力、迟延履行的不能选);(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上述财产。特别担保则是以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其方式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合同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如保证、定金、抵押、质押)与法定担保(如留置);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定金可以归入到特殊的物的担保)

       保证(△重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特征:首先,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其次,保证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故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最后,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设定条件包括: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一般保证承担补充责任,享有先索抗辨权。连带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在一般保证时,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承担。

    保证的效力: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行使其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在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

       定金的特征: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我国现行法承认上述所有种类的定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

       定金的效力:立约定金的效力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成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解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违约定金通常兼具证约定金的效力。此种定金的效力有三:担保债务履行、可以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的作用。

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主要区别:预付款:是当事人约定的为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事先支付的价款。1、性质不同。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违约定金除担保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担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能。(补充:定金是实践性的,预付款是诺成性的。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对方按合同履行时,定金可以冲抵货款。)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在于:它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后者又分为:简易交易、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看看书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负担。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易货交易。

       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承担的转移时间;没有约定的,该时间应当是标的物交付之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试用买卖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生效。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享有选择权。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特征是: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具有公益性和计划性;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特征:它是单务、无偿、诺成性的转移则产所有权的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任意撤销)赠与。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无权撤销(不适用任意撤销,但可以适用法定撤销),必须应受赠人的请求交付赠与物。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附有义务,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两种情况中,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4、借款合同

特征:(1)转移标的物处分权。(2)标的物是货币。(3)是双务合同。(4)有偿或无偿可由当事人决定。(5)可以是诺成性的,也可以是实践性的。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偿;如果约定为有偿,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的确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5、租赁合同

注意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征是:(1)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2)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3)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是:(1)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2)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4)它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及其他类型的承揽合同。

       特征是:(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是提供劳务),该成果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5)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特征是:(1)主体具有限定性。(2)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基本建设工程。(3)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4)形式具有要式性。(5)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特征是:(1)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2)是双务、有偿合同。(3)一般为诺成性合同。(4)通常是格式合同。

       客运合同中,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无论是持正常客票的旅客,还是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毁损灭失的是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就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在货运合同中,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为另一方保管物品并按约定返还的合同。

特征:(1)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2)为双务合同。(3)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4)以保管行为为标的。(5)是不要式合同。

       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特征:(1)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标的物为动产。(3)为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或者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方可免责。

    补充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1、后者主体为一般人。前者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2、后者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前者只能是动产。3、前者是诺成性的。后者是要物的。4、前者是有偿。后者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4、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特征是;(1)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2)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3)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4)是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5)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的,并且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2)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3)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支付报酬;特定情况下享有介入权、提存权、处分权及留置权。

    注意一下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6、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居间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但居间人只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中介人,既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不是当事人。(2)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3)为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负担费用。委托人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虽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技术合同:包括四种类型,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标的是已有的技术成果。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十九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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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又更新了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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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民,有选举权,但从没投过票;我依法纳税,有知情权,可从来不知谁花了我的钱,花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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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

第十八章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主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人身权的种类基于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一般是平等的,比如:劳模买东西也是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凡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一般是不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2)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如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在主体出生或成立后即依法享有,并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而身份权的取得原因不同,某些身份权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行为,或者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期间皆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第二节 人格权(口决:生身见姓名,名消誉隐准行)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还有一般人格权:发短信引发家庭不和,侵犯了对方的一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二是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特征:(1)身体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3)身体权的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的维护及对肢体、器官和组织的支配,故身体权属于支配权。(4)身体权是不可转让的最基本人格权。

      非法搜身(侵犯身体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侵犯了名誉权来主张),泰森咬下了霍里菲尔德的耳朵,侵害的是对方的身体权。

       健康权特征:(1)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健康有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2)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自然人的有生之年具有不可转让性。(3)健康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某一侵权行为侵犯的究竟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侵害目标为判断标准。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致人患病;同样,侵害身体权也不当然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健康权三项基本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维护权。(3)健康利益支配权。如冒健康受损的危险进行人体试验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自己使用、自己不使用、允许别人使用、要求别人正确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包括三方面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姓名不仅包括正式姓名,只要能与他人区别开来的即可。)

      A与邻居李德全闹矛盾,A的鹦鹉叫“李德坏,你坏”,李德全把鹦鹉叫声录下来,将A告上法庭。A侵犯的是李德全的姓名权。

       名称权特征:(1)名称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名称权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名称决定权。(2)名称使用权。(3)名称变更权。(4)名称转让权。可转让的商业名称权还可以继承。

       肖像权特征:(1)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3)肖像权是专有权。具体包括:(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侵权:未经本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民通10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侵权的,但并未说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不构成侵权。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构成侵犯肖像权,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比如:在葛优的广告上画胡子,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属于侵犯了肖像权。因为没有正当使用的理由。

       通辑要犯、诉讼中作为证据、为了本人的目的(如录人启事)、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的肖像权是受到限制的。为了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

       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注意:侵犯名誉权必须要被第三人所知悉。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名誉权的基本内容:(1)名誉保有权。(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

       死者没有名誉权,但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是保护社会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基本内容: (1)隐私保密权。(2)隐私保护权。(3)隐私支配权。在我国,法律虽然保护隐私,但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体不同、表现方式不同、内容不同(后者是社会评价,前者是隐私或秘密)、保护方式不同(后者是恢复名誉,前者不能)、抗辨事由不同(后者可以以揭露的事实是真实的作为抗辨,隐私权不能。)、消灭方式不同(隐可以放弃,名誉权不可以放弃,随死亡而消灭。

      自然人才有隐私权,法人没有隐私,只有商业秘密。

       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荣誉与名誉的区别(△重要):(1)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2)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3)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4)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自己对自己的评价,不是名誉,而是名誉感。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1)荣誉获得权。(2)荣誉维护权。(3)荣誉利用权。

       尊严权,是指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特征:(1)尊严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尊严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尊严。(3)尊严权是由法律直接确认并加以强制保护的。基本内容:(1)一切自然人均享有人格尊严受到他人平等对待的权利。(2)一切自然人的尊严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相应的救济。我国并未将人格尊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过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人格尊严权获得了独立的地位,成为一项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相并列的人格权。

       信用,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信用权的特征:(1)信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2)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仅指信用。(3)信用权与人身不可分割,故不得转让、继承;同时,信用权又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连,对信用的支配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对信用的侵害又可能导致权利人财产受损。信用权的基本内容:(1)信用保有权。(2)信用维护权。(3)信用支配权。

第三节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法人依一定行为或依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配偶权是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特征:(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2)配偶权以合法有效婚姻的存续为前提。同居关系不产生配偶权;离婚后配偶权自然消灭。(3)配偶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亲属权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的基本内容:(1)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抚养。抚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必要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狭义的抚养是指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间的供养。(2)亲属间的监护权。(3)亲属间在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4)亲属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权。(5)亲属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儿媳、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法律上并没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弟妹有抚养义务。弟妹在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且有抚养能力,由兄姐抚养成人的情况下对兄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在其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时。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享有的,爷爷奶奶不享有。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二十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18日。
熟读一本书,精于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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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19:4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看着姐姐的帖子长大的呵呵
感觉很幸福……
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正与不正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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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20:08 | 只看该作者
打这么字,哪来这么多时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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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21:22 | 只看该作者
姐姐 我已经在你的博客看到21讲了哦、
这里怎么还没有发呢
呵呵
真正的成功都跟做贼一样猥琐得偷偷摸摸。。。。
在重拾梦想的孤独里,猥琐而快乐的寂寞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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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21:31 | 只看该作者
先顶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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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21:59 | 只看该作者
姐姐
原来你也是湖北人啊
真为你感到骄傲啊 !
不过我就自愧不如了
要加油
向姐姐学习!
真正的成功都跟做贼一样猥琐得偷偷摸摸。。。。
在重拾梦想的孤独里,猥琐而快乐的寂寞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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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2:2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
我是新来的,才决定考,什么都不懂,不过有像你这么多热心的人,我相信自己会成功的!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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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2:25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湖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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