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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硕民法预热笔记(每日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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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了是牛人。。。呵呵。。可爱的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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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1 14:41 | 只看该作者
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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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中有两处用到“本人”:被代理人,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2)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比如婚姻登记、遗嘱、演出等。(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区别于居间人:为双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提供条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并不参加该法律关系,也不独立表达其意思。区别于传达人:原封不动地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提出自己的意思。传达人没有独立意思表示,不是代理。传达错误的,由表意人承担责任,传达人不承担责任,再由表意人与传达人按过错追偿,传达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用不着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作为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代买文具是代理行为。代理至少有三方当事人。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尹飞老师的案例)

       不得代理的行为包括:(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代书遗嘱只是代为书写而矣,并非代理,因为代书人并没有意思表示。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它又叫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委托合同(双方行为)关系;二是授权行为(直接产生代理权,单方法律行为)。

      06年辨析:受人之托,终人之事。(考点就是委托代理。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一般应亲自完成,不得擅自转委托,滥用代理权。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且一般被代理人也无授权能力),但是,作为第三人仍然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严格来讲,指定代理也是法定代理。

    2、本代理和再代理(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由称为复代理或转委托。

       转委托要求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代理人要对自己的转委托负责。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再代理中,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也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3、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又进行的代理是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有代理的意思,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代理他人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代理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委托代理中,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法定代理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指定代理中,代理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具体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本质区别是:看是否具有代理权。前者是无权,后者是有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重要)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尹志强老师上课时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未婚妻只是借用意义上的使用,未婚,如何谈妻?无权代理也是,它并不是代理的一种。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是:看以谁的名义。

       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则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一个月后,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尹的案例)

      追认权和撤销权是形成权。催告权不是。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本质区别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效力待定的,后者是有效的。)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终止的原因:(1)本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例如,收养关系解除等。

       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况下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的;(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若没有继承人,从遗产中扣除);(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

     比如:甲委托乙在美国给自己买一个烟斗。乙买回来后才得知甲已死亡。甲的儿女都不愿意要烟斗和支付货款。(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有效。甲的继承人应当支付货款)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九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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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属于“事件”类的法律事实。   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不得就时效的长短进行协商。(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尹的中断的例子)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我国法律不承认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二者区别(△重要):1.二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为根据的,而诉讼时效则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事实为根据。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适用于物权法,而诉讼时效则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效力消灭,也就是我国理论界所谓的胜诉权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重要):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法院不能主动使用诉讼时效过期来驳回起诉。法院可以使用除斥期间过期驳回起诉。但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虽然是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起诉权。)。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例如:过期不申报的,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第二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另外,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债权请求权(并不是适用于债权本身,因为债权并不消灭)。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2.物权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比如:甲将手表借给乙,约定1年内归还,1年内未过,又过2年后甲问乙要。乙说诉讼时效已过。(甲可以追回。因其让与的是使用权,而所有权具有长久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不能以时效已过抗辨)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一般。2年)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长期、短期)、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口决:身处延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伤势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起,不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2)出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特定的标准)的商品未声明。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喝酒酒精中毒草是合理危险,但喝酒甲醇中毒是不合理的危险。)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适用期的除外。这说明两法规定是不一致的,实践中应原则上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1年。货物运输合同的索赔是180天。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2、其时效期间是20年。3、其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于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重要)1、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的那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二是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2、中断(口决:乞求人),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1)当事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认诺。比如:我先给你一部分,剩下的明年再还你。诉讼时效中断,从第二年确定的期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3、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二是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时间段叫期间,时间点叫期日。

       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例如,从5月1日起10天,那么,5月1日这一天并不计入期间,而是从5月2日零时开始计算,到5月11日24点。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应当以每月30天,每年365天计算。如约定在3年内提供劳务3个月,即指在3年内,提供劳务90天。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以前包括本数,以后,超过不包括本数)

      甲2000年3月1日从乙处借10万元,借期1年(借期从00年3月2日0时至01年3月1日24时,当天乙给了钱。(实践性)乙最迟在( C )向甲提出权利请求。A、01年3月1日 B、01年3月2日  C、03年3月1日 D、03年3月2日。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蓝色部分!

   第十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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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ishchiu 于 2008-6-5 10:07 发表
*什么红色部分啊?


从俺博里贴过来的,没法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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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乡下老李- 于 2008-6-4 22:35 发表
一个人热情点并不难,难的是连续热情帮助别人!!!


好久没有老李的消息了. 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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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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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一讲)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尸体不是物,但做为标本的尸体和木乃尹可以作为物。有遗嘱或继承人都同意把尸体捐献出去的尸体,可以作为财产。假牙若能随便取下来的是物,若植入人的身体,不能随意取下来的是身体的一部分。)的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有用性和稀缺性)能够为人们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传统民法中的物都是有体物,地下通道、空中走廊、电、磁、热现代社会也称其为物,不限于有体物。)。

      甲要做手术,把血抽出来,手术完后要输入体内,保管时污染,侵犯的是身体权。意义在于:侵犯的是物的话,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侵犯的是身体则可以。

      补充一下物的分类:1、动产不动产。活动房屋是动产。不动产的转移一般需登记,但也有低外:新建的房屋,继承的房屋。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相互关联的几个物中,起主要作用或基础性地位的物是主物,处于附属地位的是从物。比如:电视和遥控器。钥匙与钥匙链。锁与钥匙不是主从物关系,是一个物。铅笔和笔帽不是主从物关系,也是一个物。台灯和灯罩是主从物关系。汽车和备胎是主从物关系。

不动产也有主从物之分,建筑物与贮物间或车库等。

      3、原物与孳息物。自然孳息:比如树木果实,家畜繁殖物。孳息物与原物是两个独立的物,所以长在树上的果实不是树木的孳息,只有采摘下来的才是。空调散发出来的冷气不是孳息。记得老师讲过一个笑话:去外地普法时说到孳息,一个人活学活用,拍拍自己的孩子说:这就是我的孳息。哈哈!法定孳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利益。比如:利息、租金、股金、红利。

      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质权中,出质时,质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是转移占有。所以质物的孳息归质权人。同理在买卖、保管、提存中也一样。

      甲要买乙一头怀孕的母牛,约好价格1200元。母牛的市场价是800元。但是未交付前母牛产下牛犊,问牛犊归谁?归甲。因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原物属于谁,孳息物就属于谁。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禁止:土地所有权、国家专有的财产、非法出版物、军用枪支等。限制:外币、毒品、运动枪支、黄金、国家法律规定允许公民拥有的文物等。

注意:禁止、限制流通物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5、特定物和种类物。

      6、可分物(一般是按份共有,比如一袋米)与不可分物(一般是共同共有,比如一匹马)。

       与债权比,物权的特征(△重要08年刚考过,也是四联点中的原题):联系:是民法中两种基本的财产权,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物权是债权运动的结果。区别(口决:韦小宝刻圣旨,绝尤物无法配)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追及力(可被善意取得阻却),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债权是平等的,比如一物二卖。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物权的种类(△07变化):(口决:主动用完)1、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依《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意义在于两种物权的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原则上,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4、主物权与从物权(以物权有无从属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属于主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既是他物权,又是用益物权,又是不动产物权的有:典权。

      地上权:在别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营业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是公有的)。

     地役权是约定取得的。而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法定的。甲的土地被乙的四面包围,甲要通行,不用协商,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若被三面包围,想走近道,通过协商通行,是地役权(相互的不动产不一定毗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04年考过简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07变化):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内容种类法定,设立是可以约定的。即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法定物权。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法定物权是物权的类型,与意定物权相对应。

       3、公示、公信原则(△重要):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动态公示: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基于此原则,也就出现了善意取得制度)
     07年以前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物一权,08年开始不这样堤了。社科院的陈宪中老师不赞同,比如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07新增)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和公法上的原因。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1.变动登记 2.预告登记,又称“预登记”、“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交付,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07变化)
       1、确认物权2、返还原物(条件:1)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所有人或他物权人。2)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3)对动产善意占有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4)须有原物存在。)3、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十一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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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二讲)
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二讲)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1.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得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2.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所有权的特征(口决:全排弹横筝):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单一性。所有权是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组成的。错。因为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并不是简单相加。)。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归一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主要体现归一性。)。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的类型(△07变化):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占有、使用(一般指非消耗物)、收益(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和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这几项积极权能。同时所有权还有排除他人干涉这一消极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所有权的限制: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或意志为根据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叫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从他人手中而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口决:申师傅卖仙扇)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

      国有化、没收、基于判决取得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

       生产;生产是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钢锭打成剪刀一般认为是生产,而不认为是加工。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其所有权归遗失人。捡破烂的人捡到一条烟,回家占不着。打开一看每一根烟是由一百美元卷起来的。看是否适用先占原则,主要看抛弃行为是否有效。);(2)须为动产(一般认为,人的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权之物,如特定的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姜太公在魏河上钩的鱼可以适用先占原则。因为不是特定的水面。);(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事实状态)。包括混合(比如米和米的混合)、附合(比如甲的窗户和乙的墙附合。墙上贴瓷砖)和加工(原物的形态不存在了,比如树根上雕刻,扇子上画画)三种情况。

      混同是债的消灭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一人时(比如企业合并/继承),债消灭的一种状态,适用于合同法。混合是物权取得的方式,是物与物的合并,适用于物权法。

       拾得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财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飘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但拾得人无权请求失主支付报酬。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对于埋藏物被发现后的所有权归属,罗马法及近代多数国家民法采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善意取得(☆07变化,很重要):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其应具备的条件是:(1)标的物须是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对价取得)而取得动产;(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内容是传统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将不动产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且适用条件也相对宽松。依该条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其后果是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以前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盗窃物等赃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则)因有特别规定,赎回不能的情况下可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前不动产不可以善意取得,现在也可以。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亦即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征收?

      甲、乙是丙的继承人,丙死后,留下遗产100万,没有遗嘱。甲将100万全部拿走。甲侵犯的不是乙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存在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而是乙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甲借乙的手表用,用后觉得很不错,决定买下。甲乙意思表示一致,表的所有权就转移了,视为已交付。

      占有改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财产,并视为财产已经交付。比如甲把表卖给乙,但商定几天内甲还要用,用完后再交给乙。意思表示一致则视为已交付。

      指示交付: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比如:甲把手表借给乙用,又把手表卖给丙,丙付费。甲通知乙把手表给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视为已交付,丙是所有权人。

      甲把自己的房子以50万卖给了乙,签订了协议,但没有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甲又将房子以60万卖给了丙并办了过户手续。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丙。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产生所有权的变更而矣。但由于房屋是特定物,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答应有1年后把自己的高级茶杯送给乙,一年后甲变成了精神病人,乙可以向甲索要茶杯吗?不可以。因为甲已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无效。而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甲的监护人也不可以代为行使交付茶杯的行为。甲乙之间只是存在一个债权,是请求权。赠与合同成立,但没有执行力,故赠与合同失去效力。

       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新的所有人。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是:(1)转让所有权;(2)抛弃所有权;(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消灭。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十二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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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四联法硕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三讲)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口决:分担无忧): (1)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2)优先购买权。当存在几个共有人争买该财产份额时,则由转让财产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出售给其中的哪几个共有人。(3)在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4)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范围,除损失或责任外,还包括共有人按其财产份额应承担的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费。共有人共同为侵权行为时,应负连带责任。共有物有缺陷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各共有人应按份额比例分担责任。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物权关系越简单明了越好。(志强)没有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时,买卖无效。登记了也无效,要求撤销登记。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享有分出或转让权、分割请求权和优先购买权等,并负有维护共有财产完整的义务。

夫妻中,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不明时?按份?共同?(现在是按份,以前是共同)

物权法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请回顾一下刚才所讲的主要知识点:粉色部分!

  第十三节课结束。祝大家学习进步!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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