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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课件] 14年法制史基本满分 个人方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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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政法大学调剂到中青,虽然政治英语不太好,但是法制史基本满分的我希望能和大家分享我的资料。
由于记忆力不好,背不下来书,所以自创了法制史表格,将书上的内容变成了表格。包含了99%的考试分析内容,大家也知道法制史没有重点,任何一个小知识点都有可能考。颇有成效,今年法制史基本满分,帮我弥补了宪法的不足。由于法制史很成功所以个人觉得很有说话权也很有价值,想与大家分享。
先发上来一个给大家看看,如果有同学需要可以联系我Q376368166,愿意随时帮助大家!不会发附件 就复制粘贴大家凑合看一下吧  原版都是表格形式的


朝代
婚姻、家庭制度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在商朝,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西周
·一夫一妻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主持,媒人撮合,才符合礼法
·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
·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三不去:·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在商朝,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贵族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能由正
  妻所生的长子继承
·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无所谓继承权
·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一份嫁妆,但也是父兄的赠与,并非其法定
  的继承权
唐朝
(良贱)
·婚姻成立:·尊长的主婚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强化;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
              1、允许女方以三不去拒绝离婚,但女有恶疾及奸罪者
                 仍可休之;
              2无子休妻必须是妻年50以上
              3、妻无“七出”而休,丈夫徒一年半;
                 妻有“三不去”而休,丈夫杖一百;
           ·义绝:强制离婚条件,违者徒一年;
           ·合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合离者,不坐。
·家庭制度:·注重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
            “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
           ·家长的支配权;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宗祧继承:通常采取嫡长子继承
            若无子孙者,在同宗子辈中收纳养子。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
             但生前有遗嘱者,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
             在室女子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作为置办妆
             奁之用。
宋朝
·家产兄弟均分制;
·承认遗腹子(父亲死后才出生的孩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继子(过继之子)与绝户之女同享继承权;
(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绝户:家中无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有两种方式: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
元朝
·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汉族禁止“有妻更娶”,而蒙古人却可以一夫多妻。
·建立婚姻:·订立婚书(“嫁娶礼书”)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
            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
            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
·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
·元以前,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离婚妇女or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朝
1、婚姻:·基本沿袭唐宋旧律;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
        ·双方家长的意思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更认定侧重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
2、家庭:家长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
·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的诸子均分制;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的地位上升(元首次重视奸生子的地位);
  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继承权分。
清朝
·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
·独子兼祧:清朝独创,俗称“两房合一子”,一人可以继承两房的香
            火和财产。即独子出继的两房应该为同父兄弟,而且须
            双方同意,并有全族的书面见证,才可一人承两房宗祧。
(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两房宗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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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7-26 16:1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可否求发一份啊45239004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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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7-26 16:28 | 只看该作者
    赶紧占个前排,  和研友一起交流,大家也关注我的博客哟:西风落叶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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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8-19 13:45 | 只看该作者
    求楼主发一份。12220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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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8-21 22:45 | 只看该作者
    求发一份法制史资料图,谢谢。。qq104941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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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9-16 10:59 | 只看该作者
    530722791@qq.com。楼主好人一生平安。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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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楼主发一份1825455897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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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6402193@qq.com  楼主,求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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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394380960 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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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6 07:18 | 只看该作者
    376085621@qq.com 谢谢楼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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