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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武汉理工大学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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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汉理工大学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优秀学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指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本博生”)和从已完成硕士课程的在学硕士中选拔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生”)。
第三条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硕博生的选拔培养工作。本博生原则上限在国家重点一级学科内选拔培养。
第二章
第四条选拔对象
本博生须从取得推荐免试学术型研究生资格的应届本科生中选拔;硕博生须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被我校录取的非定向学术型或推荐免试录取的学术型二年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中选拔。
第五条选拔条件
(一)硕博生需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浓厚的科研兴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参与科研课题,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无补考及重修课程,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或达到国家公派留学外语要求),
(二)本博生须是取得推荐免试学术型研究生资格的应届本科生。
(三)选报的博士专业原则上须与硕士阶段的专业同属一个一级学科。
(四)选报的导师应具有博士招生资格,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并至少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
第六条选拔程序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坚持“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选拔。
本博生的选拔按当年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相关办法执行。
硕博生按以下程序选拔:
(一)个人提出申请,相关导师填写推荐意见。
(二)各学院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研究生院推荐初审通过名单。
(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录取人选。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七条 确定为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博士报到注册后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八条 本博生学制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实行学分制。毕业总学分不低于44学分,其中课程总学分不低于36学分,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28学分,必修环节不低于8学分,按本博生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硕博生按所属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
第九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不进行硕士论文答辩。如确实无法完成博士阶段研究计划,可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提出终止博士培养,按硕士培养方案进行培养,但须退还博士阶段所获博士奖助学金。
第十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导师。确因导师原因无法继续指导其学习必须更换导师的,须经由现任导师及拟转入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需与拟转入导师重新签订《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承诺书》。
第十一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除达到普通全日制博士生要求的毕业条件外,还须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比本专业普通全日制博士生多发表一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
(二)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参评且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一项或授权发明专利一项。
第十二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其他培养和管理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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