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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梅旁吹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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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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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7 17:01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11月17日试题练功错题集,看来水平还是很烂哦,加油!
某人民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死者王某的堂兄即被告将被砸伤的王某送到医院抢救,但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尸体一直停放在太平间,无人交停尸费。医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尸费。对此起诉,(       )
A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B  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  被告不合格 
D  被告合格 
本题属性  类别:多项选择题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       )
A  自行失效,债权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B  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C  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该案 
D  暂不生效,待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作出恢复或终止支付令的裁定 
本题属性 类别:单项选择题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是(       )
A  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B  生效的分割遗产的判决 
C  生效的简单民事案件判决 
D  生效的合同纠纷判决 
本题属性 类别:多项选择题  
下列情况适用裁定的有(       )
A  驳回起诉 
B  拘传 
C  准予撤诉 
D  管辖权异议 
本题属性 类别:多项选择题
(单项)第3题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关( )受理

A    可以 
B    不予 
C    必须 
D    与法院协商可以 
本题属性 已应答人数:95 答对人数:90 上传者:admin (我想做弊^_^)
您的答案为:A正确答案:B评析:参见《仲裁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多项)第10题 律师在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代理中,委托人可以特别授权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策并明确表态。这些诉权是指( )

A    提出反诉或上诉 
B    申请中止诉讼 
C    进行和解 
D    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题属性 已应答人数:96 答对人数:64 上传者:admin (我想做弊^_^)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ACD
(单项)第3题 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 )告知当事人

A    开庭审理前 
B    五日内 
C    三日内 
D    次日 
本题属性 已应答人数:102 答对人数:77 上传者:admin (我想做弊^_^)
(不定项)第8题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代理参与民事诉讼。代理( ),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A    申请回避 
B    申请调取新的物证 
C    申请证据保全 
D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题属性 已应答人数:97 答对人数:81 上传者:admin (我想做弊^_^)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我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纠纷而在我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审理该案的仲裁庭必须由3名仲裁员组成 
B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C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D    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本题属性 已应答人数:102 答对人数:26 上传者:admin (我想做弊^_^)  
正确答案:B, C
评析:
参见《仲裁法》第51条《仲裁法》第55条《仲裁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5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6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单项)第28题 在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内,提起上诉

A    15天 
B    10天 
C    60天 
D    30天 
本题属性 已应答人数:103 答对人数:83 上传者:admin (我想做弊^_^)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不定项)第10题 仲裁员的回避,由( )决定

A    仲裁庭 
B    仲裁委员会 
C    仲裁委员会主任 
D    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本题属性 已应答人数:92 答对人数:64 上传者:admin (我想做弊^_^)
正确答案:C评析:参见《仲裁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6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单项)第30题 李小林是个体运输户刘新雇佣的司机,某日李小林开车在为刘新运货时,不慎将过路行人王爱月撞伤。现王爱月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谁?( )

A    李小林 
B    李小林和刘新 
C    刘新 
D    李小林或刘新 
本题属性 已应答人数:96 答对人数:77
正确答案:C评析:参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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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7 22:29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你这是在网上做的题吗?还是自己打出来的?
你会把你的练习题与笔记一起再传一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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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7 22:35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对了,我在一个网站看到了有一些题纲,司法考的,不知对你有没有用。http://www.fudaoban.com.cn/law/article.php?articleid=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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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8 16:27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谢谢你,echo,
我会的,今天继续看刑诉法。希望这周能看完。到时候我会把总的笔记传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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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8 16:30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2003年11月18日星期二

(单项)第4题        甲在车上行窃时被发现,抓住后被群众送往公安局,公安局对甲实施了治安拘留。后甲以公安局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该( )。

A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B  
应予受理 
C  
告之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 
D  
告之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B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本题中甲以公安局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应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多项)第5题        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

A  
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  
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C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  
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正确答案:C, D
评析:
本题考查了执行和解与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可以在执行开始到执行完毕之前提出,无需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和解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即C、D为正确选项。

(多项)第6题        下列情形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形有( )

A  
合同的变更 
B  
合同的终止 
C  
合同无效 
D  
合同解除 
正确答案:A, B, C, D
评析:
参见《仲裁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单项)第9题        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杨迪与中国公民徐英系夫妻。1998年3月,徐英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H市S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迪离婚。杨迪于1998年4月23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井于1998年5月8日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H市S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杨迪的该申请,并于1998年5月20日向杨迪送达了裁定书。杨迪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1998年6月18日就管辖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杨迪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  
杨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B  
杨迪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 
C  
杨迪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 
D  
杨迪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 
正确答案:D
评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11条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讼法意见》第311条: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网友评论  主题:B-S,你错了     ★ ★ ★ ★ ★  
作者: 栩栩如蝶     时间: 2003-9-4 14:00:00   
涉外的不管是判决还是裁定都是30天  ●  
主题:对吗     ★ ★ ★ ★ ★  
作者: blue-sky     时间: 2003-7-19 22:34:00   
不服裁定的上诉期只有十天  
(多项)第3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  
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  
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  
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B, C
评析:
此题比较简单,只需注意是选非题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解释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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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8 22:26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我是在网上做的题,也可以去试试!www.sikaobbs.com是一个很不错的网站。

11月18日,今天晚上做刑诉笔记。


第六章  管辖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确立管辖的原则
  公检法机关立案管辖的分工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管辖概述
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管辖的概念
Concept: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称为立案管辖或者职能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审判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2管辖的意义
A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公检法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防止互相争执和推诿;
B明确各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机关控告检举犯罪;
C正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 确立管辖的原则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立案管辖
Concept: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直接行使侦查的案件主要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理解为:“只有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与诽谤,暴力涉婚与侵占)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产与销,三年以下证才管)
3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1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必须严格执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推诿扯皮。
2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如果涉及几个罪名,该哪个机关管辖就由哪个机关管辖,先立案的机关发现案件应属其他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是,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临安因素有关下全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5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6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权。
第三节 审判管辖
Concept: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之间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
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是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他的任务还有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是极个别的。
级别管辖还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

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划分。
第一, 犯罪地法院管辖
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以犯罪地作为确定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罪证最集中;当事人证人所在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预防犯罪。

第二,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希望是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第三,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希望是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怎样认定“必要的时候”,一般应该从是否更有利于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等方面来考虑确定。
第四, 指定管辖
前所送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第五, 特殊情况的管辖
1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原审人民法院、服刑地人民法院、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犯罪发生后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的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公民出国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公民离境前的长期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国人入境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要和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

第六章内容提要:
管辖,实质上是解决得各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无权受理。明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称立案管辖和职能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称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第七章   回避
 回避的概念
 回避的意义
 回避的种类
 回避的理由
 回避的适用人员
 回避的程序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Concept: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是古罗马时期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第一,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第二,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第三,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 回避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
第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第四, 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五,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第六,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 回避适用的人员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
 回避的提起
根据提起回避的主体不同,回避的提起包括回避的提出和回避的申请。
在侦查、起诉阶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认为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而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 回避的审查决定
回避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组织和人员依法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以及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会议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 对驳回申请的复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即不属于法律规定回避情形的,由法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七章内容提要:
1、回避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2、回避有两种: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进行当中,如果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自己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回避的理由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4、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5、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监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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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9 22:44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        第七章内容提要
1、回避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2、回避有两种: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自己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回避的理由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4、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5、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监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        辩护人的范围
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        刑事法律援助
        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第一节         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辩护制度的概念
CONCEPT:辩护制度是指一国的法律中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称。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的特征和意义:
第一,        辩护是针对控诉产生的一项诉讼活动;
第二,        辩护是近代各国保障司法人权的基石;
第三,        辩护职能是现代刑事诉讼必备的三大诉讼职能之一;(控诉、辩护和审判)
第四,        为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保障诉讼中辩护职能充分发挥,完善系统的辩护制度已经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        辩护制度的意义
首先,辩护制度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真正切实的实现;
其次,辩护制度是保障诉讼基本职能发挥的关键;
再次,辩护制度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第二节          辩护制度的内容
        辩护的种类
根据辩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和他人代为辩护;
根据辩护人设定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二审程序中的辩护、再审程序中的辩护。

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和有关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主要包括律师,人民团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此外还有1、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能同时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和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身份出现;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辩护人的责任和作用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意义和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辩护人能够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缺陷,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辩护人的活动能够协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辩护人的活动可以使审判活动更好地发挥教育作用。

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
辩护人不是完全的诉讼主体,但是却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辩护人独立于侦控方;
再次,辩护人独立于审判机关;
最后,辩护人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的权利、法庭辩论权、司法文书获取权、控告权、拒绝辩护权。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证据方面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的义务。

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
1、        盲、聋、哑人;
2、        未成年人;
3、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4、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5、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权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6、        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7、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9、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节          代理制度
        代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Concept: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确立和完善一国的刑事代理制度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第一,        刑事代理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
第二,        刑事代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        刑事代理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        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人有起诉、撤诉、与被告人和解、上诉等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将导致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终结。所以在诉讼代理合同中要注明代理人是否享有这样的权利,如果没有特别注明的,应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上述权利。
自讼案件代理人有按时出庭和积极收取证据、积极举证的义务。
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权利范围既受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范围的限制,又受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范围的限制。
根据司法实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委托律师或者公民进行代理更有意义:
1、        被害人对控诉持有异议的案件;
2、        被害人不能出庭和不便出庭的案件;
3、        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
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他们的授权。在特别授权情况下代理人主要有诉讼权利:
1、        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        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3、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        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及时处理;
5、        参加法庭调查;
6、        参加法庭辩论;
7、        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民事原告方有权撤诉;被告方则可以提起反诉;
8、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如果对审判不服,可以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9、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第八章内容提要:
辩护是现代文明诉讼的标志,辩护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一国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非常重要。我国的辩护制度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在我国能够担任辩护人的人不限于律师,还包括人民团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也较过去大为提前,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正式委托辩护人参与诉讼。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律赋予了辩护人查阅案卷、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以及调取证据等权利。司法机关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为此,我国法律还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另一项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主要措施。在我国刑事代理主要有三种:一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代理;二是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三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刑事代理不同于刑事辩护,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依赖于当事人的授权,受当事人授权范围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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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0 19:04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楼主体魄不错!看来非典是不会沾你的边!哈哈哈哈!!!![em:8]
我喜欢做了再说话!!!

有道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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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22 00:08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11月21日,今天看刑诉法第九章证据概述,感觉很重要,没有看完。据考上研的一位朋友讲,专业课指定书,至少要看10遍以上!天哪!加油呀!发现以前看的都忘记了!
其实也没什么难的,不就是背么?反复地看。反复地记忆。总有一天会把这些书都看完的,都记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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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22 22:53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11月22日,今天继续看刑诉,希望28日前可以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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