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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梅旁吹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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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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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2 23:44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2003年11月12日星期三
今天开始看刑诉。
刑事诉讼法
主编 程荣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10月第一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提要
全书共分为三编
第一编绪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和发展历史;
第二编为总论部分,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宗旨、刑事诉讼法的主体、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代理、强制措施、证据、附带民事诉讼等具体制度;
第三编为分论部分,程序论,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等进行阐述,对特殊程序,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赔偿等作了详细介绍。

※精要笔记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l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点和性质。
l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l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l        刑事诉讼法若干基本观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司法公正;控审分离;控辩对等;诉讼效率等。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一、        刑事诉讼的概念
CONCEPT: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共同性:存在可诉事实;当事人的介入;司法机关的主持;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依法进行。
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的主要差别,在于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

刑事诉讼的特点:国家强制性;2、特定的任务;3、当事人参与的公开性和民主性;4、程序法定。

二、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CONCEPT: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
我国刑诉法把公诉案件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的再审两个特殊阶段。
在如何处理诉讼阶段问题上法学界有“审判中心论”和“诉讼阶段论”之争。

三、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CONCEPT: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以致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判例的总称。
广义与狭义之分。

四、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一)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共同使用的原则和制度:独立审判、公民适用法律平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审判公开、回避制度和基本审级制度等。
不同:起诉主体不同;国家干预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
(二)        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
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不同的起诉主体、举证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

五、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一种基本制度
(二)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三)        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性
(四)        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共同性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        宪法
二、        刑事诉讼法典
三、        其他有关法律、法令
四、        司法解释
五、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六、        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积极意义
(一)        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诉讼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知悉权;辩护权;反对被迫自证有罪与沉默权;免费获得翻译帮助权利;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二)        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诉讼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上诉权;刑事赔偿权;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和要求法官审查并予以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权与保释权。
(三)        被告人所享有的推定性诉讼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无罪推定;获得独立、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免收不合理的拖延的权利;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
积极意义:刑事被告从诉讼客体向逐渐具有诉讼主体性的演进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之一,反映了人类社会跨文化的基本精神和物质需求以及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价值标准。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一、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        刑事法律规范
(二)        刑事诉讼理论
(三)        刑事诉讼实务
(四)        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
二、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二)        历史分析的方法
(三)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四)        价值分析的方法
(五)        经济分析的方法
(六)        阶级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二、        司法公正
三、        控审分离
四、        控辩对等
五、        诉讼效率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l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与历史类型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        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        奴隶制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二)        封建制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三)        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二、        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一)        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
(二)        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模式
(三)        资本主义国家的混合辩论式诉讼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        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
(一)        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        清末和北洋军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二、        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一)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二)        建国初期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1、无罪推定2、完善了辩护制度3、对强制措施较大改动4、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为5、改革庭审方式6、设立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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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挺不错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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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4 0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楼主,我打算考北大国经。也不知深浅,听说挺难。
顺便问一下,你民法、刑法的笔记有吗?你还没复习经济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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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4 16:24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  
宋英辉




    刘涌案件二审的改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中许多人对改判结果感到不理解,甚至表示强 烈不满。这一方面说明公众十分关注司法的公正性,并对司法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给予很高的 期望;同时也说明,该案件的处理不论实体上是否正确,都没有达到诉讼的预期效果,没有发挥刑事诉讼 的应有功能。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二审法院判决书 没有充分阐释其之所以如此改判所依据的理由。

    在刘涌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对于将一审判决中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这样一个重大 改变,作了如下简单而又模棱两可的说明:“关于上诉人刘涌、宋健飞、董铁岩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 在对其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此节在一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已向法庭 提交相关证据,该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调查认为:此节不应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判决。二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向本院又提供相关证据,二审亦就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本院讯问了涉案被告人,询问了部分看押过本案被告人的武警战士和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干警。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上诉人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 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至于二
审中提交了哪些相关证据或者新证据,为什么这些证据能够改变一审判决中关于刑讯逼供的认定,二审法院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在实体方面,“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刘涌鉴于什么样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也没有详细说明。总之,根据该判决书所说的十分笼统的理由,不能必然得出改判的结论。其实,刘涌案件的判决并非个别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判决书过于简单、概括、模糊、说理性差的问题。

    法院的裁判书确定了判决结果,却不说明据以作出该裁判结果的理由,看不出判决结果是如何形成的。这就导致了以下问题:一是只有裁判结果,没有具体裁判理由,看不出裁判理由必然得出裁判结论,判决的信服力差,难以使人信服;二是诉讼的公正性受到怀疑。由于裁判理由阐释得不具体、不详尽、不充分,给人的感觉是裁判结果有太大的随意性,即使裁判正确,也会使诉讼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三是不详尽阐释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往往使人感觉法院审判有暗箱操作之嫌。在目前司法腐败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刑事诉讼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刘涌案件的判决引起社会各界争论和许多人强烈不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刘涌案件的裁判,是该问题的一个典型。

    从刘涌案件的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公正是刑事司法永恒生命之基础所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公正形象。因此,法院的判决书必须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任务。其中,对于犯罪的惩罚应当是公正的;只有公正的惩罚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社会公众对于惩罚公正性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来判断的。因此,只有理由详尽。论证充分、推理得当的判决书,才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达到宣扬行为准则、教育公众遵守法律的目的。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除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外,许多都要求判决书要对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判决形成的理由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被告人被有罪判决的, 判决理由必须写明已经查明的、具有犯罪行为法定特征的事实。证据如果是根据其他事实推断出来的,也要写明这些事实。在审理中如果有程序参加人主张刑法特别规定的排除、减轻或者提高可罚性的情节的,对这些情节是否已经确定或者是没有确定,判决理由必须对此说明。此外,判决理由必须写明所适用的刑法和对量刑起了决定性作用的情节。被告人被无罪判决时,判决理由必须明确是否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罪行,或者是否以及因何原因认为已经查明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4条也规定,裁判书应当附具理由。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发布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为各级法院制作裁判书提供了一个范本,使得裁判文书在形式上更加有条理和规范。但是,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尚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关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件事实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而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需要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因此,在作出裁判时,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描述,并逐一分析为什么要排除某些证据、不采纳某些证据,以及用以定案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通过分析和推理,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其次,关于是否采纳控辩双方意见。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卜书中指出,“法院应根据理性的规则和原则以及听证和审理时提供的信息,以明白晓畅的语言作出判决。”因为判决结果本身不能证明其正当性,其正当性需要判决理由的支撑。法官在庭审中是否充分地关注和认真倾听当事人的主张和辩论,是否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随意地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排除于定案考虑的因素之外,都要靠陈述判决理由来阐释;判决书是否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也需要通过法院陈述的判决理由来检验。按照上述要求来衡量,在刘涌案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不足以说明改判的具体理由, 缺乏说服力,引起社会的争论也在所难兔;此外,判决书中就刘涌改判的关键性问题,即是否存在刑讯逼 供的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认定和合理解释,就是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这种说法并没有就是否刑讯逼供的事实作出认定,更谈不上进一步说明。

    总之,只有改革、完善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模式,使裁判结果通过判决理由的详尽阐释而变得透明。公开,使裁判文书体现出诉讼的公正性,才能真正确立司法权威,达到诉讼活动的应有效果,这是刘涌案件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0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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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4 16:33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echo
加油哦!
我现在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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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5 00:34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11月14日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        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与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可把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        公诉案件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可能因为不同的诉讼参与方式,而成为自诉案件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角色。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随时代的进步而变化,诉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
三、        自诉人
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述三项中,1包括的案件,可以简记作:“侮辱诽谤与虐待,暴力(干)涉婚与侵占”
2包括的案件,可以简记作:“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产和销,3年以下证才管”。
自诉人的范围,自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之一就是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国刑诉法规定,受刑事追究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
权利和义务。
五、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六、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        法定代理人:concept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上述人员顺序优先排列,只可能有一种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二)        诉讼代理人:concept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地位具有从属性。
(三)        辩护人:concept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四)        证人
(五)        鉴定人
(六)        翻译人员
七、        单位诉讼参与人
(一)        单位被害人
(二)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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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谢谢,你今天看得好少!+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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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2003年11月15日星期六,今天复习民诉法,做题。刑诉法看了一章,明天要用问答题的形式把这一章补充一下,我觉得这是个好办法。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
        审判公开
        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节        概述
a)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
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
b)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i.        该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内容
ii.        刑事诉讼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意义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3.        正确理解和执行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第四节        依靠群众
1.        依靠群众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基本含义
2.        司法机关依靠群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        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基本含义
2.        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意义

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2.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3.        实行这项原则的意义
第七节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
2.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含义
3.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目的和意义
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1.        法律依据
2.        内容
3.        意义
第九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        法律依据和基本内容
2.        意义
第十节        审判公开
1.        法律依据及其含义
2.        基本要求
3.        意义
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        法律依据
2.        内容
3.        意义

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        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2.        意义

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        法律依据
2.        内容
3.        意义
第十四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法律依据
2.        内容
3.        意义
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        法律依据和内容
2.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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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看得多少,不一定代表学习质量的高低哦!
谢谢!我会加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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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6 20:45 | 只看该作者

Re:梅旁吹笛的法学读书笔记

11月16日,今天复习民诉法,做练习,总结刑诉法第五章。
        第五章复习题
名词解释: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对于指导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        侦查权
——侦查权是指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侦查活动的内容很广泛,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是侦查工作的最主要和最集中的体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行使。
        检察权
——检察权是指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包括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权规定最详尽的是对刑事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的专门监督,范围很广,主要表现为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对公安、法院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        审判权
——审判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是一种最主要的司法权力,决定着当事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        分工负责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职,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责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
        互相配合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各负其职的基础上,通力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公、检、法三机关不能互相扯皮,人为设置障碍,抵消力量。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广泛地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实践中。
        互相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制约的本来含义就是一事物的存在与变化以另一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管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静态”方面,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互为条件,后一个机关的工作受前一个机关工作的限制,并在它的基础上进行。“动态”方面,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都可以对其他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以便及时纠正诉讼中的错误。
        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审判公开,不仅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简答:
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
答:1、概念: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对于指导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2、内容: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由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
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
1)        依靠群众原则
2)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3)        对一切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        审判公开原则
5)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法院、检察院工作方面入手,也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如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
8)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9)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10)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1)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2)        两审终审原则
13)        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4)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15)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6)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7)        与外国司法机关互相请求司法协助原则
  这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总结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同时又吸收了外国成功的诉讼实践经验。

        简述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答: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职,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责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各负其职的基础上,通力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公、检、法三机关不能互相扯皮,人为设置障碍,抵消力量。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广泛地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实践中。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制约的本来含义就是一事物的存在与变化以另一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管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静态”方面,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互为条件,后一个机关的工作受前一个机关工作的限制,并在它的基础上进行。“动态”方面,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都可以对其他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以便及时纠正诉讼中的错误。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分工,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配合便于协调工作,相互制约便于避免和纠正错误,二者不可偏废。

        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的区别。
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独立,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是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说审判权、检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鼎立,而是指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它是一项司法工作原则,而非政治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监督,对立法机关负责,而不是与立法机关相鼎立。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否就是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答: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不等于就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法上,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的认识,有“有罪推定” 和“无罪推定”两种理论。“有罪推定”理论是一种封建的、专制的理论观点,早已被社会所抛弃。“无罪推定”虽然有其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但由于它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硬性推定为无罪,有其局限性,难以为司法实践所接受,既然推定是无罪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又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冲突和矛盾的事实是无法解释的。我国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吸收了“无罪推定”理论的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又避免了它本身存在的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哲学观。这项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已逐渐成熟,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诉更加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        人民检察院如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规定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防止公安机关滥用逮捕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重要内容是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分为二审程序中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
3.        对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执行刑事判决的活动和执行中涉及到的刑罚变更问题,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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