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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验] 漫谈法硕系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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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0:15 | 只看该作者
云雀哥哥加油继续写啊,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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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20: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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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20: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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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8 2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云雀2011 于 2011-6-18 23:04 编辑

漫谈法硕系列之

                                                三、初试篇之努力(学习方法篇)(未完待续
       泯上一口热气腾腾的六安瓜片茶,开始漫谈系列十二篇中最长的一篇——关于学习方法的一篇。本篇共有五部分,即关于学习方式的常见看法的讨论、共同的学习方法、各个学科的独特学习方法、做题的艺术和不同学科背景的考生的学习方法。
一、关于学习方式的常见看法的讨论
1、每个人的学习方法都是不同的
这是最为流行的关于学习方法的看法,这种想法乍看起来是正确的,但你已经具有一定的辩证思维,会发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完整的。从理论上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没有脱离共性的个性,也没有不以个性为基础的共性。这就是说,不可能某个人的独特的优质的学习方法(个性)不含有适合其他人的学习方法的种子(共性),也不可能某个人独创出绝对不适合其他人的学习方法。通俗地说,就是“英雄所见略同”,其中的“略”说的就是英雄之间的不同之处(个性),“同”说的就是英雄的相同之处,这句话说的是英雄之间有不同之处,但更有相同之处。从笔者多年学习生活的所见所闻来看,那些学习能力强和学习成绩好的同学之间在学习方法上的共同点比不同点要多,也就是说这些人的优良的学习方法其实是相似的,值得绝大多数人学习的。
知道这点有什么意义呢?意义在于,考生在学习上,尽量避免自己闭门造车,意图独创自己的一套学习方法,要注重吸收他人尤其是成功的前辈们的学习方法,从中抽出那些适合于所有人的关于如何提高学习质量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用来指导和改进自己的学习,在学习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些基本原理和规律,最终发展出自己独特的学习方法。正如托尔斯泰所说的那样:正确的方法是:吸取你的前辈们所做的一切,然后再往前走。笔者在准备司法考试之前,就曾花了大约十天时间在司考论坛上看前辈们的经验贴,大约看了20人的经验贴,笔者努力从这些经验发现和总结那些共同的学习方法,总结后在实践中运用这些方法,结果证明取得显著的效果,不仅在考试上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更为笔者在司考结束后完成自我的学习方法的质的飞跃奠定了基础。至于这些共同的学习方法是什么,下文将重点讨论。
2、无心插柳柳成荫和有心栽花花就发


这是两种在考试上取得成功的现象。有一种人,没有怎么用心想该如何学习,该如何有效地学习,甚至于并没有下太大的功夫,结果取得了优良的成绩,事后你问他“你是如何取得这样的成绩的?”他答“我也不知道。”此之谓“无心插柳柳成荫”。也有另一种人,平时就一直想该如何有效地学习,一直在努力地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
并配以适当的时间上的保证,结果也取得了优良的成绩,事后你问他“你是如何取得这样的成绩的?”他会答“我是如何如何做到这样的”。

笔者在这里提到这两种人,其用意在于提醒考生,在复习备考中,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心想不靠坚持的学习和高效的学习方法,说不定我也能取得好成绩呢?某某你看他平时就不怎么学习,也没听他谈什么学习方法,最终不一样考上清华了吗?可见,考试还是讲究天赋的,讲究运气的,甚至把最终的结果和神灵的保佑挂起钩来。据笔者的经历,其实大多数考上名校的人,都是在比较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上付出了相当的努力才取得了最终的结果的,都是“有心栽花花就发”。因此在复习中,在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下,用心学习,相信“有付出才有回报”,“有心栽花花就发”是必要的。
3、司考比法硕考试难多了,一边准备司法考试一边考法硕不冲突,通过司法考试再考法硕会很容易
笔者反对这一观点,反对考生一边准备司考一边考法硕。持这种观点的人夸大了自己在既通过司法考试又通过法硕考试的独特背景,以为这种背景适合所有考生。笔者通过了法硕考试和司法考试,在这方面有一定的发言权,笔者以为:
第一,从内容上来看,司考14门,法硕5门,内容上司考上要比法硕多不少。即使是司考和法硕重合的那5门,司考的要求也比法硕考试在广度上更广,在深度上更深。因此,如果你要准备司考,必然会浪费时间在那些法硕考试不会考的内容上,无形中浪费了大量得时间。更重要地,法硕考试复习时间过紧,最终可能会影响英语和政治尤其是英语的学习。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学习的顺序应该是由浅入深,由点到线到面的过程。先考司考后考法硕违背了这一认识的规律,必然导致会在准备司考的过程花费过多的时间。好多一个把初二的孩子扔到高中去学习,寄希望于他把高一的内容都学习好了,回来再念初三岂不是如虎填翼?可是实际结果可能会怎样呢?可能会这孩子高一得花两年三年才能念好,因为他没有初中的基础,想求快结果去收获了慢。笔者以为,先集中精力准备法硕,打下基础,考上后再安心准备司考,是正确高效的学习之道。

第三,从时间上看,司考结束在9月中旬,距法硕考试仅有4个月,拖着因司考而疲惫的身子去准备法硕,其效果最终会如何,很值得让人怀疑。

第四,从笔者自身的经验来看,笔者2010年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的分数是415分,应该说属于中等以上的分数。但是,笔者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之后,是否因通过司法考试而在法硕考试中获益呢?事实情况是,笔者非但没有受益,反而受害不浅。一是司考进一步消耗了自己的身体,使自己的体力下降,使自己不可能在司考结束后马上开始准备法硕。二是由于准备司考减少了自己准备法硕的时间,使自己在政治上和英语上没时间看,没时间培养状态,使自己到考场后不是很适应。三是即使在专业课上,自己也并没有获得什么好处。笔者在司考中,卷二的刑事法类得了105分,卷三的民商事法类得了110分,应该说都是较高的分数,但是这样的分数并没有帮助我取得法硕考试的高分,由于准备法硕考试的时间太短,后期该识记的没有识记,该总结比较的没有总结。在考试上就遇到了问题,记得专业基础课刑法简答“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我就不会,和民法“无过错侵权行为的种类”我没答全,想不起来,刑法的案例分析我更是想不起来“集资诈骗罪”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两个罪名,专业综合课,由于宪法我没有在后期进行多选题的总结分析,结果多选错了4个。总之,就是这样,我两门课都没有过130(两门均为129),那些没有过司考的应届生两门过130的却不在少数,这说明了什么呢?
二、共同的学习方法
在参考前辈们经验的基础上,笔者经过多年来在学习生活上的磨爬滚打,在司法考试后对自己的学习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在学习方法上实现了认识的飞跃。笔者经过总结发现,单就考试而言,以下是适用于所有人,运用得当必然会事半功倍的学习方法。
1、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并灵活地坚持
       看起来是平淡无奇甚至于可以说是老调重谈的一句话,但却是笔者多年来在学习上经历的酸甜苦辣的凝结,也是笔者在学习方法上对诸位考生的最大建议。这句话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之所以强调“科学合理”,是因为绝大数考生在制定规划时,都是自己的理想和热情为基础,制定计划时都是雄心勃勃,但是实际上都完不成。所谓“科学合理”,指的是在制定计划时要遵循我们学习的一般规律,即注重劳逸结合,注重由浅入深、由点到线到面的学习顺序,注重分时期分阶段逐步推进等等方面。以如何分时期分阶段学习为例,笔者以为,考研计划大致可以考研的过程分为三或者四个阶段,比如设定7月前为前期,以了解学科的主要内容、划出重难疑点为主,注重锻炼身体,可以适当放松,不必要求自己马上就学到什么程度;7月到10月为中期,为关键时期,应当抓紧学习,以理解主要学科的主要知识点为主,在中期要求能尽量把需要理解的理解透彻,但不需要记忆;10月到12月为后期,为总结归纳时期,要求在中期理解透彻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归纳、总结,建立个学科完整的框架,在这一时期也可以适当放松,增加锻炼量,为最后的冲刺积累体能;12月到考前为冲刺时期,所需要做的就是培养状态,并进行针对性的背诵。在实践上常能看到这样“现在8月份了,我现在背分析是不是迟了?”或者“现在9月份了,我是不是该冲刺了?”或者准备了两年来考法硕的问题,都是没有计划或者制定了热情冲动的计划的表现,这些考生最终可能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都不会考好。再来看灵活地坚持,现在很多人都在强调坚持,如“考研就两个字,坚持”等,笔者对此并不反对,但是反对那种强调咬牙啊苦熬啊之类的坚持,所以笔者在坚持两字前加上了“灵活”两字,主张坚持也要是讲究方法的坚持。灵活地坚持包含的涵义很多,如劳逸结合、发掘学习的乐趣、注重联系等,在这里笔者以发掘学习的乐趣为例,在考研生活中,笔者发现很多人总是把考研当成一项任务,总是盼星星盼月亮希望痛苦的考研尽快结束,广为流传的一句话是“本科过的是猪一样的生活,研究生过的是狗一样的生活,而考研过的是猪狗不如的生活”,考研的生活果真是猪狗不如的生活吗?笔者自身的感悟是,考研不仅不是猪狗不如的生活,反而是一段充实快乐的生活。努力在学习的过程中,一点一滴地逐渐感受到民法的博大精深,感受到法理学的严谨有致,像个真正的政治家一样学习政治,难道不是比本科猪一样的生活(据说)更有意义的生活吗?也比研究生狗一样的生活(据说)更有意义的生活吗?
2、劳逸结合


劳逸结合这个词我想不用解释。笔者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什么叫劳逸结合,什么不叫劳逸结合。一个是笔者自身的例子,笔者在准备司考时,为了贯彻劳逸结合的思想,在计划中大致规定:周一到周三上午为学习时间(),在学习了两天多,学习效率开始下滑之后,选择在周三下午和晚上放松(逸)——打篮球,看电影,聊天之类的。在大脑得到放松,回复了学习效率时候从周四到周六又开始学习(劳),在周六学习状态下滑之后,周日再度选择休息一天,爬山、游泳和旅游等等,回复状态后周一再开始学习,如此这般,笔者的学习状态始终保持在比较高的状态。这是笔者多年来做的比较好的劳逸结合的例子。另一个是笔者一个一起准备司考的朋友的例子。笔者发现,这位朋友几乎每天都在学习,每天都在教室学习,我每次见到他问他“现在复习到什么程度了?”他都回答“就那样呗”。跟他进一步聊天,发现他虽然已经考过两次司考,现在又这么勤奋地学习,但是他的水平依然比较低。我不禁问他,“你在教室里都干些什么呢?”,他回“就那样看书呗”。笔者知道,这是跟笔者以前那种拼时间式的学习方式,在这种学习方式之下,表面上看整天都在学习,其实效率十分低下,头脑总是迷迷糊糊,一天的学习甚至于比不上高效者一个上午的学习。笔者周日拉这位朋友去游泳,这位朋友刚开始不愿意去,在他心目中“还有这么多东西没有看呢。时间多宝贵呀,哪有时间去玩呀。后来禁不住笔者劝,去游泳池打水仗打了一下午,晚上他回去学习了,睡觉前发短信给笔者“今晚的学习率实在太高了,一晚上顶三晚上,好几个不会的问题都想通了。后来这位朋友主动要求跟笔者在“劳”之后痛快地去“逸”,最后这位朋友终于在第三次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到现在,劳逸结合已经成为这位朋友的学习习惯。可见,劳逸结合绝不是只适用于少数人的阳春白春,而是适用于绝大多数人的下里巴人。笔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为考研准备了一年以上,几乎每天都在学习的勤奋的女生,最终考研失利的例子。有的人为这样的女生扼腕:“苍天啊,为什么不可怜苦心人?为什么?为什么?难道冥冥中有什么是命中注定的?”,还有的为之叹息“她的学校(比如人大)太高了,这些个名校那么些个人挤破头想考进,哪有那么好考的?看来复习一年都还不够啊。”笔者自然同情这样勤奋但失利的女生,每当看到这些勤奋的女生因为刻苦学习,美丽的眼睛黯淡下去,姣好的脸颊凹陷下去,匀称的身材瘦削下去的时候,笔者身为男性,自然备感痛心。但是,同情归同情,痛心归痛心,细究起为什么这些人会失利时,笔者倒是倾向认为是这些人学习的时间太长了,以至于到中后期没有什么精力和体力了,没有效率,出现了“有精力复习,没精力考试”的情况。笔者在此提醒诸位考生,考试绝不是时间的简单叠加,那种认为自己提前准备最终就能获得好成绩的想法是错误的,考试可以认为是高效时间的叠加,因此在平常学习中追求的是高效,而不是时间的多少,具体的做法就是:在状态好的时候坚持学习,在快累的时候大胆地去放松。
3、循序渐进    从点燃星星之火到发展成燎原之势,再到统一全国


循序渐进是一种大多数人都会说但都不会做的一种学习方式。笔者在中学时期的学习中,就不注意循序渐进,碰到一个问题(比如数学题)时,喜欢在那里冥思苦想,坚持要一次性解决问题。笔者在考研和司考的过程中逐步地纠正了这种错误的习惯,逐步建立起循序渐进波浪式推进的学习方式。
        笔者在这里举两个例子,从正反两方面——什么叫循序渐进,什么不叫循序渐进来说明循序渐进的学习原理。第一个是刑法学习的例子。循序渐进的考生是这样复习的:在第一阶段(了解阶段),我的要求是了解刑法是干什么的,刑法的重难点在那里,至于要理解的知识点,从我能理解的地方开始,比如这一轮我理解了犯罪未遂和盗窃罪,那我就算在刑法的薄弱地带——犯罪未遂和盗窃罪这两个点上点燃了在庞大的刑法世界里探索的星星之火,开始为掌握刑法积蓄力量,其他不理解的地方可以暂时放在那里,作下记号即可,不死缠烂打。在第二阶段(理解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在理解犯罪未遂点的基础上,又理解了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实现了犯罪停止形态的统一,实现了从点到线的突破;在理解盗窃罪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了之前不能理解的诈骗罪和侵占罪,从而将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连成一线,实现了从点到线的突破,将星星之火在更广大的土地上点燃了,一步一步地将星星发展成燎原之势。到了第三阶段(总结归纳阶段),在第二阶段理解充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刑法框架的构建,形成刑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法总则(面)=刑法论(面)+犯罪论(面)+刑罚论(面),刑法分论主要是十大重点罪名;刑法论(面)=刑法的概念(线)+刑法的解释(线)+刑法的效力(线)+刑法的原则(线),犯罪论(面)=犯罪构成要件(线)+停止形态(线)+罪数形态(线)+共犯形态(线);犯罪停止形态(线)=犯罪未遂(点)+犯罪中止(点)+犯罪预备(点)….这样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循序渐进地一浪一浪地推进,最终实现了从点燃星星之火到发展成燎原之势到统一刑法的过程,试问带着疏而不漏的刑法网络去考试,能不考出好成绩吗?再来看不注重循序渐进的考生是怎么复习的呢?这类考生没有分阶段波浪式推进的思想,他们在复习早期处于了解阶段的时候,他们就下狠心要吃透,但是在基础薄弱的情况一下子是吃不透的呀,怎么办呢?他们中有些人喜欢问“哥,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怎么区分的呀?”“姐,这道案例分析怎么分析啊?”论坛上常见的好问一族就是这样的。还有一些人是哀声怨气:妈的,这刑法是人学的吗?老子看了一个月,还是一头雾水,做题总是错(男生版),哎,刑法看不懂呀,怎么办呢?哎。。。哎。。。(女生版)等等容易心浮气躁、怨天尤人。在理解的阶段他们也没有注意自己由点到线再到面地去理解,在总结归纳阶段更是没有归纳和总结的习惯,最终这样的考生一般情况下表面上看上去他懂的比较多——问的多嘛,而且问的东西他也确实记牢了,但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解和总结,他掌握的知识只是一个一个散落的点,最终在考场上得不到什么高的分数。再来看笔者摆地摊的例子,笔者因为没有摆脱地摊,所以在刚开始时在网上找了摆摊的前辈们的一些经验来看,看了一些后,觉得到了秋天,天气转凉,卖棉拖鞋应该有前途,又考虑到自己主要是在大学城卖,女生多而男生少,所以主要做女式的。但是,对女生普遍喜欢什么样的,要在什么价位之内,笔者并没有经验,笔者本金少,也不想冒太大的风险。笔者决定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找来平常眼光不错的女同学陪我到批发市场去进货,让女同学根据自己的眼光挑选出5种不错的品种,每种只进批发最低数量的10双(为了降低风险),然后带到大学城去卖,笔者根据销售的实况(5种鞋得到看的次数和销售掉的双数)发现其中的1种看的人多,卖的也快,笔者为了证实这不是偶然,又去批发市场拿了30双回来,很快又卖完了,笔者于是断定符合大多数女生性价比的要求,于是去批发市场进了300双,最终也全部销售完了。笔者卖男式钱包的过程也遵循了这样循序渐进、不急不慢的过程,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其他方面笔者也遵循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学习做事(比如炒股、学习打篮球、准备专利代理人考试等)。由此可见,无论是学习,还是做事,不以自己的主观猜想为依据,而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循序渐进不慌不忙的方式来了解—理解—掌握一种事物,最终都会取得非常良好的效果。
4、注重联系(比较、演绎、归纳、综合)
        笔者在考试的过程中,与考友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考生都没有在自己正在学习的科目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所学的科目之间是老死不相往来。以法硕专业的5门课为例,很多考生只看到法硕5门课之间的不同,都是想先学好刑法再学好民法再学法理学,而没有看到5门之间的巨大的共同之处,没有按照一种互相联系、互相对照的方式来学习,所以出现了不能融会贯通,民法好而刑法弱,法史强而法理弱等的现象,在考试中遇到稍微综合性或者自己没有复习到的问题时,就慌了神,不会做了。我们以2011年法硕考试中专业基础课中民法简答“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作用”和法制史分析题“出罪和入罪”的例子进行说明,这是今年两道让很多考生头疼的题目,出这两道题的老师不知道要几年才能从考生吐的口水中爬起来。我们来看,这题目果真出的偏吗?不会做果真是平常复习没注意看的问题吗?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考生在学习中没有贯彻注重联系的学习方法的结果。笔者在今年考试中做对了这两道题,笔者是这样做的:在做诚实信用简答题得时候,笔者刚看到题也不会,没背过,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倒是还能编下,其作用咋一下还真不知道怎么写,但笔者稍微想了想,这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原则的一种,如果我知道法律原则的作用,那么稍微改下就可以了。法律原则的作用是什么呢?笔者的头脑转移到法理学的领域,找到法律原则所在地,发发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比较”我背过,相信大多数考生也背过(详见2010版考试分析第265页),笔者于是根据法律原则的作用这样作答:1、(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区别第1点进行改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宏观的指导性,贯穿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其适用范围比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要广。2、(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区别第4点进行改编)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可以弥补民事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之间的漏洞,弥补民事法律规则的不足和局限,在必要时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断民事类案件的依据。然后我们再回头看书本上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文字(详见2011版考试分析第108页),基本不差,应该可以得满分。这说明了什么呢?再来看法制史的分析题,很多人抱怨出题偏,古文看不懂.出题真的偏吗?难道直接出书本上有的、你刚好背过的才不叫偏?还有真的因为古文看不懂才不会做题的吗?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笔者认为是考生在平时没有将法制史中的刑法部分和刑法进行联系的习惯导致的。笔者在答这题,刚开始时也一头雾水,古文也看不懂,“出罪和入罪”到底什么含义搞不懂,但笔者模模糊糊地感到这应该讲的是枉法裁判之类的事情(相信大多数考生都能想到这一层),笔者的大脑于是转移到刑法的渎职罪的几个罪上,想到了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笔者结合徇私枉法罪和古文再研究了一遍,找到了思路,把这题的分基本拿住了。这说明了什么?笔者无心炫耀,笔者想说的是,一些考生之所以不会做这些题,主要不是因为书看的少,也不是命题人出的偏,而是在平常学习把5门课之间割裂了,不注重5门课之间的联系,在考试中遇到稍微遇到需要借助其他学科的知识的情况下,就不行了,出现了上午只知道民刑法,下午只知道法理学和法制史的情况。
    那么在法硕的学习中有哪些联系需要我们把握呢?
5、教材、习题和录音相结合
三、各学科的学习方法
四、做题的艺术
五、不同学科背景考生的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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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9 1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云雀2011 的帖子

      感谢楼主的经验,让我收获很多。尤其是5科融会贯通,更是让我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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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9 13:09 | 只看该作者
    写的真是太好了,要多看几遍才能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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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9 14:02 | 只看该作者
    写的很好,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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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9 14:42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主的帖子,解开了我很多疑惑,非常感谢楼主的劳动!给自己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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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9 23:45 | 只看该作者
    太受益了,呵呵,要慢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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