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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9年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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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江苏省招生政策和规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提高录取选拔质量;


  2.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管理;


  3.进一步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规范程序,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采取学校领导、研究生院组织、院(系)实施的方式进行。


  1.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学校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同时,成立由主要校领导任组长的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并进行现场巡视。


  学校选派有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复试巡视工作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和巡查,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督查。


  2.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院(系)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组长由学院(系)主要领导担任,并配备秘书一名。


  3.院(系)可根据复试人数情况组建若干个招生专业复试小组,科学规范选拔复试专家,每个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复试专家原则上应为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且无亲属报考本院(系)专业的教师组成。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署名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任何人不得改动。每个复试小组配备一名秘书,负责对整个复试过程的记录。同一专业有多个复试小组时,应统一各小组的考核环节和考核标准。


  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专业复试小组人员组成名单须按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职责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生文件,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负责对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监督各院(系)复试录取工作的实施过程,审查各学院(系)研究生建议录取名单。全面负责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文件及复试录取办法的起草,负责对学校招生文件的解释,负责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考试,负责审核学院(系)报送的建议录取名单,受理考生向学校提出的复议申请,负责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拟录取名单。


  2.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系)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院(系)学科专业特点的复试方案,负责本院(系)复试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考生复试,并提出建议录取考生名单。


  (2)负责根据院(系)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制定专业复试细则。明确笔试、外语口语测试及综合面试方法、评分标准等。


  (3)负责组建本院(系)的招生专业复试小组,招生专业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复试细则,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署名评分,在评分前需召开招生专业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标准。


  (4)负责对复试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纪律、复试内容和复试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确保复试工作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和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复试质量。


  (5)负责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自命题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复试笔试试卷的命题、保密保管工作和考试、评卷阅卷工作以及复试面试记录等工作。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复试笔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


  (6)负责组织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的考务工作,对综合面试现场进行全程全景录音录像。


  (7)负责做好复试材料的归档工作,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对录取考生的材料保留到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考生的材料保存一年。


  (8)负责对本院(系)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凡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列入建议录取名单,不得公示和上报。


  (9)负责对本院(系)考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对复试提出质疑时,要负责对其提出书面说明,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解决。


  三、专业招生计划和进入复试的成绩基本要求


  (一)招生计划


  学校按照教育部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根据国家下达招生规模、2019年简章计划以及各单位生源情况、培养条件等确定各院(系)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需求、生源情况及复试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二)进入复试的成绩基本要求


  各院(系)根据教育部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自主确定各学科(专业)进入复试的成绩基本要求,同一专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进入复试成绩基本要求一致。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单独考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公布。


  四、复试


  (一)复试方式和内容


  1.复试人数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安排等情况确定,第一志愿考生参加复试的人选按照各院(系)学科(专业)进入复试成绩基本要求确定,调剂考生参加复试的人选由研究生院负责,和学院(系)共同确定,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考生必须参加所报考或申请调剂专业的复试。


  2.各专业应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从分类选拔人才的角度,科学规范地进行复试。学术型研究生重点考察考生所掌握的知识结构、从事科研的能力和潜力、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考查。此外,还应重点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心理健康、诚信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


  3.复试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及综合面试。


  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笔试科目按招生目录要求确定,考试时间为2小时;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包括听力、口语两部分,其中听力由学校统一组织测试,时间为20分钟;口语测试包含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由各学院(系)组织测试。综合面试考核考生基础理论知识掌握、科研培养潜质和应用知识能力以及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等综合素质。口语测试及综合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各专业复试小组可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制定更加详细的面试方案。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相关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的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相关学院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除特殊说明的专业外,复试成绩满分为400分。其中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听力满分50分,口语满分50分);面试成绩满分为200分。有特殊说明的参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院(系)的复试细则。


  4.笔试试卷必须有明确的赋分标准,采用密封方式阅卷,笔试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考前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外语听力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系)负责考务实施,保证放音质量;口语测试及面试要制定详细的提纲,明确赋分标准,精心设计题目,并在复试情况表上做好详细记录。复试完毕后,复试情况表由各学院(系)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5.学校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二)调剂复试


  需调剂的专业应是我校生源不足、学校发展所需学科专业。


  1.调剂原则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须同时符合报考第一志愿专业所在学科门类和调入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学科门类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学术型专业考生可申请调剂到相近的专业学位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考生可申请调剂到相同或相近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专业。调入时须符合调入专业相关要求。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图书情报和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以上5个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调剂方法


  在满足调剂原则的要求下,通过中国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在网上调剂工作结束后,接受“待录取”的考生经教育部审查合格,将被正式录取。


  3.调剂复试考生的录取计划占所确定的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需求、生源情况及复试情况对调剂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单考考生复试


  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参照统考生进行。


  (四)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和复试


  同等学力考生(大专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达到统考复试基本要求的,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具体科目见《河海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每科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研究生院负责加试工作组织并及时公布合格名单。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办法与非同等学力统考考生相同。


  (五)破格复试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相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殊考生和特殊专业复试


  1.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以网报时填写的信息为准,报考登记表中民族栏须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复试时更改无效,资格认定和复试要求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要求执行。考生须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参加相关项目的证明。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复试要求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复试要求参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国家相关要求。复试时须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资格审查。


  (七)复试成绩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笔试成绩不合格、外语听力成绩不合格、综合面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均视同复试成绩不合格。


  2.入学考试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相加计算所得。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


  五、录取工作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情况和考生的初试与复试成绩,按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提出各专业建议录取名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均不予录取:①笔试成绩不合格;②外语听力成绩不合格;③综合面试成绩不及格。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核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并予以公示。


  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才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与体检


  复试时考生必须出具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鉴定材料及二级甲等医院或河海大学校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复试录取日程安排


  复试录取日程安排另行公布,具体见各院(系)复试细则及安排。


  八、信息公开


  研究生招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要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各院(系)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制度,准确、规范地公开复试细则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九、其他


  1.奖助学金和学费标准


  2019年入学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制定的要求和江苏省物价局备案标准执行,并签订相关培养协议。研究生录取后,学校根据《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河海校科教[2019]5号)文件要求评定奖助学金等级。


  2.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对所涉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条例处理。


  3.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苏教财〔2007〕89号)等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按每生80元收取复试费。


  4.录取为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和定向),不转户口关系,不调个人档案,不参加奖助学金评审,学校不安排住宿。


  5.各院(系)、学科要严格按照复试程序和进度要求进行复试,按时间要求提出建议录取名单,以便未进入建议录取名单但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有更多机会参与调剂。


  6.各院(系)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7.学校复试录取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5-83786303,025-83786018(校监察处)。


  十、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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