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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2018文运法硕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非法学)勘误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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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21: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8文运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非法学)勘误探讨
Q1:
2006基础课卷.刑法,六、案例分析,30题答案,第四条(4)甲不构成累犯。累犯的成立要求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再犯一定程度的罪行。
(解析:见2018高教版考试分析,P55页)

Q2:2006基础课卷.民法,33题,本题根据最新民法总则应无答案,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只有两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解析:见2018高教版考试分析P194页,另,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物的合同并非效力待定,例如手机销售店预售手机的行为,与消费者签订的预售合同有效,但是因手机还在工厂生产,手机销售店属于无权处分,可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并非效力待定)
Q3:2006年综合课卷,25题,解析有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需要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更正: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详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Q4:2008年基础卷.刑法,六、案例分析,30题,(3)解析错误:并且乙被抓获后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构成一般立功(更正,此处乙不构成立功,此题目是2008年的真题,而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此题目带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答案错误,可以参照2011年法本案例题对比)

Q5:2009年基础卷.刑法,选择10题,D选项,只要出现了犯罪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答案只说D错误,而并没有解析,此处可以考虑正当防卫,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主观方面有无故意、过失等等。

Q6:2010年基础卷.刑法,选择21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甲将优抚资金10万元借给朋友购买股票,2个月未还的
(原答案解析模糊,正规解析: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明知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故A成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这一规定)

Q7:2013年基础卷.民法,选择46题,答案正确,解析模糊,
甲出国前将古琴、油画以及电脑交给乙保管。后乙将古琴出借给丙,将油画赠送给丁,将电脑出质给戊。甲回国后发现以上事实。甲有权()
要求丙返还古琴
解析:甲将古琴交给乙保管,甲乙间成立保管合同,而乙违约擅自将古琴出借给丙,但乙丙之间的借用合同合法,丙相对乙是有权占有、合法占有,但是物权未发生变动,古琴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以物权返还请求权,请求丙返还古琴(注意区分物权和占有,同时物权的效力要大于占有的效力)
要求丁返还油画
(解析同上,不过此处注意,乙将油画赠予丁,并不发生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善意;2、对价3交付、4、无权处分;此处是赠予,并非对价,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甲有权以物权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油画)
要求戊返还电脑
(解析:此处,乙将电脑出质给戊,动产已经交付,可以理解为戊善意取得该电脑的质权,故甲无权要求戊返还电脑)
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乙违反保管合同中妥善保管的义务,构成违约,故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Q8:2015年基础卷.民法,选择27题,此题解析有误。
甲欠乙10万元,诉讼期间届满未还。乙索要时,甲承诺2个月内偿还,但事后只给付了2万元。乙索要余款时,甲以10万元欠款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偿还之前给付的2万元,下列正确()
甲应偿还剩余的8万元
甲承诺偿还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甲给付的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乙应返还
甲无权要求乙返还2万元,但剩余的8万元可以不偿还。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甲承诺偿还,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但是此处涉及从何时起重新计算,甲承诺2个月内偿还,则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从2个月到期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那这2个月算什么呢?——这2个月算债务履行期,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A甲应偿还剩余的8万元,因诉讼时效2个月后重新计算,因此甲应当偿还债务;B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几种情况,详见2018版考试分析P144页,此处债务人承诺,诉讼时效期间2个月后重新计算;C甲的给付属于履行债务行为,且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获利没有合理依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D因2个月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剩余8万依旧要偿还。

Q9:2006年基础课53题、2015年基础课25题、2017年基础课49题,监护人问题,探讨研究,此题高教版考试分析答案也值得商榷:
解析: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归纳如下:
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侵权责任。自己的财产不足或者没有自己的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人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亦同。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再婚的,亦同。父母离异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跟父母一方生活期间致人损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爸爸(或妈妈)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仅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单独承担的情况,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妈妈(或爸爸)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须注意:这劳燕分飞的前夫妻承担的是既不是“按份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剩多少,另一方补充承担多少的责任,但被不少人误解为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
③侵权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时已经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经济能力的,自己承担责任,原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
④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9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民通意见》第11条)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的致人承担。归纳如下:
①因监护关系未移转,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学校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若学校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具有过错的,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③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与学校的过错责任为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④学校仅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⑤老师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不对外承担责任,由学校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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