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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018年浙江法律硕士法制史考前终极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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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0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七)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题型:选择题)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

(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八)司法制度(题型:选择题/材料分析题)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1)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

(2)御史台权力增强,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尚书台地位提高,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登闻鼓直诉制度(材料分析)

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

3.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材料分析)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即死刑需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深远,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4.刑讯制度化

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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