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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ll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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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所软件学院FAQ及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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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9 15:35 | 只看该作者

★★把握方向 保证质量 做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国?

把握方向 保证质量 做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国务院学位办)  ---- 重点注意红字(LLLJJ提示)

        周远清


  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程硕士和成立教育指导委员会,是我国工科学位与研生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标志着我国工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制度建设、教学改革和办学模式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开拓了新的发展方向。为了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整个高等教育改革的大视野中认识、完善和不断推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我想从工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与改革、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意义和充分发挥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等方面,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二十年来,我国工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从1978年恢复招收培养研究生,尤其是1981年建立学位制度至今,工科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成绩是很大的。一是建立了学科比较齐全、结构与布局比较合理的工学学位授权体系。经过七次学位授权审核,我国现在已有555个单位可以培养工学硕士学位研究生,374个单位可以培养工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全国共设置有2791个工学硕士学位授权点、584个工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和181个工学一级学科授权点,全部工学学科、专业都可以培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二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截至1997年底,我们共培养了174700名工学硕士,13569名工学博士,向教学、科研和生产部门输送了一批高层次的人才。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工科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于1984年开始试点培养工程类型研究生,于1992年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这些都丰富了我国的学位类型和人才培养规格,体现了我国工科研究生教育重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

二、在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下,我国工科研究生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各国间的竞争特别是经济竞争也更为激烈。当前的经济竞争,以综合国力的竞争为特色,本质上是科技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我国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一方面使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世界经济发展和竞争的大循环,一方面也使我国的企业由传统生产型企业转变为生产经营型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企业为加快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出需求迫切、重心上移和规格多样化的特点。最近几年毕业生的需求出现了研究生供不应求、本科生供求大体平衡、专科生供大于求的局面,研究生的招生规模每年都以较大的幅度增加。

  工科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来培养出大批高层次专门人才,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绝大多数都进入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据统计,1991年至1996年间我国所培养的工学硕士,分配进入企业的仅占18.6%,平均每年仅为2000多人,当然,在我国恢复研究生教育和建立学位制度以后一段时期内,在研究生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把毕业研究生主要充实到教育和科研单位,促进了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为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可是随着教学科研单位人才紧缺状况的逐步缓解,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数量不足。年龄老化的问题却日益突出,造成这种局面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往我们的工科研究生教育,学位类型和培养目标都比较单一,并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理论研究轻工程实践的传统观念,也是制约解决这一问题的因素。可以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工科研究生教育面临着很重要的挑战。

三、[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工科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挑战,进行改革是根本出路,如何改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的工科研究生教育,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普遍设置学术型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同时,大都设置有面向工程实践的学位类型或培养计划,如美国的工程硕士计划、欧洲一些国家的文凭工程师制度和英国的大学-企业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等。虽然各国设置的学位和培养计划名称各异,但都是发端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业界的强烈需求,并为这种进步和需求所不断推动。这些学位和培养计划,都是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具有明显的实践取向。西方各国的工程类型人才培养制度,因其与工业发展进程及科技进步水平紧密相关,并受大学类型、大学与企业在工程师培养上的分工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形成统一的模式,并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进行着各种调整,但工程类型人才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重视则是一个共同的趋势,招生范围越来越广、招生及教学方式越来越灵活、教育层次日趋多样化也成为这一类型教育活动的基本特征。

  为了适应企业需要、丰富工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类型和规格,我们国家于1984年启动了工程类型研究生的培养试点工作,各培养单位为此进行了多方面的、不间断的努力和探索,部分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工程类型研究生也已具有一定规模,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和支持,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总的来看,工程类型硕士生的培养仍然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研究生进入企业的渠道仍不够畅通,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等部门高层次专门人才短缺、技术开发力量薄弱的状况。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了研究小组,立项进行专门的、长期的研究。

  总结和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不能取得长足进展,原因在于:在既有的工学学位授予和评价模式下,不利于突出工程类型研究生培养的目标要求;授予统一的工学学位,缺乏与职业资格的明确联系,不利于形成面向企业的从业导向作用;以脱产进校为主的学习方式,使企业不能选送安心于企业工作的技术骨干攻读学位;学校基本上按照与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相适应的模式进行招生和培养,忽视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特点,不能适应企业对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的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初期,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压力、动力不足,对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工程类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缺乏“需求拉动”等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企业市场竞争意识明显增强。“科教兴国”战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全面适应”和“全面提高”的指示,都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进一步推进工科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经过深入的研究和论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设置我国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在我国正式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意义:

  第一,在制度建设上,丰富了学位类型,进一步改变了工科研究生人才培养规格单一的局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明确,强调按较宽口径的工程领域进行培养,工程领域的设置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专业覆盖面广,适应企业需要的能力强。

  第二,在培养环节上,课程设置、教学要求和学位论文选题紧密结合企业需求,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产品发展规划和技术现状,培养急需的和储备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在人才培养上体现出“柔性制造”和“精确制造”的思想,实现人才的“定单制”生产。

  第三,在办学模式上,实现校企紧密合作,企业作为人力资源投资和使用的主体,有参与监督培养质量的积极性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企业或企业与个人享受教育收益的同时,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实现了研究生培养经费筹措渠道多样化。将人才培养与解决企业技术问题结合起来,发挥了研究生教育教学、科研的双重优势,产学研结合真正落到实处。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和已经进行的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受到学校和企业的共同欢迎。目前我们已批准70所高等学校开展招收和培养工程硕士的工作,在学的工程硕士生己达5690名,今后还要逐步增加培养单位的数量和招生规模,可以说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具有了很好的发展势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除了要继续完善有关政策和进行合理推动之外,更要紧紧抓住培养环节,切实改进教学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四、充分发挥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

  从我们开始设置专业学位以来,除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教育指导和质量评估另有一套体系外,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法律硕士、临床医学等专业学位均设置了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践证明,设置专业学位的教育指导委员会,汇集各方面专家,研究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各种问题,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对各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培养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这次,我们成立全国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目的就在于更好地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这个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来自高等学校、企业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同志组成,这种组成结构,有利于汇集各方面,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对工程硕士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得我们培养的工程硕士更加适应企业需要。

  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是我国工科研究生教育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作为工科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根本生命力在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已经开展的培养工作中,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指导委员会以“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根本目标,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解决办法。今后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一是要把握方向,注意保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具有明确实践取向的特点,紧密地与我国的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二是希望企业与学校紧密地结合,这是我们培养工程硕士的一个重要的特点。企业要积极参与,这样才有利于保证工程硕士的规格、培养规模更加适应企业的需求,也更有利于人才的使用。企业的积极参与是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三是要特别强调质量。最近,朱镕基同志一再强调,我们国家的教育,在数量和质量关系上要更加重视质量,在德育和智育关系上要更加重视德育,在改革和发展的关系上要更加重视改革。镕基同志的指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思路。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灵魂,指导委员会一定要从一开始就注意研究保证质量的问题,以保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相信,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培养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一定能越办越好。
※ 修改:瞌睡工作虫于2003-05-02 01:57:00修改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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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9 15:36 | 只看该作者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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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我国学位制度,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促进专业学位的设置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第三条: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各种专业学位的设置,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进行,经过试点,积累经验,保证质量,逐步推广,健康发展。

第五条: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学位的设置,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行业、部门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培养方案和评估标准。

第七条:授予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与专业学位相关的学科、专业应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良好的办学基础,有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

第八条:申请授予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及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教学水平、办学条件、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进行试点。

第九条:经批准可授予专业学位的有关高等学校须接受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并定期接受检查和评估。对于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停止该单位进行此项工作。

第十条: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第十二条: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进行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或在招生与学位授予中使用有关专业学位的名称。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 修改:瞌睡工作虫于2003-05-02 01:57:17修改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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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4-29 15:43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学位制度 重点看红字(LLLJJ注), 1935年4?

中国的学位制度 重点看红字(LLLJJ注)
     1935年4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曾仿效英美体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做了规定,这是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开端。由于旧中国教育落后,这项制度最终没有得到认真施行,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仅有232人获得硕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1950年即招收研究生。1950年至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2700多人。从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国研究生教育中断了12年之久。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立即恢复了招收培养研究生制度。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 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学术标准,中国学位制度从此建立,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此有了长足发展。
  经过十八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取得了突出成绩。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学科门类大体齐全、学位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和运行机制已经形成。目前,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584所;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85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8525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323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78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391个。依靠自己的力量,我们培养了近460万名学士,43万多名硕士,4.3万多名博士。在校研究生已达到19.9万人,其中博士生4.5万人。我们自己培养的博士、硕士和学士,正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有相当一批人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硕士生的培养已经基本做到立足国内,并为博士生培养基本立足国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研究生教育已成为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来源。

  (一)三级学位管理体制

  根据《学位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中国依靠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管理系统,对全国的学位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管理。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由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由国务院任免。学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全国学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协调国务院有关部委做好学位工作;审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领导全国各级学位授予工作以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工作等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照不同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由国内各学科中学术水平高、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的学者、专家组成,一般任期四年。学科评议组主要承担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等学术性工作。最新一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共计750人,按学科分为70个评议组进行工作。
  1991年以来,江苏、四川、上海、陕西、湖北、广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福建、湖南、安徽、广西、云南、山西、甘肃、重庆、青海、内蒙古、江西、河北、河南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担负对本地区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行管理、质量监督,在一定学科范围内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硕士点进行审批,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等多项统筹管理职能。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没有成立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由其相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成立由本单位专家、学者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学位工作。

  (二)中国学位的分级、标准和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国学位的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这与很多国家是一致的。
  1.学士学位:在内地,大学前教育累计12年,即小学6年,初中和高中各3年。高中毕业生经国家统一考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高等院校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少数工科院校的少数专业为5年,医学院校一般为5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同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他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高等院校本科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2.硕士学位: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力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2.5~3年,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成绩合格,表明他在本学科上确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由于中国学位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多学科中的教学科研工作很大程度上要由硕士来承担,因此,在建立学位制度之初,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硕士学位是中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独立的学位。攻读硕士学位者不仅要学习学位课程,还要从事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与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过渡学位的做法相比,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制较长、学术水平要求较高。
  3.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历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3年,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他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可被授予博士学位。
  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的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科门类授予。1983年、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别决定增设"军事学"、"管理学"门类。目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12个。
  为了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实施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和颁布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该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学位授权资格时划分专业范围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也按目录中各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此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目录由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第一层,学科门类,即学科类别;第二层,一级学科,在一个学科门类下包含若干一级学科;第三层,二级学科,一般地,在一个一级学科下设若干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制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标准。
  经过最近一次的修订,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较原先有了较大的调整,一级学科得到进一步的理顺和规范,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8个;二级学科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这次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和拓宽,标志着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告别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窄的专业教育的格局,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四)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依据学位条例,内地任何单位要在某一学科专业授予学位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取得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是审定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授予单位条件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教师队伍、课程设置、科研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学位授权资格的审定,必须依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既对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进行审核,又对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进行了7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家统一部署。严格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科建设,推动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须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一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为使我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意调整授权学科、专业的结构和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合理的地区布局,按需授权,适当增加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特别是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高技术学科,同时兼顾一些当代科学发展前沿的基础研究骨干队伍建设的需要。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也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为适应现代科学技术交叉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从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一级学科选优评估,在有条件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确定在部分学术水平高、整体力量强、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范围由原来的若干二级学科点扩大到一级学科,成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目前已有134个单位(其中高等学校103所)在部分一级学科获准开展按一级学科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必将进一步有利于扩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促进其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学科建设,造就出具有较宽知识面和较强适应能力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

(五)专业学位

  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从1990年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建筑学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和临床医学博士、行政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等专业学位。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正在成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
  (六)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为了促进各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经济、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为未能接受研究生教育、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开辟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有关办法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从1999年开始,还将在部分学科组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主管部门还要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这一渠道取得的硕士、博士学位与应届毕业研究生取得的学位一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国家鼓励公民多渠道自学成才的一贯方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在职人员钻研业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制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因此,保证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始终强调"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一是树立全面质量观,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二是抓好从招生、培养、管理到授予学位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和保证机制,加大检查评估力度,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学科、专业或授予单位,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其改进"、"暂停招生"、"暂停授权"、"撤销授权"等处理;四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维护中国学位的声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85年开始,就在哲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选择了22个学科、专业,进行了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试点。近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工作的法规、制度和办法正在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为了转变政府职能,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逐步由事业性机构来承担,1994年,成立了"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1996年,包括由原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以及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对一些有代表性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进行了质量检查和评估;1997年,结合新专业目录的实施,对全国前四批的1718个博士点和3814个硕士点进行了合格评估,分别占全国博士点总数的66%、硕士点总数的40%。
  对硕士、博士点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导师和学术队伍的有关情况、科研水平、教学培养质量、管理水平、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等等。评估工作的步骤一般分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聘请专家组对受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同行专家评议;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授权组织评估工作的部门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促进了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提高了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水平,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其名誉博士学位。1989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共审批授予了80位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的授予促进了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国际或地区交流与合作,对我国的涉外工作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建立与发展同世界各国在学位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稳步推进国家与地区间的学历、文凭和学位的相互承认工作。1983年12月16日,亚太地区有关国家在泰国缔结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地区公约》。到目前为止,经各国政府批准,已有12个国家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是缔约国之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公约的国家级执行机构。此外,中国还和12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双边协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还在内地相对薄弱的一些学科,批准了一批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项目。通过合作办学,我们不仅培养了一批社会急需人才,还引进了一批先进的教材,锻炼和培养了我们的师资,借鉴了境外一些好的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提高了内地高校的办学水平。
※ 修改:llljj于2003-04-24 10:28:03修改本文
※ 修改:llljj于2003-04-29 15:46:18修改本文
※ 修改:瞌睡工作虫于2003-05-02 01:57:29修改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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