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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15年清华法学商法卷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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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年清华法学商法卷[size=29.*2px]注:本人2015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下面是当年试题的解析。
1. 论述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及其救济(50分)
无效决议
可撤销决议
瑕疵事由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内容违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
1)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2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诉讼当事人
原告:任何人;被告:公司
原告:公司股东;被告:公司
起诉期限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判决效力
溯及既往的无效
1)内部人:有溯及力;
2)善意第三人:无溯及力
担保要求
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原告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防止恶意滥诉
2. 简论我国证劵法上的欺诈客户及其责任(20分)
欺诈客户
含义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类型
1)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买卖
6)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
责任
欺诈行为造成客户损失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简论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分离与牵连关系(20分)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
无因性
1)持票人取得的是独立的票据权利,而非受让出票人对付款人的权利;
2)出票人不得以已经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抗辩;
3)付款人承兑后,不得以未收到出票人资金为抗辩;
4)票据关系不因资金关系欠缺而当然无效
牵连性
1)在回头背书/再追索场合,若出票人请求付款人/承兑人付款,付款人/承兑人得以资金关系的瑕疵抗辩(直接抗辩);
2)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出票人/承兑人只在所受利益范围内返还(当然,这里与资金关系有牵连的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3)支票的无因性受到限制:1.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作为付款人的金融机构有支票存款账户的人;2.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的实有存款(空头支票禁止
4. 简论破产抵销权及其例外(20分)
破产抵销权
一般法定抵销权
制度功能
1)节省破产费用;
2)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1)节约成本;
2)担保功能
构成要件
1)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对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
2)主动债权人只能是债权人;
3)无论主动债权的种类、期限
1)当事人互负同种债权债务;
2)主动债权已到期、且无瑕疵(时效、履行抗辩)
行使方式
1)须申报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后、终结前,向管理人行使
向对方行使
法律效果
1)债权超过:剩余部分破产债权;
2)债务超过:履行剩余债务
类似
特别限制
1)恶意取得债权:明知破产事实,仍取得债权(含从他人处受让债权),但因法定或申请受理前1年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
2)恶意负担债务:明知破产(原因)事实,仍负担债务;但因法定或申请受理前1年发生的原因负担债务的除外
1)约定的限制;
2)债之性质的限制:不作为、劳务、不同种类等禁止抵销;(3)法定限制:故意侵权的赔偿之债不能抵销
5. 简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20分)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特征
1)适法性:受法律承认与保护;
2)确定性:客观存在;
3)经济性: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人身保险中不是很明显
主体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基准时
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合同订立
标准
标的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合法占有人、期待权人等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3)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视为有保险利益
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旨在防范道德风险、遏制赌博行为;
2)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6. 简论我国商事登记的审查原则(20分)
形式审查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两点。一是申请人应当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二是登记机关只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负审查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对其真实性负审查责任。这两项要求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偏废。而且,必须指明的是,在真实性上,申请人的责任是基础性责任,登记机关的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要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申请人都要承担责任,相反,登记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及相关文件上没有尽到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不能因为登记机关承担了责任而免除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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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6 18: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请问商法里包括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方面的部门法吗?能说说当年复习的心得吗?谢谢。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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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6 20: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原来要这样答题,get!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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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1 23: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学长,非常非常感谢你!!!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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