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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可可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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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十二范畴是如何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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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00: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可可啦啦啦 发表于 2014-12-23 00:38
嗯,要想更清楚明白只有直接接触相关的原著文献,对现在还在考研道路上的我确实时间上不允许啊,好奇心要 ...

而普遍性问题不在于先验逻辑,而在于形式逻辑。注意康德哲学的对象不是物自体,是我的表象,换句话说就是经过形式逻辑改造的杂多表象,这本身就是形式。康德哲学之所以被称为哥白尼革命,就在于他把物符合于人的认识形式,人认识的形式是自己的形式,而这些形式又是根据共同的逻辑原则来的,这当然就是普遍的了,就好像你带着有色眼镜看世界,这种颜色本身就必然是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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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00: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可可啦啦啦 发表于 2014-12-23 00:43
嗯,是的啊,一时没想到,要有问题也只会在自我意识思考自身的这个环节。 ...

普遍性问题只能说因为形式逻辑是普遍的,所以具有普遍性。因为在康德看来我们认识的是我的表象而不是物自体或者杂多表象,这就是说是把形式逻辑加诸于杂多表象以后才能为我们所认识。这也是康德哲学被称为哥白尼革命的原因。就好像你带着一副有色眼镜看世界,这种颜色就必然是普遍的。因为是物符合人的认识形式,而不是人的认识形式符合物,所以这认识形式一旦是先验的,就自然是普遍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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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22: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可可啦啦啦 发表于 2014-12-22 16:49
噢,鉴于康德哲学的特殊性,这些范畴在其他流派的哲学家看来,可能摆脱不了用经验概括先验的嫌疑吧 ...

这不就是经验论和唯理论的斗争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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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23: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考宗教学的朋友啊,求交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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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4 23: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麻辣鱼92 发表于 2014-12-24 22:15
这不就是经验论和唯理论的斗争点吗

问题是就一直没解决,这是康德哲学自身的问题,可能只有康德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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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4 23: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lvshuizhicheng 发表于 2014-12-24 23:06
有没有考宗教学的朋友啊,求交流16

我考西哲有兴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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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20:42 | 只看该作者
我说说我的想法吧。范畴是认识能力中的先天知性形式,赋予了经验知识以客观性。由于一切知识的基本单位就是判断,而一切判断的最基本形式就是“s是p”这一表达。逻辑学的判断分类表的四大分类即从这一表达中推演而出:“判断的量”是对主词S的三种可能形态的描述(其实也就是谓词逻辑中的量词),“判断的质”是对谓词p的描述三种可能形态的描述,“判断的关系”是对主词s与谓词p之间关系的三种可能形态的描述,最后“判断的模态”是对系词“是”的三种可能形态的描述。基于此判断分类表,康德进行了一一对应的转化从而形成了具有认识论意味的范畴表。考虑到你的问题的核心是康德的“范畴”的合理性与普遍性问题,即“为毛范畴非得长成这样而不是其它样子”以及“在康德哲学体系外是否有使用范畴的权利”,那么我的上述回答其实已经解答了你的问题。既然知识必须是判断,而判断的最基本形式就是“s是p”,那么康德范畴的四大类已经穷尽了在这一判断基本形式下可能有的一切要素,多一个少一个都不行。其实哲学史上作“范畴”工作的人并非康德一家(我们把范畴学说理解为对世界的逻辑结构进行讨论的学说,即世界上有何种存在者,不同存在者之间有着怎样的逻辑关系),最早打着“范畴”的名号进行此工作的当属亚里士多德,亚兄的范畴论中一共给出了十个范畴,但十个范畴是他通过枚举得到的,这也就存在诸多问题,如“这十个范畴是否穷尽了一切可能的范畴”、“这些范畴的内涵彼此有无交集”乃至“这十个范畴都能在较为严格的意义上被称为范畴吗”等等。因而对比之下,康德的范畴在哲学史上的各类范畴学说中无疑是最出彩的,因为他的范畴表由判断分类表而来,而后者穷尽了一切判断中可能涉及到的要素。所以虽然范畴不一定非得长成康德的这种,但他的范畴学说因为其出身于对判断基本形式的完全分析,从而是最具有说服力与使用效力的(PS:我本人还用康德的范畴分析过辩论赛的辩题、分析过戊戌变法的进程,还用它制定过学习计划,说白了,人的知性认识行为就逃不出这十二种范畴,我们也能将这十二个范畴作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十二个方向或切入点)。但按照康德说法,范畴只能做经验性运用,不能作超验的运用。换言之,范畴只能处理感性能力提供出来的直观杂多,但无权进行超验的使用,否则就会形成幻相,这也就是范畴使用的边界。额,似乎我在解答“为毛范畴非得长成这样而不是其它样子”这一点上还要补充一下,上面只说了康德的范畴为何是这四大类,还没说为什么每一类下又分出三小类:这是因为在传统的形式逻辑里面,对观念对象进行二分能够充分保证分类的完备性(形成的两个子类之间无交集且涵盖了论域的全部),而康德在此都是三分,其实每一类的第三个范畴都是对前两个范畴的综合,楼主既然读过原文,我就不赘述了。通过对每类前两个范畴进行综合而形成的第三个范畴真正使得范畴具有了认识论的价值,因为仅仅对观念物进行分类,二分法已经绰绰有余,但一旦涉及到知识的内容,二分法就显现出明显的不足(因为概念可以只有两个相互的极端表述,但现实中的经验却往往处在两个极端形态之间)。这样一来,康德每类范畴为何又分为三个子类(而且只能是三个,更多更少都不行)就得到了说明。楼主考西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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