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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rilliant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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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8: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brilliantcoco 发表于 2014-12-13 07:50
对于你说的电视才是主打娱乐,电视不是强调新闻立台吗?觉得你分析的好透彻,请问你是考哪个学校,好厉害 ...

同济的说。。。这么评价电视主要也是因为最近政府的政策所致。传媒新政的颁布 国务院将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振兴计划纳入战略阶段 意在振兴我国本土文化产业(所以之前的射手网被封并不只是官方所说的版权侵犯问题 关系到整个新媒体格局的构建)而央视此前的一系列举措也有从“上层建筑 政府的耳目喉舌”向受众为中心 提供分众定制化节目转型的趋势 所以我认为电视未来不会是新闻的主要阵地 我国的目标是将互联网打造成传统媒体并作为主战场与发达国家展开撕逼大战_(: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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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8: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同济的说。。。这么评价电视主要也是因为最近政府的政策所致。传媒新政的颁布 国务院将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振兴计划纳入战略阶段 意在振兴我国本土文化产业(所以之前的射手网被封并不只是官方所说的版权侵犯问题 关系到整个新媒体格局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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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8: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brilliantcoco 发表于 2014-12-13 07:50
对于你说的电视才是主打娱乐,电视不是强调新闻立台吗?觉得你分析的好透彻,请问你是考哪个学校,好厉害 ...

同济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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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8: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brilliantcoco 发表于 2014-12-13 07:50
对于你说的电视才是主打娱乐,电视不是强调新闻立台吗?觉得你分析的好透彻,请问你是考哪个学校,好厉害 ...

之所以这样评价电视 是从我国传媒新政为出发点的 国务院已将文化创意产业振兴计划纳入战略实施阶段 意在发展我国本土文化产业提升软实力 而电视及其低门槛和普及率可能会成为最重要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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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8: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之所以这样评价电视 是从我国传媒新政为出发点的 国务院已将文化创意产业振兴计划纳入战略实施阶段 意在发展我国本土文化产业提升软实力 而电视及其低门槛和普及率可能会成为最重要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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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8: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之所以这样评价电视 是从我国传媒新政为出发点的 国务院已将文化创意产业振兴计划纳入战略实施阶段 意在发展我国本土文化产业提升软实力 而电视及其低门槛和普及率可能会成为最重要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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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8: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brilliantcoco 发表于 2014-12-13 07:50
对于你说的电视才是主打娱乐,电视不是强调新闻立台吗?觉得你分析的好透彻,请问你是考哪个学校,好厉害 ...

我码完字为什么发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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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9:06 | 只看该作者
之所以这样评价电视 是从我国传媒新政为出发点的 国务院已将文化创意产业振兴计划纳入战略实施阶段 意在发展我国本土文化产业提升软实力 而电视以其低门槛和普及率可能会成为最重要的载体。包括此前射手网的被禁 并非只是官方所说的网络版权问题 主要是为了打造控制互联网话语权 打造政府媒体平台扫清障碍。 央视此前的一系列举措也有从“上层建筑 政府的耳目喉舌”向受众为中心 提供分众定制化节目转型的趋势 所以我认为电视未来不会是新闻的主要阵地 我国的目标是将互联网打造成传统媒体并作为主战场与发达国家展开撕逼大战_(: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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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12: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娜娜5465 发表于 2014-12-13 11:59
请问这个理论是在哪里看的?

针对这个问题,发表观点如下:斯密塞提出商品受众论认为,媒介提供的相关产品如新闻节目目的是为了吸引受众注意力,再经过“收视率”形式打包卖给广告商,并将广告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最终由受众买单。因此,受众不仅自己参与了价值创造,并且购买了自己创造的价值,受众是二次售卖真正的商品。虽然在web2.0时代,但是受众自己生产的产品(UGC)仍然通过相关渠道获得了关注,如优酷上的微视频,在吸引受众关注的同时也有广告商进行广告宣传,从而完成了二次售卖,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传播者不同,但是二次售卖的本质是一样的,所以不能完全苟同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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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13: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娜娜5465 发表于 2014-12-13 12:17
针对这个问题,发表观点如下:斯密塞提出商品受众论认为,媒介提供的相关产品如新闻节目目的是为了吸引受 ...

感谢 看得出您媒介经济学掌握的不错。但是请注意一点:我所说的理论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web2.0的信息生产必须与具体产业结合才能有产出,你刚刚讲的微电影就是与广告商的合作所诞生的产物,但如果我单纯出于兴趣爱好所拍的微电影的话没法带来任何收益。换句话说,用户随手发送的一条关于个人的微博也属于信息生产,但是没有收益,这样讲不知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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