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轩颖·晶妍 于 2014-9-3 11:56 编辑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 奖助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非全日制定向)等除外)。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研究生奖助评定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部(处)按比例下达至各学院。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参评办法见《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20%,奖励金额为18000元/年•生,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30%,奖励金额为15000元/年•生,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50%,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生。 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20%,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生,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30%,奖励金额为9000元/年•生,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40%,奖励金额为7000元/年•生。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在标准学制内实行动态管理。 1、第一学年:新生录取时,根据研究生生源学校、报考志愿及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对研究生培养潜力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 2、第二、三学年: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导师评价等,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具体参评办法见《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三条 社会奖学金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我校研究生设立。社会奖学金的具体名称、奖励额度、评审办法等由设奖单位和我校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本着“谁争取 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学院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设立院级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创业奖、社会实践奖、社会工作奖、研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贡献奖。 第十七条 除社会工作奖、研会工作奖以外,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不设比例和名额,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坚持“宁缺勿滥”原则。每学年每位研究生只能参评一种专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的具体参评办法见《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4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参评办法见《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条例》。 第七章 “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由学校设立,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三助”岗位,并通过工作获得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包括助教、助研和助管。 1、助教: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辅助教学工作。硕士研究生助教每标准课时计发津贴40元,博士研究生助教每标准课时计发津贴60元。研究生每周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标准课时。 2、助研:承担导师或科研项目组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助研津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导师或科研项目组根据实际承担科研工作情况,决定助研津贴的具体发放方式、发放频次。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应不少于200元/月,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应不少于600元/月。 3、助管:承担学院辅导员、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助管津贴标准不超过400元/月,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0小时。 第二十四条 “三助”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硕士研究生“助教”岗由教务处负责,博士研究生“助教”岗由研究生处负责;“助管”岗由人事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助研”岗由科研处和研究生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津贴申请见《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难以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特困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特困补助金,主要用于救助遭遇特殊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完成学业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同学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特困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生,学院应在支付额度范围内发放特困补助金。学院应对特困生予以甄别,确保特困补助金真正用于困难学生。 第十章 新生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凭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在没有完成交费之前,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其后再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完成相关事宜。 第十一章 管理及发放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奖助评审工作,负责审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评定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处)。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和初评工作的组织等。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的基本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初评:院评审领导小组按学校要求组织初步评审,通过公开答辩或专家投票等方式评选出获奖候选人。 3.学校审定: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院评审结果,通过公开答辩或专家投票等方式评选出获奖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奖、专项奖学金由院评审领导小组初评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部(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三十四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首先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院评审领导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在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如遇学生退学、休学、转学、停学、出国(境)、延期毕业、人事档案转出等事项,自相关手续办妥之日起停止申请和发放研究生奖助,其中部分事项待期满办妥复学手续后重新发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