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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奖助学金设置的相关说明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办法》(北京理工大学令第26号),学校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实施办法如下:
一、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条件 1、 评定范围为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定向生、专业学位除外)。
2、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在校期间每人每月400元。
博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在校期间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起:
三、奖学金获得及发放 1、在评定范围内的研究生每学期注册后自动获得,学籍状态为“预注册”或“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在正式注册后统一补发。
2、奖学金的停发。凡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停发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期间。
(2)学术行为不端。
(3)在研究生期间自行出国。
(4)休学退学。
(5)不能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由导师提供书面意见的情况。
需停发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院申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批准后从次月开始停发。
因为受到纪律处分停发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如申诉结果为未受处分,全额补发基本奖学金。
3、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按照其变动情况发放。
四、有关事项 1、本办法自2009年录取的研究生开始实施。
2、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实施办法由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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