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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大民商法b卷,下午的真题,有神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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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运用经营权转让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标的是经营权转让还是财产转让?
2.二审和再审的判决是否正确吗?为什么?

    甲经营一家碎石厂,转让给乙,转让费为368000,甲乙签订合同,甲在合同中承诺,将帮助乙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乙先付300000给甲,并写下一张68000的欠条给甲。甲将碎石机器,厂的设备(具体什么东西忘记了,大概就是厂里的设备)。乙经营了几个月之后,生意不好,于是以甲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原转让无效,要求甲退还转让费300000.一审法院认为,甲乙之间的转让协议虽名为“经营权转让”,但实质为财产转让,判定原合同有效,乙需将剩余的68000转让费还给甲。
       在一审宣判之后,乙将碎石厂转让给丙,转让费为368000。随后,乙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在一审判决前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碎石采探权转让变更手续(反正就是经营权,大概是这个),违反了《碎石。。。》第10条的规定,故原合同无效。因甲乙双方均有过错,故判决甲将已收的300000转让费退还给乙,乙将碎石机。。。(就是他得到那些)还给甲。
      甲不服,继续上诉,理由为:乙已经将厂的设备等一切转让给丙,二审的判决根本不可能实现。再审法院认为,二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没有错误,维持原判。并认为,乙和丙是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以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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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7 12:51 | 只看该作者
    1、财产转让吧!2、一审法院应有个释明的过程,因为乙起诉的理由一定为经营权转让,所以当事人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法院应释明。至于二审法院嘛,从现在材料来看,最多也就是认定事实有问题,即应为财产转让。再审法院的认定应没有问题。个人浅见,供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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