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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 洛克: 代表实在论Representative Re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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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0:21 | |阅读模式
唐君毅〈代表实在论〉

  代表实在论Representative Realism為一种经批判后的常识所持之知识论﹐亦為西方十六﹑七﹑八世纪若干哲学家科学家所持之知识论。此种理论﹐与上面一种理论(素朴实在论)之大不同点﹐在不主张我们能直接认识外物﹐而主张:吾人乃通过由感觉知觉所得之对於外物之印象观念﹐以间接认识外物。此说不以我们对外物之印象观念﹐即外物自身。此印象观念﹐亦不必与外物本身之相状相合。故此说可解释各人对外物之印象观念之差异的情形﹐与缘是而有之一切所谓错误的知觉如幻觉错觉等。这种理论﹐在西方哲学家中主张者颇多﹐可以洛克為代表。其要点与第一种理论相较﹐可分為下列数点说明:

(一) 我们能知之心与外物对象為二﹐且可说是不同的实体。吾人之心对外物有感觉后﹐再继以吾人对由感觉所得之印象观念之反省﹐此即是我们之一切经验之来原﹐亦是一切知识之来原。外物与吾人之心之本身﹐彼此不相创造。但我们之一切印象观念﹐却是由人感觉外物﹐外物对人心发生影响后﹐由人心自己创造出来的。

(二) 外物本身可离人心而存在。如无外物本身之存在﹐则我们之感觉﹐即无外面之来原﹐而不能发生。又我们有感觉外物时﹐对外物之存在﹐亦可有一直觉之确定性。[註:洛克《人类悟性论》承认感觉中之直觉确定性﹐但其他代表实在论者如笛卡尔﹐则初曾怀疑此点。]

(叁) 外物具备各种性质﹐而其中之性质﹐可分為二种。其一种称為外物之初性﹐或第一性质
Primary Qualities。即如外物之形状﹑大小﹑长度﹑数量﹑坚实性﹑密度﹑能动静之性与运用之速度等。此即一般自然科学家所研究之物质之性质。其第二种為物之次性或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即如眼所见之色﹐耳所闻之声﹐口所尝之味﹐鼻所得之嗅﹐身所感之冷热等。但此二种性质﹐只有初性乃是外物之本身所具备﹐至於物之次性﹐如色声香味﹐则并非外物本身所具备﹐而只是我们之感觉观念。但是外物以其初性与我们之感官接触时﹐外物即可引起我们之色声香味之感觉观念之能力。故吾人亦可说外物有此次性。至於我们之所以要分初性与次性﹐则因我们所感到之色声香味等﹐是人各不同的。如同一之声波﹑光波﹐其长度﹑振动数则是一定的。同一之香气与食物﹐其密度﹑体积等之量﹐亦是一定的。而各人之香味色声之感觉﹐在各情形下﹐则明可各不相同﹐如上节之所说。故后者不能称為客观外物所具﹐而只能说是主观的。如后者亦称為了外物所具﹐则必同一之芝兰又香又不香﹐同一之糖又甜又酸﹐便產生矛盾。

(四) 因外物有二性质﹐一為客观﹐一為主观。故我们不能说外物在我们之前所显之相状现象﹐或由我们对外物之感觉知觉﹐而得之观念印象﹐都是与实在外物之性质相合的。即外物像什麼﹐不必即是什麼。如糖似甜﹐而糖之自身并无甜。水似冷﹐而其本身并无冷……。於是我们所觉之色声香味等﹐即属於一假像之世界。真正之外物世界本身所具有者﹐只是其各种形状﹑大小﹑长度﹑坚实性﹑密度等。由此而可确立所知之现象与实在自身之差别。

(五) 我们只能直接认识我们之观念与其间之关係﹐而不能直接认识外物。我们只是通过我们对外物之观念﹐以认识外物。我们对外物之观念﹐有与外物之性质相符合者﹐如我们对外物之形状数量之观念。亦有并无外物本身之性质(初性)与之相符合﹐而只有外物之能引起我们之感觉观念之能力(次性)﹐与之相切应者。我们一方通过此等等观念﹐以认识外物﹔我们一方亦能自觉的根据此种种由接触外物而得之观念﹐再加以比较﹑组合﹑哲象﹐而创造出种种观念。如由对外物感觉时所得之红绿等顏色﹐及各种物之形状之观念中﹐抽象出普遍的形象之观念﹐并将各种形状组合﹐成想像中之形状等。此在洛克称之為复杂观念Complex Idea。至我们初对外物感觉时﹐所生之各各个个之感觉观念﹐则称為单纯观念。我们之单纯观念﹐最初由与外物接触时感觉所生﹐但当其既生出﹐则与复杂观念﹐同為人心之所具有。而人可直接认识其一致与不一致之处。由此以形成关於观念与观念之关係之知识。人亦可自由运用其所有之观念﹐以判断外物﹐而外物有知识。然此却不能保证其必真。因人儘可自由运用其心中之观念﹐以指任何外物。如以方的观念指圆﹐以红指绿﹐以心中製造之天使观念﹐指一小孩。由此而人对外物之知识﹐常可错误﹐而缺乏确定性。至如何使吾人确知吾人之观念与外物相符合切应﹐则仍唯赖於我们对外物之继续之经验﹐或进一步的加以感觉。由此感觉﹐人对外物之性质与其存在之认识﹐即可渐有一确定性。

(六) 外物之本身与其本身之性质。乃客观存在者﹐故為人人所可认识﹐而為公共的。但人对外物之观念﹐则皆由一一人之心﹐分别与外物接触而得。一人之一切观念﹐皆属於一人﹐而為私有的。即二人同观一外物﹐得同样之方形之观念﹐然各人仍各有其方形之观念﹐其中绝无混淆。每一方形之观念﹐仍只為一个人之所私有。故物可有共性共相﹐人对之亦可有概念﹔然此概念本身﹐则為不共者。此概念﹐在洛克则名之為抽象之观念。

(唐君毅《哲學總論》上冊第二部第九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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