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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如何区分?有没有比较通俗易懂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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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比如,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这个案例,是地役权
可是我觉得,跟相邻关系里的排水、用水关系也能扯上,而且很明显这里的取水浇地是无偿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
请大家指点指点,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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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8 14:32 | 只看该作者
    [em:15] 为什么没人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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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0-28 1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周萌 的帖子

    比如,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这个案例,是地役权  

    是因为地役权要求是利用别人的不动产来给自己提供便利和获取利益,就像题中所说的“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和“甲村为了取水浇地”

    还有一个是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一个明显的区别是,相邻关系中两者的不动产必是相互连接的,必须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地役权不是必须使用他人不动产,只是为了本人方便。

    “相邻关系里的排水、用水关系”牵涉到不是仅仅一个人的便利和利益问题,有时还牵涉到一个比如水流自然流向的问题。

    个人拙见,不当之处包涵,呵呵
    小牛一头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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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0-28 15:43 | 只看该作者
    相邻权是为了调整由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物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冲突而设立的。相邻关系的定义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如土地、森林、水源等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概念源于罗马法,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与人役权制度共同组成役权制度。地役权的传统定义是:为了便于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权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承担地役权的土地为供役地,利用地役权的土地叫做需役地。

    《物权法》地七章中9个条文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而第十四章用14个条文对地役权进行了规定。从体系上来说,第七章属于所有权编,而第十四章属于用益物权编。从这个体系安排上你就应该知道这两个权利的权利性质的区别吧,概括之,区别如下:
    一、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基于第一点之原因,相邻权的获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获得一般是有偿的。
    三、基于第一点之原因,相邻权无须登记,而地役权可以申请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相邻权的不动产是必然相邻的,地役权的不动产不必然相邻,即供役地和需役地不一定不一定相邻。
    五、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
    六、立法保护的尺度不一样,物权法84条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之解决相邻关系原则较之物权法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规定,明显尺度不一。后者更倾向于保护地役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前者并无立法上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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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8 15:4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berlinok
    嘿嘿,谢谢爱得坚强,这是个很好的简答题
    这个分析上有,我有看到
    我就是想跟大家讨论讨论,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得更清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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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8 15:51 | 只看该作者
    还有berlinok 说到:

    “相邻关系中两者的不动产必是相互连接的”

    你这个说法跟民法61讲不一样,民法61讲第216页上,有说"相邻不以直接相邻为限”按照我的理解就是不需要相互连接着。

    不知道我是不是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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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0-28 1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周萌 的帖子

    三楼的分析得非常有道理,对于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分,要把握二者的本质区分,不要单纯以权利外观来区分。不是说无偿就一定是相邻关系,具体到本案,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这说明甲为了使自己的土地有水灌溉,引水通过了乙丙丁三村的土地,怎么可能三个村都是和甲村相邻呢?而且案中也没有说他们相邻,那三村甚至都不这个水。既然都不相邻,何来相邻权之说呢?
    地役权是一中古老的权利,但是很遗憾,我们之前的民法通则居然没有对次权利没有任何规定,直至物权法出台,才对地役权在第十四章有了制度性的设计。本案的纠纷,如果走法律解决的办法,应该适用物权法来解决。如果是自然河流,其他三村不该去阻拦,但是居然是引水,那就说明占用了其他三村的土地,对于此案,法院可以选择调解,甲村可以和其他三寸签订书面形式的地役权合同,有偿使用三村的土地。中国有句俗话,给了钱的就是大爷。话俗理不糙,一切的纠纷几乎都源自于钱,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没有什么事情是钱搞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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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0-28 16: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周萌 于 2008-10-28 15:48 发表
    谢谢berlinok
    嘿嘿,谢谢爱得坚强,这是个很好的简答题
    这个分析上有,我有看到
    我就是想跟大家讨论讨论,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得更清楚点

    这个分析上真有?原话吗?那就巧了,我不是考法硕的,我刚才的回答,除了概念是引用了经典教材中的论述外,其他的归纳都是凭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总结的。如果真的分析上也是这样总结的,那简直太牛了,尤其是第六点。
    还有,民法61讲是司考的教材吗?我觉得考试会把人考傻,所有的人都在一顿死背,没有真正地好好去理解法律和立法缘由。没有办法,中国的考试就是这样的病态,所以,考久了,考生也跟着病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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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0-28 1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周萌 的帖子

    你如果把法律条文仔细看一下,花一分钟仔细想一下,我敢保证你不会问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把分析视同圣经一般,难道和《分析》说法不严格一致的就是错误的吗?分析说“相邻关系中两者的不动产必是相互连接的”这和我们刚才归纳的都什么不一样呢?相邻关系嘛!如果不相邻,又何来相邻权之说呢?所有,必须相邻,这个相邻也不是说就必须紧紧地挨着,贴的紧紧的,理论上应该是以足够产生在权利利用上的冲突为标准,实践上,两栋房子产生相邻权不要求这两个房子密不透风,而是以足以出现某种权利行驶障碍出现为宜,如前后2屋相邻,南屋距离北屋3米,屋高10米,即使在夏至日,北屋的日照时间仍不足1小时,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认定是采光权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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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8 16:52 | 只看该作者
    嗯,我想是我考虑得不周全,搞得有点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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