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查看: 3955|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复制链接]

3

主题

22

帖子

46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精华
0
威望
0
K币
46 元
注册时间
2008-3-5
楼主
发表于 2008-6-9 16:26 | |阅读模式
我在第6版指南上看到说是特殊主体,也就是企事业单位一线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
但是今天从别人书上看到说是一般主体
希望有新版指南的战友帮忙看一下。

    134

    主题

    1044

    帖子

    1万

    积分

    荣誉会员

    仙女座大星云上行走

    Rank: 8Rank: 8

    精华
    5
    威望
    6601
    K币
    8266 元
    注册时间
    2008-2-19
    沙发
    发表于 2008-6-9 16:32 |
    一般主体[em:18]

    指南上看到说是特殊主体过时了,错了
    迎娶太阳的眼泪,滋润蔚蓝的星球

    法硕唤人间:QQ  909483873
    法硕梦天堂:
    http://huanlejiuselu.blog.搜狐(请用英文).com

    宽恕阴暗,信任阳光,赞美明天------

    16

    主题

    131

    帖子

    305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0
    威望
    41
    K币
    264 元
    注册时间
    2008-3-17
    板凳
    发表于 2008-6-9 17:08 |
    一般主体
    原来是特殊主体,《刑法修正案六》改成一般主体了

    121

    主题

    2495

    帖子

    8595

    积分

    合作推广

    Rank: 8Rank: 8

    精华
    4
    威望
    2845
    K币
    5750 元
    注册时间
    2007-6-11
    地板
    发表于 2008-6-9 18:45 |
    [em:18] 打击力度大了……
    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正与不正的科学!

    26

    主题

    332

    帖子

    710

    积分

    中级战友

    Rank: 3Rank: 3

    精华
    1
    威望
    33
    K币
    677 元
    注册时间
    2008-3-14
    5
    发表于 2008-6-9 20:20 |

    4

    主题

    48

    帖子

    112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1
    威望
    5
    K币
    107 元
    注册时间
    2008-4-24
    6
    发表于 2008-6-9 20:37 |
    在指南那章的导论部分说的是特殊主体,但在具体讲述该罪时,指南又说是一般主体。
    我也正奇怪这个问题~

    [ 本帖最后由 marian.ahfy 于 2008-6-9 20:39 编辑 ]

    73

    主题

    2787

    帖子

    5932

    积分

    高级战友

    Rank: 4

    精华
    5
    威望
    483
    K币
    5449 元
    注册时间
    2007-1-15
    7
    发表于 2008-6-9 20:44 |
    应该是特殊主体吧。
    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构成。

    觉得指南上错了。

    73

    主题

    2787

    帖子

    5932

    积分

    高级战友

    Rank: 4

    精华
    5
    威望
    483
    K币
    5449 元
    注册时间
    2007-1-15
    8
    发表于 2008-6-9 21:02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修正案六已经把它分成二罪名了,但是应该都属于特殊主体,个人认为。

    73

    主题

    2787

    帖子

    5932

    积分

    高级战友

    Rank: 4

    精华
    5
    威望
    483
    K币
    5449 元
    注册时间
    2007-1-15
    9
    发表于 2008-6-9 21:03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修正案六已经把它分成二罪名了,但是应该都属于特殊主体,个人认为。

    121

    主题

    2495

    帖子

    8595

    积分

    合作推广

    Rank: 8Rank: 8

    精华
    4
    威望
    2845
    K币
    5750 元
    注册时间
    2007-6-11
    10
    发表于 2008-6-9 21:22 |
    该条文的本意,是为了对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作业等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的情况确定刑事责任,而不论该生产单位性质如何,因而对主体的性质和形式不应有太多的限定,重点应放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方面,突出生产过程这一时空要素。因为任何组织在生产作业中,都有可能因不服管理或者违反规章而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主体的不同不会影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适用上应是一致的。
    有学者认为,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从事各种工作的所有职工,仅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或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并据此认定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然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也有参加生产或者直接指挥生产的可能,在参加车间生产或指挥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仍构成本罪。因此不能从这个角度排除主体的一般性。

    我也迷惑了
    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正与不正的科学!
    关闭

    您还剩5次免费下载资料的机会哦~

    扫描二维码下载资料

    使用手机端考研帮,进入扫一扫
    在“我”中打开扫一扫,
    扫描二维码下载资料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小黑屋|手机版|联系我们|服务条款|隐私保护|帮学堂| 网站地图|院校地图|漏洞提交|考研帮

    GMT+8, 2026-7-14 09:02 , Processed in 0.139796 second(s), Total 12, Slave 11(Usage:7M, Links:[2]1,1_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7 考研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