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sulei0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复制链接]

121

主题

2495

帖子

8595

积分

合作推广

Rank: 8Rank: 8

精华
4
威望
2845
K币
5750 元
注册时间
2007-6-11
11
发表于 2008-6-9 21:28 | 只看该作者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或者开矿的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一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二是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本条所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有说话态度强硬或者大声命令等外在表现,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在生产、作业现场,而应理解为“强令”者发出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使工人不得不违心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比如工人如果拒绝服从,会面临扣工资、辞退等后果,使工人产生畏惧而不得不继续工作。

这是口渴的沙丁鱼的说法。他的帖子在
**论坛:http://www.**/viewthread.php?tid=12109
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正与不正的科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07

主题

1万

帖子

5万

积分

荣誉版主

这个人,很危险

Rank: 8Rank: 8

精华
13
威望
36150
K币
19407 元
注册时间
2007-4-23

考研论坛2009年优秀版主

12
发表于 2008-6-9 21:3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你们很有热情
二十几岁的十年,赚钱不是最重要的,投资的方向不应该是股市黄金房地产,而是自己。二十几岁应该投资自己,让自身的价值提升,让自身的学识和见识丰富起来,那么在你的余生,钱房子甚至人脉,就是水到渠成的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046

帖子

2785

积分

合作推广

Rank: 8Rank: 8

精华
3
威望
450
K币
2335 元
注册时间
2006-11-19
13
发表于 2008-6-10 07:32 | 只看该作者
我复习的时候一直是按照特殊主体记忆的....没思考这么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31

帖子

62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精华
0
威望
0
K币
62 元
注册时间
2007-11-22
14
发表于 2008-6-14 11:30 | 只看该作者
我在复习的时候也遇到了这个问题,跟我的一位老师也讨论过,他给  的答案是特殊主体,但是我现在也不敢尽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人人连接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您还剩5次免费下载资料的机会哦~

扫描二维码下载资料

使用手机端考研帮,进入扫一扫
在“我”中打开扫一扫,
扫描二维码下载资料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小黑屋|手机版|联系我们|服务条款|隐私保护|帮学堂| 网站地图|院校地图|漏洞提交|考研帮

GMT+8, 2026-7-14 10:23 , Processed in 0.076615 second(s), Total 8, Slave 7(Usage:6.5M, Links:[2]1,1_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7 考研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