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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2008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新增人大 南京师大 四川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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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全国首批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八所院校之一,于1996年正式在全国招生。该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德才兼备,具备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并掌握较广博的涉外经贸知识,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事业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 本帖最后由 kuaijizhong 于 2007-8-13 11: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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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7-30 14:35 | 只看该作者
    [em:15]
    分阶段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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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14:36 |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刚才电脑出点问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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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14:37 | 只看该作者
    二、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须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方可以本科身份报考;

        (5)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之日到录取当年的9月1日)者,只能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公共英语等级证书(对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无此要求),并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对报考外语类专业的同等学力考生无此要求),复试时提交证书和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加试两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

        3. 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必须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4.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三、报名

        1.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先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凭网报编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照相和交费。详情请注意浏览我校研究生部主页。

        2. 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的报名信息务必准确、翔实,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成绩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3. 考生可任选报考点报名,但必须在现场报名点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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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14:38 | 只看该作者
    四、考试

        (一)初试

        1. 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为:①101政治理论100分;②201英语100分;③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150分;④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150分。 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2. 参考书目:《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及指南》,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购书可与我校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联系,电话:010-64492338。

        3. 初试时间为2008年1月中旬,具体日期以教育部的通知为准。

        (二)复试

        4. 复试时间一般在3月底,复试名单及具体复试要求将在我校研究生部主页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并下载相关材料。

        5. 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质量情况,确定我校复试分数线。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

        6. 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计划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具体复试方式以及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由各院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确定。

        7. 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8. 复试报到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体检

        体检复试期间统一进行,新生入学时复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北京市体检中心或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结合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录取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内定向(国家经费培养)、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国家经费培养)、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费自负)和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四种类型,其中: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全日制硕士生毕业时采取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以及申请非全日制攻读的硕士生,不调档,不转户口,不安排住宿,不参加就业派遣,毕业时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考生,只能录取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相关情况须在复试时以书面形式向研招办说明。

        七、其他

        1. 达到国家复试标准,但未达到我校复试线的考生,应联系调剂单位。

        2. 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3.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八、招生咨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生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考书目及有关注意事项可登录研究生部主页(http://www.uibe.edu.cn/upload/up_yjsb/index.htm)查询。

        咨询电话:010-64492202/2151;010-64495202(fax)

        电子邮件:yzbtao@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6号信箱研招办

        邮政编码:1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招办


                                 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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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7-30 19:05 | 只看该作者
    对外不刷人

    够人性化
    中 的 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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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7-30 19:28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多话就这一句有用 还不知道真的回实行否

    "培养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注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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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7-31 16:14 | 只看该作者

    要哭了,2008贸大取消录取非全日制生了!!

    刚刚打电话确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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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 17:2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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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8 08:5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2008年计划招生人数200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代码:030180)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一、我校实行网上招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
        网上招生包括网上报名、网上下载《准考证》(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网上查询初试成绩、网上调剂录取等。我校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须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通知。考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初试成绩通知》、《复试通知》等,我校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8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①报名时外语应达到国家四级水平;
        ②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③复试时提交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相当于学士水平的三篇文章。
        3、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68年9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程序
        考生均在教育部统一的网上报名系统网上报名、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还须网上支付报名费,具体网上报名程序、网上报名时间详见教育部文件通知。
        1、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1)电子照相: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成功后,考生本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2008年硕士生入学考试日期仍有效的身份证、军官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2007年11月10-14日)到我校进行电子照相。具体照相地点届时见研究生院网站通知。
        (2)下载《准考证》:请考生于考试前一个月(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网站通知)自行登录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准考证》,初试时凭网上下载的《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军官证)进入考场。规定时间内不下载《准考证》者,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考试。
        2、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
        (1)办理其他报名手续: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截至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日期仍有效的身份证、军官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2007年11月10-14日)到当地省、市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其他报名手续。
        (2)《准考证》: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准考证》由我校法学院于考试前20天寄出,请考生务必在网上报名时准确填写本人接收《准考证》的地址和邮编。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四、初试科目
        1、全国统考:(1)101政治(2)201英语或203日语
        2、全国联考:(3)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4)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具体考试科目以日后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五、初试时间
        2008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

        六、初试地点
        北京考区:中国人民大学
        外埠考区:在当地省、市招办指定的考点。

        七、复试与体检
        复试笔试科目:专业综合课(含刑法、民法、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我校于2008年3月在网上公布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办法,考生在网上查询是否参加我校复试,并自行从网上下载《复试通知》,凭《复试通知》、《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复试,复试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大学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或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章);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八、网上调剂录取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其他*士的高校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考生须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提交申请调剂信息,包括调往学校、专业等,我校将按考生的申请寄转报考材料。

        九、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按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同我校签定协议书(如属委托培养,还须同委托单位签定协议书),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自筹经费生可以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协议书》由我校委托法学院签发给考生。

        十、培养方式
        1、脱产学习,学制3年,限招180 人,学校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2、不脱产学习,学制3-4年,限招20人。

        十一、培养费
        每名学生的培养费总计48000元,录取考生须按照协议书规定交纳培养费。

        十二、学位授予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硕士学位。

        十三、关于毕业生就业
        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其他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参考书目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八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学院咨*
        研究生院网址:pgs.ruc.edu.cn 法学院网址:law.ruc.edu.cn
        研招办电话:010-62515340 中国人民大学查号台:010-62511301

        欢迎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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