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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江汉大学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学校为湖北省“双一流”建设“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为第一家拥有全职院士的湖北省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江汉大学2021年面向全国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根据上级关于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对象 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2019年和2020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尚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 二、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考体检标准,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专业名称 | 专业 代码 | 学制 | 招生计划 | 授予学位 | 学科门类 及专业类 | 所在学院 | 法学 | 030101K | 二年 | 50 | 法学 | 法学、法学类 | 法学院 | 生物技术 | 071002 | 二年 | 60 | 理学 | 理学、生物科学类 | 生命科学学院 | 法语 | 050204 | 二年 | 40 | 文学 | 文学、外国语言文学类 | 外国语学院 |
1.考生报考专业应与原毕业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或与原毕业本科专业虽属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2.每位考生限报一个专业。 3.报名结束后,考试之前,学校有权根据各专业报名人数及学校教学资源等情况,在总招生计划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对学生择优选拔录取。 4.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面向江汉大学校内学生。面向校内招生和面向校外招生分阶段进行。 四、收费标准 江汉大学实行学分制,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报到前可查看网上通知或报到须知。录取的学生需按要求足额缴纳学费。 五、报名方式 招生报名时间:2021年5月18日至5月31日。 考生在教育部第二学位招生专网报名,具体网址hubeierxuewei.gaokaobaoming.com。只接受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 六、考试及录取 校内考生按照校内教务管理系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校内考生录取公告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 校外考生考试时间:2021年6月19日,具体安排详见后续通知。 校外考生考试科目:1.《综合素质》笔试;2.面试。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考试说明另行公布。 校外考生录取按照考生笔试、面试成绩之和依次录取。如录取到最后一名出现并列,以面试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校外考生录取公告时间:6月30日前。 七、报到注册 被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延期报到者,须电话向专业招生联系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延期报到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报到申请需经本人签名后,扫描发送给招生专业学院。 学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进行学籍注册。逾期未报到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八、教学管理 1.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学生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在校学习期间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要求管理,享受相同待遇。第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和学生日常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2.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3.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学校现有学分制进行教学管理。 4.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5.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6.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九、其他 1.我校按照教育部文件的相关规定开展第二学士学位的招收工作,若相关规定有所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执行。 2.考生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3.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相关工作。 4.本简章未尽事宜后续另行通知,相关事宜若有调整,以后续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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