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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西北师范大学考点通知 根据教育部和甘肃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位参加2013年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3年1月5日——6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科目在1月7日上午) 考试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教学10号楼A区和教学7号楼(请考生于考前三天登陆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页查询) 二、考试要求 1.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军校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招生单位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如身份证已遗失,必须补办。 2.考点配备了金属探测仪和无线隐性耳机探测监听设备。考生不得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和传呼机、对讲机、耳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手表、手镯、项链等金属或含金属物品及其它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考生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考生要向监考教师解释、主动出示相关物品。考生携带的禁带物品,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3.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考试文具(中性笔、2B铅笔、橡皮擦、直尺)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不得携带任何文具。其它科目考试所需文具由考生自行准备。 4. 准考证未注明允许携带计算器的考生,不能带入计算器。可携带计算器的考生,计算器必须无存储、编程、查询功能。 5.1月7日上午8:30参加速绘和建筑设计(科目编号为5××)考试的考生,请于6日上午考试结束时在考务办公室登记,以便安排考试地点,考试时自备所有考试必备用具(包括图板、直尺等)和午餐,考点只提供饮用开水。 6.考生在每科考试时间结束前不得离开考场。凡不听劝告执意离开者,以作弊论处,并将考生暂安置在考务办公室,等离场时间到后方可离开。 7.考生要认真核查发给自己的试卷袋与准考证内容是否相符,确定相符才可开启试题袋。 8.请保持准考证整洁,切勿折损、涂改,凡私自涂改准考证内容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9.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全部装入试题袋,密封并由考生本人在密封袋上签字后交监考老师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三、严守考场纪律,诚信参加考试。 1.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不寻求“枪手”替考,也不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 3.请各位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或者答案,以免上当受骗; 4.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弊的考生今后1-3年不允许报考。 四、其他 2.自命题科目必须答在我校统一提供的答题纸上(招生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同时注意在答题纸的相应区域内作答,即不可写错答题区域或者写在密封线内,否则后果自负。 附件1:2013年全国*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2:2013年甘肃省硕士生招生统一考试考风考纪教育公告(第三号) 附件3:2013年甘肃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公告(第四号) 附件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西北师范大学研招办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除统一考试科目外,考生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黑色字迹钢笔或者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如有试卷条型码应先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粘贴试卷条型码;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粘贴包含有科目、姓名、考生编号的考生信息条形码或填涂科目、姓名、考生编号的考生信息。凡漏贴条形码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2013年甘肃省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 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第三号) 为确保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现对我省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考风考纪教育公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文明应试,公平竞争,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签定《考生诚信承诺书》。并保证树立诚信考试观念,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三、不寻求“枪手”替考,也不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不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遵守考试规定,不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和传呼机、对讲机、耳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手表、手镯、项链等金属或含金属物品带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在试卷上作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标记、故意填错身份信息、销毁考试资料;不带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等;不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尊重监考,不抢答或拖延考试时间。 五、如有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视其情节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2013年甘肃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公告 (第四号) 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精神,按照甘肃省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甘肃省国家不着教育考试中对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在2013年全省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继续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考生入场安全检查工作,是保证考生安全、考试安全进行的常规检查,考生要积极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此项工作。 2、进入考场时考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含传呼机、对讲机、耳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手表、手镯、项链等金属或含金属物品及考试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进入考场,以免安检时耽搁时间。 3、为方便考生掌握考试时间,每个考场的监考教师将每隔一小时给考生提醒一次时间,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再给考生提醒一次时间。 4、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生必须积极配合安检工作,考生进入考场时,应主动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交监考教师核对,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考生要自觉向监考教师解释、主动出示相关物品。考生携带的禁带物品,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经安检合格后,考生方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参加考试。对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终止其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考生在参加统考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考试时不准带任何文具,所需文具(碳素笔、2B铅笔、橡皮擦)由考点统一配发。其他科目考试文具,由考生自备。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