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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求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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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2:59 | |阅读模式
判断对错
1、丙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丁有偿保管,后丙将电脑卖给戊,如果丙未按期支付保管费,则丁享有的留置权可以对抗戊的电脑的返还请求权  
2、庚将自己的照相机卖给辛,在照相机没有交付给辛前,庚又在该照相机上设立清偿本人债务的抵押权,则该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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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2 23:19 |
    本帖最后由 近藤勇 于 2012-8-2 23:21 编辑

    1.可以
    2.设定抵押有效,动产都没交付,和辛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如果设定完抵押后交给了辛,就是将抵押物擅自卖给第三人了,如果抵押没登记,辛完全不用担心抵押权人上门找茬,只要自己可以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太平无事;如果抵押权登记了,呵呵,那么要分情况讨论了~但绝不是绝对的无效。
    <-sina_sign,1573640440,62831e49,2->巩金瓯,承天帱,民物欣凫藻,喜同袍,清时幸遭。真熙皞,帝国苍穹保,天高高,海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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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2 23:20 |
    1错。戊可直接主张物权就可以拿回。电脑物权已经转让给戊。戊和丁之间不存在保管协议,丁没有办法依据不存在的保管协议来行使留置权。
    2动产以交付为物权转让的生效条件。相机还没交付,庚就有机会和可能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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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2 23:22 |
    1.没有交付 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因此不存在你说的物权返还请求权。

    2.没有交付,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庚为有权处分,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但需要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


    当然上面2个情况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产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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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2 23:26 |
    Horace 发表于 2012-8-2 23:20
    1错。戊可直接主张物权就可以拿回。电脑物权已经转让给戊。戊和丁之间不存在保管协议,丁没有办法依据不存 ...

    你的意思是指示交付吗?如果已经合法留置,也可以适用指示交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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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2 23:38 |
    1应该是戊支付保管费拿到电脑,再去找丙的麻烦。实际情况中,丙不可能不告诉戊,有偿保管的事实,并将保管的凭据给戊。戊才有可能去取。否则没办法证明。丁可直接以不是本人不能取走的理由直接否决了戊。戊如果不出具凭证根本取不了。谈不到留置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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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2 23:45 |
    Horace 发表于 2012-8-2 23:38
    1应该是戊支付保管费拿到电脑,再去找丙的麻烦。实际情况中,丙不可能不告诉戊,有偿保管的事实,并将保管 ...

    支付保管费拿到电脑,自然就不存在留置权的问题了,至于和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另说了,这里电脑都不在丙那,单纯的订立合同,肯定只有债权关系,说物权返还请求权,题目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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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3 09:40 |
    Horace 发表于 2012-8-2 23:20
    1错。戊可直接主张物权就可以拿回。电脑物权已经转让给戊。戊和丁之间不存在保管协议,丁没有办法依据不存 ...

    这么想不知对不对:
    1这里所有权人的处分对受让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但转让物本身的留置权劝人和受让人并无直接债权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若考虑其中具体的物权变动关系,物权法,担保法本身并未对所有权人对留置物的处分作出规定。
    2参考抵押权所有权人的相关规定,此时买卖双方都未清偿留置权人的债权,并且可以肯定留置权人不同意转让不放弃留置权,所以,买卖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
    3也就是说,这里并没有发生指示交付的物权变动。受让人也没有获得所有权,故无权利要求留置权人返还原物。
    4我认为版主考虑受让人已经获得所有权,并留置权人已经丧失留置权的看法欠妥,这样的话留置权人的利益如此不堪一击。。。不大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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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5 00:42 |
    1是可以的吧?教材上都讲了。。。况且,留置权是物权,甲和丙之间是合同关系,物还没有交付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求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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