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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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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11:27 | |阅读模式
南京理工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校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和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培养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具体培养单位,负责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核等工作;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各学院(系)在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要切实做好培养过程管理,认真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位类别分别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第六条  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入学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供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习资格。
第九条  各学院(系)应按时组织新生开学典礼活动,搞好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等教学准备工作。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十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自身情况,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按照培养方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以班级为单位制订落实培养计划。培养计划须报研究生院备案,此外,学院(系)、指导教师须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分学位课程(必修课)和非学位课程(含选修课和各必修环节)。学位课程须进行考试,考试一般采用课堂笔试独立完成的方式。非学位课程可以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方式可视课程性质而定(如闭卷、开卷、论文、综述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分为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和学院(系)组织的考试两种形式。英语和数学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学院(系)组织的课程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有关教师及学生应按照排定时间、地点进行考试,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三条  根据培养质量评估及社会评价要求,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将其他学位课程定为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届课程考试。因故缺考者,可向学院(系)递交申请,参加下一届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必要时向学生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分别报研究生院和学院(系),教师应同时将试卷送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员处。试卷至少在学生获学位后两年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入学前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规定和条件者;
2.课程考试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或两次考试违纪者;
3.学位论文请人代写或抄袭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5.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按规定被取消学习资格者,所在学院(系)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系)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被取消学习资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不退还已交学费。其他事项按入学时签署的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以及其它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学院(系)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系)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入学时签署的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不受理其转专业等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用弹性学制,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5年,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4年。当年下半年参加考试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于第二年3月份入学,并开始计算学制。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所有的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的授予按照《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由两名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一名,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导师一名。校外导师的资格须经学院(系)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主要程序为: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审、答辩等。论文评审和答辩委员中应有来自企业或研究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学校、学院(系)规定积极参加学校有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且应经所在学院(系)批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系)应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视其情节,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将受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开题之前缴纳完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将终止培养。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材料(试卷、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材料等)由学院(系)集中保管,至少应保存至该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期间的档案材料及学位证书等由所属学院(系)按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入学考试和录取原则等,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当年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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