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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法理学案例分析之必考考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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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8 1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学综合课中的法理学几乎每年都考查一道案例分析题,但在全部考点中能够考查案例分析题的考点并不多,只有谙熟了每一个可能考查案例分析的考点后,就能顺利突破案例分析题并拿到高分。从本期微信推广中,我将重点讲解能够考查法理学的案例分析题的必考考点及可能考查方式和应试技巧。

一、法得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区别各自不同作用的关键是作用对象和内容。这里面能够作为考点考查的是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其中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是最难区分的,指引作用针对的是依法法律规范指引“本人的行为”(其中权利性规范作出的是选择性的指引,义务性规范作出的是确定性的指引),预测作用针对的是依照法律规范预测“本人和对方(双方)的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强制作用则仅针对犯罪人的。
例一:小李于20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查阅相关法律规范,其明确其下一步应该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这体现何种规范作用?
例二:小李于20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查阅相关法律规范,其明确其下一步应该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司法局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在审核申请后向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这体现何种规范作用?

下一步我们再看看研究生初试真题是怎么考的?
(2017年法学综合课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王某抢占车位而发生口角,张某心生不满遂掏刀将王某扎死。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回答下列问题:参考法条:《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院判决体现何种法的规范作用?(2分)刑法第232条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为何种指引?(2分)为什么?(2分)

二、正式法源的性质及效率原则
(一)正式法源的性质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包括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能够作为考点出现在初试命题中则只有下划线的若干表现形式。那么如何来判断正式法源的性质,究竟是法律、是行政法规、是规章还是法规的判断关键依据是主体,其次再依据该法律规范的名称。依照主体法来判断正式法源的性质是最有效的,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就是法律、部委制定的就是部门规章、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就是地方性法规……以此类推,那么就需要考生必须熟悉制定主体是谁。
    (二)正式法源的效力原则
1.前提: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对于相同事项规定不冲突的时候。答案:下位法优先于上位法。具体理由:下位法是为实施上位法制定的,是上位法内容精神的具体化,更加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2.前提: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规定相冲突就是不一样。答案: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理由:上位法是下位法的制定依据和效力来源,《立法法》明确规定违背上位法的下位法应予改变或者撤销。
3.前提:同一位阶法律渊源之间的规定相矛盾。答案: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后法优先于先法。

下一步我们再看看研究生初试真题是怎么考的?
(2012年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分析题)汪某在上班期间突然发病,被诊断为脑出血。之后,汪某多次向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均被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而未予受理。汪某不服,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人民法院判令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并且认定汪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A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因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A市人民法院在汪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前无权受理该案。
参考法条:《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第19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40号令)第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请回答:
(2)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什么?(4分)
(3)如果《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行政复议是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的规定矛盾,那么应该适用什么规则解决?(3分)

未完待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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