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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律活动(题型:选择题/简答题) 《大清现行刑律》(简答题)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六律总目,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大清新刑律》(简答题)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 “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2.《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3.《大清新刑律》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的通用术语。 4.《大清新刑律》调整了部分罪名。 《大清民律草案》 采取民商分立原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起草,修订法律馆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起草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后两篇亲属与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制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2.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 商事立
法特点(简答题) 1.在法律渊源上体现着“模范列强”“博稽中外”的原则。 2.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它充分体现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 3.带有传统社会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礼法之争(简答题)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1.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2.《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国近代意义之第一部法院编制法。 3.《法院编制法》引进了诸如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民刑分理、审检分立、合议制等西方法制原则,对于传统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无疑是重大的改革。 4.《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制定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开端,标志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终结。 5.《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确立了全新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模式,为中国民事诉讼立法近代化之发端。 清末修律特点及意义
1.清末修律特点(简答题)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意义(2014年简答题,选择题把握)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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