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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课件] 安大法学学硕复试笔记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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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3: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济法总论
1、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市场规制法:主要是保障与约束国家的市场规制行为,及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指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由国家或者政府对那些危机市场良性运作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以维持良好市场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宏观调控法:即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是指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一国政府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等依法对国民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节、控制活动以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指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经济法主体:是指从事经济法上行为,从而享有经济法上权力(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义务的主体。
5、        经济法实施:是指经济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
6、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经济法违法行为或基于经济法的直接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7、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8、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答:(一)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
   (二)专业性。经济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是一个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部门。经济法需要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解决问题的专业性还对经济法立法与执法的专业化提出要求。
   (三)管理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
   (四)法定性。法定性体现在主体、权源、内容及程序各个方面,也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主体,才能享有市场规制权或宏观调控权,这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边界,不得私相授权,不得越权、怠职、滥用权力,也不得违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五)政策性。政策性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经济法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第二,经济政策构成对经济法执法的限制;第三经济政策变化是导致经济法变易的正要因素;第四,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六)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主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
   (七)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9、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答:(一)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在调整领域上具有较大的共同性,在调整范围、功能定位及发展趋势等方面,二者存在互补、分工、交叉及转化等内在关联。
互补是指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范围与功能方面是互相补充关系;分工主要是指二者在制度层级上的差异;交叉是指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转化是指原属民商法调整范围的某些行为,如果其行为效果已外化至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则可能会被视为性质变异,进而转由经济法而不再由民商法来调整。
(二)区别
一、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私人间行为,以私人意志自由为核心,是私人经济之法;经济法调整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以公共性为核心,是公共经济之法。
二、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经济法则以意思强制为原则。
三、法律主体不同。民商法中不存在特权主体;经济法中的公权主体,则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
四、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经济法的公法色彩明显。
五、稳定性不同。民商法法律制度较为稳定;经济法因与变动不居的经济现实关系紧密,从而变易性明显。
六、价值目标不同。在秩序价值上,民商法持“演进秩序观”,经济法持“建构的秩序观”;在效率价值上,民商法坚持个体利益最大化,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最大化;在公平价值上,民商法持形式公平观,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
10、经济法主体的种类: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市场规制主体和宏观调控主体两类;被管理主体包括被规制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两类,后两类主要是市场主体。
1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答:(一)经济法主体是一种角色主体。某一主体成为经济法主体,仅仅意味着其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并不是指该主题本身为经济法所独有。
(二)经济法主体是一种以差异化为基础的具体主体。经济法是一种追求实质公平的社会本位法,实质公平与社会本位必然要求,应发现并尊重主体间的区别,以便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此,在主体方面,经济法必然超越民商法的抽象人格,设定一个个的具体人格。
(三)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明显的非均衡性。经济法中管理主体的权力(利)较多,而市场主体的义务较多;经济法对管理主体来说主要是授权法,而对市场主体来说则限制效果更为明显。
12、经济管理主体:就是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特殊企业、第三部门(社会中间层主体)和第四部门(国外存在的独立规制机构)。
13、经济法实施的内容
答:一是倡导和鼓励人们按照法律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调整自身行为;二是法律规范被违背时,确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4、经济法实施的保障
答:执法主体的专业化;执法主体的独立性;拓展信息披露的范围。
15、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答:从主体角度看,经济法责任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作为被管理者的市场主体的责任;从责任程度看,经济法责任包括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从责任内容看,经济法责任包括财产责任、行为责任及声誉责任;经济法责任可以列举为赔偿、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警告、责令改正等。
16、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答:第一,控制与扶持相平衡。控制是对强势群体的限制,扶持则针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第二,辅助与参与相配合。经济法允许政法以直接参与的方式来管理经济,但政府干预相对于市场的自发调节来说只能是辅助性的。
第三,限禁与促进相结合。经济法是公法,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时,会采用具有强制性的限制或禁止模式;所谓促进模式是指经济法设定的行为模式是提倡性或鼓励性的。
17、市场失灵:意为市场机制无效率,表现为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或者市场机制虽然能发挥作用,但成本过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公共物品缺失、外部性、信息偏在、竞争失序。
18、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19、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制度的统称。
反垄断法是专门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事诉讼法(不含程序篇)
1、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5)刑事诉讼是在特定诉讼形式下进行的活动;
(6)刑事诉讼是有着特定诉讼目的的活动。
2、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答: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四、追求诉讼效率。
4、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5、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
6、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       具体分类见P32
7、法定证据制度: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8、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9、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10、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1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治安保卫任务。
13、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职能。
14、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1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6、被害人: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17、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18、犯罪嫌疑人:是在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19、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2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2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3、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富有保护义务的人。
24、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5、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6、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27、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
28、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
29、第四章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见P71
30、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见P89
32、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33、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   详见P114
34、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    详见P119
35、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详见P127            
36、回避的理由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辩护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
4,和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平的
37、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即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刑辩制度基本内容见P144
38、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39、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40、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1、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42、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主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
43、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详见P173-174
44、免证事实:就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举证。
45、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46、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47、证明标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48、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答:第一,定罪量刑的证据都有事实证明;
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9、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50、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5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详见教科书P189或万国P97
52、传闻证据规则: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
53、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54、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痕迹。
55、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56、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7、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9、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60、笔录等其他证据详见P213-214
61、证据的分类详见P216-217
62、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详见教科书P223-243或万国P111-128
63、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64、拘传的特点:(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65、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66、取保候审使用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67、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所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68、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6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70、拘留适用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7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拘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72、逮捕适用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73、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74、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答:(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75、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详见P255
76、送达: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详见P260
77、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中止的条件详见P264
78、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终止的条件详见P265
79、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80、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具体侦查行为详见P284
81、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82、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83、查封、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封存、扣押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84、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活动。
85、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有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86、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运用技术设备手机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87、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指派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主要有卧底侦查、化妆侦查和诱惑侦查等形式。
88、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89、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详见P311
90、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91、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92、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9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94、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95、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罪行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时适用的比普通第一审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96、简易程序的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97、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讲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98、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P326
99、P326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P326
100、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查长或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P327
101、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102、提起自诉: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103、提起自诉的范围、条件:(1)案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确定的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也即是说,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104、刑事审判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审判作为审判的一种,有其特殊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公安、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则具有主动性,即当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立案并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公诉。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不能主动审判某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等。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独立性,在评议时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3.中立性。这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法院在社会利益(检察官)和个人利益(被指控人)之间保持中立,只代表法律。审判中立,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即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到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中立性有一些具体要求,如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该案件的法官,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纠纷各方有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等等。
4.职权性。这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6.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7.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9.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这是由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的性质决定的





















国际贸易法
详见万国P119-185
1、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2、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用来表示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以英文缩写表示。
3、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5、电子单证:也称作EDI,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转移
详见万国P126   或教科书P88
7、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8、海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答:(一)适航义务
(1)        在开行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2)        适当配备船员、装备和船舶供给。包括足够数量合格的船员、船用设备、淡水、燃料、食品等给养。
(3)        谨慎处理使货仓、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部分能适宜和安全的接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二)管货义务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9、租船运输合同:是指传播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10、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2、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地。
13、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14、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5、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16、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7、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18、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19、代位: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20、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21、平安险:实质含义是指承担海上风险引起的货物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承担单纯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部分损失。
22、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2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4、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25、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
26、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
答:(1)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
(2)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4)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一国演员、教师、医生到另一成员境内举办演唱会或提供专业服务。
27、最惠国待遇: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
28、关税:是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29、关税税则:是一国制订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剧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
30、保税制度:是一国海关对进入该国特定区域的货物,或用于加工制造出口的原材料、成品等免征关税的制度。
31、许可证制度:是一国政府规定的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领取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的制度。
32、配额制度: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额的制度。
33、外汇管理制度: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外汇买卖、汇率、外汇市场及其他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34、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以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
35、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36、构成倾销应具备的条件
答:(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
(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7、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
38、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39、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0、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税。
41、境外投资:是指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在外国进行的投资。
42、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2、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3、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4、汇付:是指国际贸易的买方按照国际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卖方的付款方式。
45、托收:是由卖方向买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的方式。
46、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多为买方)的申请,开给受益人(多为卖方)的一种保证在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支付确定金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47、免税方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48、税收饶让抵免:也称为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49、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50、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51、WTO争端解决机制详见万国P184  或教科书P595
答:(1)磋商;WTO成员首先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这是必经程序。
(2)专家组;专家组是非常设性机构,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天内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以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仅限于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指明的具体争议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既审查案件事实,又审查适用法律。对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除非争端方提起上诉,争端解决机构应在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通过这一报告。
(3)上诉机构;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上诉审查制度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一大特色。
(4)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该通过实际上是一种一票通过制,是一种准自动通过方式。通过的报告即构成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
(5)执行程序;被裁定违反了有关协议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裁定和建议,原申诉方可以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交叉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和范围,应与受到的损害相当。所谓交叉报复是指报复首先应当在同产业部门实施,同产业部门不足以实现报复的水平时,可以跨产业部门报复,最后可以跨协议范围进行报复。






















中国古代刑法史
1、        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2、        官诉:即官吏纠举,指官吏非因个人受侵害,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
3、        举发: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4、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5、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所定,而且减免刑罚。
6、        先告自除其罪: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
7、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北魏朝),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8、        准五服以制罪:为《晋律》所首创,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9、        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10、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11、        官当:是在“八议”对应的八种人以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因被刑人身份不同,而在刑罚适用上予以减免的制度;其特点是因犯罪者的官职爵位而依法律规定减免刑罚。
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刑罪。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当刑罪。
12、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
13、封建制五刑:即为笞、杖、徒、流、死。
(1)笞刑——指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和大腿。
(2)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
(3)流刑——指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
(4)杖刑——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
(5)死刑——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14、唐律十恶:是危机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5、秋审: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
16、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7、同居相为隐:是唐律的重要刑法原则。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
18、"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19、保辜: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
20、三司推事:在唐代,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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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3:16 | 只看该作者
    刑法史需要细看课本,尤其简答题经常有历朝诉讼审判制度比较什么的。经济法看我上面那些够了,刑诉上面笔记也基本涵盖,国际贸易法的话内容也不多,背上面的可以,其实看司考三国法辅导书更加简便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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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4 12: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请问一下,这个国际贸易法是哪个版本的书啊,还有这个中国古代刑法史在网上找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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