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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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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大】——门僮 【公共管理】【管理学】——左右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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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14〕102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1月14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14年12月23日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48号)和《南昌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南大校发〔2014〕9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南昌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在职研究生、规定学制外的延期毕业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上述规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总人数100%的比例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相应等级的比例设立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表所列。
类别
奖励标准/人)
占生比例
备注
博士研究生
10000元
100%
2014级及以后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特等奖
10000元
10%
2014级及以后研究生(其中一等奖的40%部分为江西省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
一等奖
8000元
40%+10%
二等奖
4000元
40%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学院具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的实际人数下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指标数。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业奖学金应停发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三)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未按时缴费注册;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实行滚动制。首次评定依据研究生入校成绩、复试成绩等条件确定学业奖学金相应等级;以后依据研究生学业综合表现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不与学校其它奖学金申请发生冲突,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的业绩当年也可以用于申报其他奖助学金。
第九条 入校硕士研究生新生有符合以下条件者,且学业等能达到专业培养要求,则在基本学制内每年均可直接评定为一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一)本校及外校推荐免试入学的研究生(含研究生支教生);
(二)211工程及以上院校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研究生。
第十条 对参加了我校优秀大学生夏令营计划并获得优秀营员称号且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首次评审时直接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首次评定根据新生入校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后按学校审核的录取顺序排序确定相关等级。各学院可将等级指标分配至各学位点统筹上报首次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包括导师考核、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活动等五项。学业奖学金综合得分=导师考核得分+ 思想品德得分*权重系数 + 课业成绩得分*权重系数+学术表现得分*权重系数 + 社会活动加分。
第十三条 实行滚动参评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第二学年、第三学年按学业奖学金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相关等级。第二学年各指标的权重分别为:导师考核5%;思想品德表现5—10%;课业成绩60—80%;学术表现10—25%;社会活动5%。第三学年各指标的权重分别为:导师考核5%;思想品德表现5—10%;课业成绩10—20%(只计算开题成绩、中期考核成绩);学术表现70—80%;社会活动5%。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范围内选择权重比。上述各相关考核指标具体计算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入学后原则上根据攻读身份资格直接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学院试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滚动竞争制,在下拨经费总额内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特等学业奖学金不下达名额,由学校统筹评定。首次评定时,985院校毕业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可以直接确定为特等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的研究生本科成绩排名前15%可以推荐到学校参加特等奖学金遴选;滚动评定时,各学院可以从拟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中,按一定比例推荐综合成绩排名相对靠前的研究生到学校统一参加特等学业奖学金的遴选,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集中评定。之后采取依次递补原则等额补充所在学院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名额。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院评定为主,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研究生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社会工作与实践等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设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及权重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七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证书和奖金的要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校院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各学院评委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参评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做出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决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校全日制研究生,自2014年9月起施行。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

    人生永远追逐着幻光,但谁把幻光看作幻光,便沉入了无边的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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