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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初试题]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真题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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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小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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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2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选择题记不太清
二、简答题
   1、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2、法律的基本特征
三、论述题
   试论述“使每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享受到公平正义”
四、材料题
   根据材料,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所学知识,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小论文,题目自拟,要求观点清晰
   
    事情的起因是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小官司”。李慧娟作为此案的审判长,做出了一份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的判决。正是这纸判决,为这位年轻的女法官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这起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2001年5月22日,洛阳市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代为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双方同时约定无论种子市场形势好坏,伊川公司生产的合格种子必须无条件全部供给汝阳公司,汝阳公司也必须全部接收。
       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代繁种子的合同,将繁殖的种子卖给了别人,给他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伊川公司赔偿。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伊川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却与汝阳公司存在巨大差异。汝阳公司认为,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应依照国家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按市场价执行,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伊川公司则认为,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赔偿,只肯赔2万余元。“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两者差距甚大,因此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算出的损失相差60多万元。
       时年30岁、拥有刑法学硕士学位的法官李慧娟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因为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合议庭将此案的审理意见提交洛阳中院审委会讨论。审委会没有对初审意见提出异议。据《中国青年报》此后披露,有关领导委托经济庭副庭长赵广云签发了判决书。5月27日,洛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原告汝阳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伊川公司赔偿原告汝阳公司经济损失近60万元。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一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几乎没有争议,主要的问题出现在法律适用环节。李慧娟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说:“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因此伊川公司关于应按《通知》中规定方法计收可得利益损失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就是这几句解释,给李慧娟和洛阳中院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2003年7月15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案种子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答复表示,经省人大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应当继续适用。
       同时,该答复还指出:“洛阳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该答复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同一天,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出通报,称:“1998年省高级法院已就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错误地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通报全省各级法院,洛阳中院却明知故犯……请省法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11月7日,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拟出一份书面决定,撤销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在面对法律抵触时作出“司法审查”,是法官固有的职责和权限,但这却给李慧娟带来了下课免职的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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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30 00: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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