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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讨论一下公孙龙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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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0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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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见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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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01:09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哲史里,先秦算是比较容易出考题的部分,而名家因为跟逻辑学关系密切,所以在很多高校的考题里都会涉及。

    传统意义上,惠施和公孙龙被视为名家的主要代表。但是,由于惠施基本上没有留下著作(其“历物十事”是在《庄子》中被提及的),所以公孙龙的一些观点基本上成为研究先秦名家的主要依据,这一点,请各位研友务必重视。

    我总结了一下,公孙龙可考的观点主要有四个:离坚白、白马非马、指物论和名实论。现将其答案整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离坚白
    战国末名家公孙龙学派的基本观点。《公孙龙子·坚白论》:“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谓之离。一二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按照人们的通常看法,一块坚硬白色的石头可称之为坚白石。但公孙龙却认为,用眼看就不见其坚硬,只见其白色;用手摸则不见其白色,只觉其坚硬,所以只有白石或坚石而没有坚白石。坚、白两种属性是相互独立的,不能互相包容,因而是分离的,是“藏”起来的。公孙龙承认事物的不同属性要通过不同的感官去感觉,认识到事物内部属性的差异性。但是,他把这种差异性看成是彼此孤立、互不相盈的,否定了事物的联系和统一性,因此遭到对立学派如持“盈坚白”观点的后期墨家的反对。
    此题曾在2005年的北大试题中出现

    白马非马
    战国末名家公孙龙的成名论题。他从“唯谓”正名原则出发,以“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为标准,认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并以“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为标准,进而认为:“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分析了“白马”与“马”两概念的差异,“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说明“白马”与“马”两概念在外延方面的差别:“以有白马谓有马;谓有马为有黄马,可乎?未可。”后期墨家则反对此说,认为:“有有于秦马,有有于马也”(《墨子·大取》),“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小取》)。“白马非马”这一命题明确揭示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对先秦名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这个命题可谓是公孙龙流传最广的命题了,但与“离坚白”相比,这个命题更容易理解,也就更浅显一点,特别是凸显了名家“诡辩论”的色彩,所以此题在北大试题中从未出现)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即指物论)
    战国末名家公孙龙学派在《公孙龙子·指物论》一篇中所阐述的核心命题,试图说明“物指”与“指”两概念之间的关系。“指”的本义是具体名词“手指”,也有动词指认、指使之义,后引申为抽象名词“言之所指”、“意之所指”,即“旨”。在公孙龙这里,“指”主要是指概念、共相。“物”是万物的总称。公孙龙认为,没有物是不由概念来指谓的,但抽象的概念与具体所指谓的物是不同的。“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天下并没有“指”,因而物不可以说就是指谓它的指。尽管天下没有“指”,但没有“指”就无法指谓物。既然没有“指”就无法指谓物,那么就不存在不由“指”来指谓的物,也就是说,万物皆由“指”来指谓。公孙龙强调“指”是对事物本质的把握,可以超越经验世界。“天下有物”、“天下无指”的“天下”是经验世界、事实世界。“指”所把握的事物本质是现象世界中没有的。公孙龙的贡献在于由现象认识上升到共相认识,由事实分析上升到语言分析。人类用心智借助知性概念去认识“物”背后的共相,语言则凝结着知性对共相的认识。
    此题曾在2001年的北大试题中出现

    名实论
    战国末名家公孙龙学派在《公孙龙子·名实论》中所阐述的命题。《公孙龙子·名实论》:“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实”是物之所以为物的那个形而上的本体,或该物的本质属性。物之“实”虽不可感知,但却有自己不可移易的位置,“位”是指物的本质(“实”)所应有的范围和界限。不出位,在其位,就叫“正”。公孙龙说:“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正名”就是“正其所实”,“所实”就是“位”。又说:“夫名,实谓也”。名是实在事物的称谓。“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考察名实的关系,慎重地给事物以称谓,名与实应该一致,这是公孙龙名实论的落脚点。公孙龙的名实论与他的指物论是统一的。
    (名实论与指物论和白马非马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结合在一起来理解)





    顺便说一句,以上材料都摘自我的背诵笔记。

    最近正在整理这部分的东西,如果大家觉得需要,我可以发到论坛上来,让大家彼此交流,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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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7-27 15: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了!谢谢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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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8-14 00:23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楼主!白马论、坚白论、指物论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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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8-20 14:1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的很热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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