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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o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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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打工妹申诉北大才子同居后遗症(请用法律眼光看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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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20: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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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2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讨论]打工妹申诉北大才子同居后遗症(请用法律眼光看待问题)

那个好帖……真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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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2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回复:回复:[讨论]打工妹申诉北大才子同居后遗症(请用法律眼光看待问题)

>>>下面引用由 wenhualab 在 2004-5-7 14:16:12 发表的内容:
[quote]>>>下面引用由 伊加加仪 在 2004-5-6 23:36:09 发表的内容:
撇开法律不谈

再撇开那个垃圾男人
.
.
.
............

我不是她,我不会自杀,也不可能逆来顺受。也因为此,我不是她。不会是,也不可能是。

逆来顺受的性格才会有今天的悲剧,那个垃圾才子能酿就这样的悲剧选对了一个很合适的对手戏演员。

我承认我还没有培养出一双法律眼,这是我所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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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8 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讨论]打工妹申诉北大才子同居后遗症(请用法律眼光看待问题)

我不是她,我不会自杀,也不可能逆来顺受。也因为此,我不是她。不会是,也不可能是。

逆来顺受的性格才会有今天的悲剧,那个垃圾才子能酿就这样的悲剧选对了一个很合适的对手戏演员。

我承认我还没有培养出一双法律眼,这是我所欠缺的。

   偶个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东西就与法律无关,因为立法时所推定的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足够的预见性,如果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则只能是鼓励和纵容了同居现象,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强大的保护伞!
   因此,这样的事情属于道德范畴,与法眼无关,要看你能不能慧眼识人!
问题是一个人在爱别人时到底能保持多少理性,如果人人都在感情中有律师一样的高度理性,那么怎么还会有"情人眼里出西施"这样的情况!再退一步讲,如果你始终保持了高度的理性那么感情就会大打折扣,这是两难的问题,只能选择其一!
   因此,偶是同情那个女人的!楼上的观点有些偏激,一个人的一生当中有很多偶然,一招不慎满盘皆输!案例里没有说明细节,偶无法再说什么,但有一点很明确那位所谓的"才子"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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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8 11:29 | 只看该作者

看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

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婚姻法修改了,但只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在看来未婚成年男女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院的若干意见与婚姻法不冲突,应该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斑竹认为“其次既然没有结婚事实,怎么能把双方的财产当作共同财产来分配?”看来是不对的,“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抚养费太少,以后可以再要,另外教育费将来肯定还需要双方协商,不成的话还要以孩子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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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8 11: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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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们,看见了吧!北大的男人是靠不住的,还是另挑门路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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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指南,刑法并没有否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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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汗一个!........
老大能不能解释一下《分手协议》为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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