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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2010~12非法学与法学主观题之比较【附2012年主观题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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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orace 于 2012-7-16 09:28 编辑


2010~2012非法学联考与法学联考主观题之比较


区别


联系


1.非法学专业课主观课分值为90分,综合课主观课分值为69分,低于法学专业课和综合课主观题的分值110分。主观题对于法学得分更为重要。
1. 法学与非法学都有重者恒重的特点,而且法学与非法学的重点有重合,如2012年法学简答题3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该题非法学在2005年、2010年和2012年都以简答题考察过。
2.非法学联考分析能够解决法学联考的大部分主观题,但是有一部分试题是在考试分析中没有的,比如201236.试论合同的相对性。201136.试论情事变更原则。所以对于法学联考,还需要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这部分考题对非法学没有参考的价值。
2.二者的真题对双方来讲都是非常好的参考资料,对于非法学的考生来说,因为法学联考的主观题难度较大一些,非法学考生参考下,能提高自己对法律理论的理解。
3. 法学联考主观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区别于非法学联考,那就是非法学一道题所考察的知识点特别广,而且之间联系很紧密,而法学一道题所考察往往是一个或二个知识点,但深度却比非法学深。
3.非法学联考以往多次考过的知识点,在法学中会再次出现。因此以往考过的真题,特别是非法学的真题,对法学联考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4. 法学联考的分析论述题比非法学更加联系实际,不仅直接考察法条中的相关规定,还考察考生对这些规定的理解。相应来说,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更高一些。
4.非法学和法学对于重点的考察会交替出现,甚至会发生以往非法学考过的原题出现在法学的情形。
5.法学联考的分析论述题是大头,一共80分。其中35题一般是结合现实热点,考察法理学的基础理论。36题一般涉及法治和民主。37题一般涉及《选举法》内容。38题一般涉及《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和义务。38题会考察法制史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5.对于法学选择题来讲,非法学的考试分析可以解决几乎所有的题。对于法学主观题来讲,非法学的考试分析显得力不从心。但因为有之前的区别的第5判断,这部分努力的方向也是有的,就是联系热点,在看考试分析的基础上,从法理学的立法、执法、守法、如说,从宪法的公民权利,选举法的基本制度,从法制史唐朝等法律原则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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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09:22 | 只看该作者
    2012年法硕(非法学)专业课主观题分析

    三、简答题: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简述犯罪中止特征
    【参考答案】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考点】犯罪中止
    【答题思路】犯罪中止是重点,以往未考过主观题。记住犯罪中止的定义即可答出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
    5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参考答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含义和特征
    【参考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的意思表达出来,它是合法行为,是表示行为的一种。但表示行为还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即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答题思路】2012年非法学和法学都考到了该知识点。可以看出,非法学和法学考察的重要知识点是有重合的。同样说明一点,非法学的考试分析对于法学联考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否足够了需要具体考量。
    5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和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征是:(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考点】留置权
    【答题思路】留置权是重要的知识点,考前背过可以保证三个条件答题时不缺少任何一个。注意准备法硕的考试,后期最重要的就是记忆。
    四、辨析题: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55.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进行辨析
    【参考答案】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地位的确定,是近代刑法的最大成就。在此以前,犯罪不是一个实体概念,而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正是行为使犯罪获得了实体性的存在。孟德斯鸠关于言语与行为的论述是具有经典性意义的:言语并不构成“罪体”,言语只有在与行为连结在一起,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时,总之,参与了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孟德斯鸠指出:马尔西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法律的责任只是处罚外部的行动。在此,孟德斯鸠确立了只有行为才能成为罪体的原则。由此,行为成为犯罪的本体,刑事古典学派建立的行为中心论成为刑法理论的通说。尽管此后刑事实证学派力图以犯罪人替代犯罪,以人的危险状态取代行为的危害状态,从而提出了行为人中心论。但在刑法中,犯罪是一种行为这一基本观念始终未能撼动。《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它的基本内容:(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命令。这里的法律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对于已经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下才能适用于处理该行为。(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3)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从这三点内容即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该法律法谚进行了融合并具体化明确化:不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行为不是犯罪并切不予以处罚。所以无行为即无犯罪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有实际意义的。
    【考点】☆【常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答题思路】该题争议较大。正确、不正确或者一部分正确的参考答案都有。认为不正确或一部分正确的考生会从不作为,危险行为等方面去辨析,但这里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此外,以上的论述部分,在考场上做到引经据典比较困难,但是如果能引入刑法的具体规定,并说明罪刑法定原则,则肯定是可以加分的。
    56.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一切财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对此观点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该观点不正确。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并非一切财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部分为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产补助费等费用;其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
    【答题思路】在具体辨析时,最好能够举例说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一方父母明确赠予的,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五、法条分析题:57-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7.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分析:(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
    (2)本条款中,多次盗窃应该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该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1)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a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b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c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d能够不移动。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2)根据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携带凶器盗窃也作为盗窃处理,不作为转化条件或者法定量刑情节。
    【考点】盗窃罪。
    【答题思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在认定盗窃罪时,要注意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标志在于:一是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二是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是否具有多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节。上述两点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要注意理解“多次盗窃”、“如何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上这段内容是引自考试分析,可见法条分析题的出题是按照考试分析的要求来出的。
    5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 本条节1款规定的是何种规则原则?其含义及应用范围是什么?
    (2) 本条第二款应当如何理解?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参考答案】(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故过错推定也被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题思路】该题的参考答案均援引自考试分析中的内容,可见掌握了考试分析中的内容完全可以答好非法学联考的法条分析题。
    六、案例分析题: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的厂房内捆绑在床上,甲指使乙将宋某携带的现金以及手机,名贵手表等价值3万元的财物搜掠一空,同时甲打电话给宋某的妻子索要20万赎金,宋某的妻子答应付款。乙受甲指派,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拿到了20万赎金,甲通过电话确定乙取得赎金后,随即将宋某杀害,之后甲将宋某的手机、手表以及3万元现金分给了乙,自己驾驶宋某的汽车携带其他财物逃跑。甲乙被通缉后,乙才得知甲杀害了人质,感到事态严重,即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 乙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1)甲定抢劫罪、绑架罪。本案甲带领乙劫持宋某,并打电话给宋妻索要赎金,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且甲杀害了宋某,对甲应以绑架罪处以死刑,因为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甲带领乙在停车场劫持宋某后,指使乙搜掠了宋某的财物,成立抢劫罪的间接正犯,因乙不满16周岁。(2)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由于乙犯罪时15周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乙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
    (3)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因为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常考点】间接正犯、抢劫罪、绑架罪、自首。
    【答题思路】乙是否有立功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乙不属于以上六种情形之一,所以不具有立功的量刑情节。
    60.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年1月,乙银行将1500万的债权转让给丁银行。现1500万元借款已到期,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是否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2) 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 本案中丁银行应如何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享有所有权。因为甲企业已经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合法建设了房屋,甲企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原始取得方式而取得厂房的所有权。(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3)丁银行应先就甲企业的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其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丙公司清偿。根据《物权法》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012年法硕(非法学)综合课主观题分析
    三、简答题:第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64.简述执法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执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行政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执法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考点】执法的原则
    【答题思路】2010年分析题已经考过,2012年又考了出来。可以看出曾经考过主观题的知识点,会换个形式又考出来。

    65.简述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参考答案】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
    【考点】宪法法条
    【答题思路】简答题形式考查宪法法条的情形比较小。但这个题给我们最大的提示是,《宪法》的法条一定要看熟!

    6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中华民国民法》由《民法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篇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包括以下特点: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最新学理,最新立法加以糅合组成本国民法。
    (3)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4)私有财产注重保护地主阶级利益
    (5)婚姻家庭制度有浓厚封建色彩

    四、分析题:第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67.2008年7月,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第S次会议审议了该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N条规定,公交车乘客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导其让座,对于拒不让座者,可以拒绝其乘坐,市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处以50元罚款”。
    在草案讨论过程中,甲认为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中找到,乙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区别中找到。
    请结合上述材料,从甲、乙观点中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并依据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乙的观点有道理。原因在于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法律和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然而两者约束性、强制性的方式、程度有极大的差别。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往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强后盾,依靠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和实施,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强制力。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一般只对人提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倾向性要求,没有设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它本身所具有的约束性、强制性也没有那样严厉和显著。它的实施、实现也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内在修养、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持,诉诸人的心理,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结合材料来看,乘客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属于道德范畴,是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的要求,属于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人们的行为只要符合该道德观念、道德价值,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由人们内在的强制力来遵守才合理,而不应由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
    【考点】☆【常考点】法与道德的区别
    【答题思路】甲乙的观点都可以选择,题目要求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来论述,但到底选择哪个观点,关键在于谁的观点更好把握一些。此外,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中有六点论述,但具体采取哪一个区别来联系材料,也是需要考生具体考量的。

    68.2009年底,五位法学教授认为国务院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法律相抵触,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这一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启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召开专家研讨会,公布草案征求民意,于2011年1月颁布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答题思路,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法学教授对《拆迁条例》提出审查建议的宪法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2)针对该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何种处理?
    (3)国务院在制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过程中,广泛听取民意的宪法和立法依据又是什么?此举反映了立法的何种原则?
    【参考答案】(1)《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立法法》第88条规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存在的与“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如确认《条例》有关条款确实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依据《立法法》第88条予以撤销,或根据《立法法》第91条,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自行修改。
    (3)《立法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此举反应了立法活动的民主性原则。立法的民主性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考点】☆【常考点】违宪审查、立法权
    【答题思路】该题综合性很强,而且直接考察《立法法》法条,对于考生的要求较高。如果记不清法条的具体论述,则可通过自己语言复述出来,并不需要完全跟法条一致。再次强调,宪法的复习最重要的是看法条,主要是《宪法》、《立法法》和《选举法》。

    69.“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祭祀》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解薛允升的上述观点?
    (2)为什么明律较唐律会发生这样的变化?
    【参考答案】(1)材料反映了明代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适用原则。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2)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的犯罪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二是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洽国”的体现。

    五、论述题:第70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70.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请结合这一背景,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与内容。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参考答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是中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一个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社会、专业化的社会,权利义务明确的社会,个人对自己的未来可计划而且可预测的社会要靠法律、靠法治来实现。第二,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与中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和公民权利要求相同步。第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回应社会的需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我国在多个法律部门都具备民生的视角,目的就是保护民生福祉,使人民生活得更幸福。第四,法律体系是分层次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适应我国幅员广大、各地情况存在差异的现实,符合不同层面社会治理的需求,又能维护法制的统一。
    【考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答题思路】以上内容取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综合课论述题出题的方向就是与当前的社会热点结合,所以考前可以适当复习下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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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09:23 | 只看该作者

    2012法律硕士(法学)专业课主观题分析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
    【参考答案】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犯罪未遂行为的特征和犯罪未遂的原因,通常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考点】犯罪未遂
    【答题思路】非法学联考分析中有中规中矩的论述,照搬即可。
    3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拟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考点】逃税罪
    【答题思路】原名偷税罪,因《刑法修正案七》对之进行修改而变成重点。其构成要件在非法学联考考试分析中有中规中矩的论述,照搬即可。
    3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参考答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2)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答题思路】非法学联考在2005年、2010年和2012年均有简答题涉及该知识点。从该题可以看出,法学与非法学的重点有重合。
    34.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依《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题思路】非法学联考分析中有中规中矩的论述,照搬即可。而且该题在2004年非法学联考中已经考过。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5.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参考答案】我国目前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其中,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考点】☆【常考点】死刑的限制
    【答题思路】因《刑法修正案八》对之进行修改而变成重点。而且该题在2007年非法学联考中已经考过。可见法学联考也有重者恒重的特点。
    36.试论合同的相对性。
    【参考答案】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制秉承大陆法传统,继受了大陆法“债的相对性”理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债的相对性具体到合同领域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提出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无疑早已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同和立法者的实践支持。
    【考点】合同相对性
    【答题思路】法律硕士(法学)的主要难在论述题的出题方式,虽然让试论合同的相对性,但具体要谈合同相对性的哪方面,题目没有给出指引,需要考生自己考虑。此外该题的答案在分析中没有相应的论述,所以光看分析对于解决该题是不够的。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7.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部会计,乙是社会无业人员。甲得知保管现金的出纳张某经常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于是与乙商量搞到单位资金的办法。一天,甲将乙悄悄带劲单位财务部套间,藏在办公室的大避柜内。中午时分,财务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就餐,甲趁机打开壁柜放出乙,然后自己也去就餐。乙迅速撬开张某的办公桌抽屉,取出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了40万元现金。事后,二人将40万元现金平分。
    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判断应有内部人员参与了该犯罪行为,于是找每个职工谈话,在与甲谈话时,甲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乙得知甲被公安机关叫去谈话,立即给妻子丙打电话,告知真实情况,让其赶紧为自己购买逃往外地的火车票。并按照乙的要求购买了火车票,乙随机逃往外地。
    并被逮捕后,经公安人员教育,打电话给乙,劝其回来投案。乙在丙的反复劝说下,在逃亡地向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        如何认定甲与乙行为的性质?
    (2)        如何认定丙的行为性质?
    (3)        甲、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丙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参考答案】(1)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2)丙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3)甲具有自首情节,乙也具有自首情节,因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构成自首。丙具有立功情节。
    【答题思路】法学联考案例题的难度小于非法学联考的。因为考察的知识点还是比较单一的。
    38.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
    2009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大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
    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暧昧短信,接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        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适用我国合同法?为什么?
    (2)        对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官甲认为全部无效,而法官乙认为部分无效。请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一种观点),并阐释理由。
    【参考答案】(1)不适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为商品流通服务。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一些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合同法》不调整身份关系的协议。实际上,“夫妻忠诚协议”是为了保护配偶权而签订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属于调整身份关系的协议。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应受《合同法》调整。(2)部分无效。夫妻忠诚协议中规定的“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违反了离婚自由原则,而且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所以离婚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离婚。此外,关于监护权,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都享有法定监护权,离婚时一方获得的只是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孩子有意思能力的要看孩子的意愿。所以“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无效。
    【答题思路】法学联考主观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区别于非法学联考,那就是非法学一道题所考察的知识点特别广,而且之间联系很紧密,而法学一道题所考察往往是一个或二个知识点,但深度却比非法学深。

    2012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主观题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
    【参考答案】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等。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反对责任擅断;反对有害追溯;同时,允许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因果联系原则,是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是指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其含义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应当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题思路】该题在非法学2008年简答题已经考过。
    32.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参考答案】(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实事求是地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和裁定。不受任何组织、领导及其他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种案件活动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必须独立进行。(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对一切公民都必须一律平等对待,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5)合议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6)在审判阶段,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7)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8)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9)审判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工作制度。(10)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既是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的审判工作组织,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对保证办案质量和实现国家审判职能有重大作用。
    【考点】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题思路】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特别是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是最近的重点,非法学2009年和2010年分析题两年都考了该知识点。
    3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参考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废除帝制,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4. (15分)某高校新生小张在自学法理学知识后,对我国《物权法》进行了分析,共写了如下四点学习体会:
    ①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该法属于我国的根本法。
    ②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因此物权法属于民商法部门。
    ③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理解,该条规定属于准用性法律规则(规范)。
    ④原建设部在物权法生效后制定和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是行政法规。
    请指出小张观点中不正确之处,并运用法理学知识和原理阐述理由,对不正确的观点进行改正。
    【参考答案】小张观点有几处不正确:(1)物权法属于法律,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2)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调整对象是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 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不属于商法。(3)物权法第10条不是准用性规则,而是委任性规则,即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4)《房屋登记办法》是部门规章。
    【考点】☆【常考点】物权法、委任性规则
    【答题思路】法学联考比非法学更加联系实际,该题就是该特点的说明。直接考察《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对这些规定的理解。相应来说,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更高一些。
    35.(15分)请结合实际,论述影响法律实现的主要因素。
    【参考答案】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与法律实施过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因素都会影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其中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有:国家的阶级本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很多,应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36.(15分)2011年10月,某市F区人大进行换届选举。5月初,高校教师王某通过微博公开其参选该区人大代表的意愿,并公布了个人身份和简历等基本情况。该条微博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选举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王某参选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        王某要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参考答案】(1)根据宪法和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王某是可以参选的。(2)对于那些宣布参加人大代表竞选的人来说,需要明确的是,自行宣布参选并不意味着自己已经成为候选人。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根据选举法,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其二,则是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只有取得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才能成为初步候选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但必须是本行政区域选民。选民虽然被推荐或提名,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成为正式候选人。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对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进行汇总,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考点】☆【常考点】选民资格、正式候选人
    【答题思路】法学联考比非法学更加联系实际,该题就是该特点的说明。直接考察《选举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对这些规定的理解。相应来说,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更高一些。
    37.(15分)有人认为,言论自由只有那些喜欢舞文弄墨的人才需要,对其他人没有意义,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请结合宪法学原理对此看法进行评析。
    【参考答案】言论自由不是如题中所述那样可有可无的,也不是某些人才需要的,而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它是公民政治权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视、广播、戏剧等手段来展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对言论自由的确立和保障,我国甚至提到了宪法的位置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共同纲领》到以后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人宪法之中。而基本权利,就是那些指由宪法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考点】言论自由
    【答题思路】该知识点非法学联考在2007年和2010年已经考过。说明该知识点非常重要,也说明了法学联考同样重者恒重,还有以往考过的真题,特别是非法学的真题,对法学联考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38.(20分)材料一:“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法律答问》材料二:“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法律答问》
         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法律答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2)材料一种的乙有无法律责任?原因何在?
    (3)材料二中的乙有无法律责任?原因何在?结合上述材料,试析秦代法律中盗罪共犯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1)《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所作的解释。(2)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知道其盗窃的事情,并且分赃,问乙方如何论处?同样的罪名论罪,原因在于乙知道甲盗窃。(3) 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原因在于乙不知道甲盗窃。(4)秦朝盗窃共犯的成立条件是,主观上需要知道对方盗窃。
    【考点】秦朝《法律答问》
    【答题思路】法学联考的法制史所引内容在分析中找不到相应论述,需要考生扩大阅读的范围并提高对古文的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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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7-19 09:56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收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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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7-19 13:30 | 只看该作者
    顶啊啊啊 啊、好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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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20:54 | 只看该作者
    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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