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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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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0:07 | |阅读模式
《合同法》教学大纲
编写说明
  
  
本大纲主要是为了配合《合同法》课程的教学而编写,由刘新熙教授主编,戴孟勇副主编。
      

课程名称:《合同法》
学    分:3学分
总 学 时:54学时
  
前言
         
  市场经济是由各种类型的交易组成的,合同则是市场交易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合同法规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结束了我国在此之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统一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在我国的经济生活和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不仅是债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课程,应当在学生系统地学习了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法总则的相关知识后进行讲授。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既要掌握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基本制度,也要熟悉买卖合同等典型合同的基本规则,理解这些制度和规则背后的基本原理。教师在讲授本门课程的过程中,除了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以外,还应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实践教学环节,逐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务的能力,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草拟现实中常用的合同文本,并能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常见的合同纠纷。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熟悉各种合同的分类标准及区分意义;大致了解合同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四、合同的相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以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
  典型合同,也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区分意义
  对于典型合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相关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对于非典型合同,应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合同法主要以双务合同为规范对象。
  (2)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则否。
  (3)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会发生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在单务合同,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由债务人予以负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时是否须付出对价为标准。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有助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尽相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
  (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合同,是指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标准不同。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2.区分意义
  要式合同如未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及内容产生影响。
  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以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为标准。
  一时的合同,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方面,存在着区别。
  (2)继续性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以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2.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以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或者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为标准。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1.区分标准:以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确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倖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的合同。
  2.区分意义
  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射倖合同则否。
  十、本约与预约
    1.区分标准:以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为标准。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
  2.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十一、合同的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
         第三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定义
  在我国,广义的合同法是有关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仅指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立法例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3.我国。
  三、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合同法。
  2.近代合同法。
  3.现代合同法。
  四、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五、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特色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含义。
  2.合同自由原则确立的基础。
  3.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
  4.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限制。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标准及其意义。
  2.近代合同法与现代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3.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的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熟悉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合同关系中的各种义务;了解要约的失效原因,招标投标等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以及合同欠缺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缔结合同而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
  2.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以便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4.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以及要约对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所产生的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4.要约的存续期限。
  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生效的效果。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节  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
  一、招标投标方式
  二、拍卖方式
  三、交错要约
  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也向其发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均不知对方已向自己发出要约的现象。
  四、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的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即告成立的现象。
  五、强制缔约
         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
  三、合同的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
  四、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3.《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2)格式条款使用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4)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五、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和处分权能。
六、合同义务
  1.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辅助主给付义务而发挥作用的义务。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合同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3.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是指对方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仅使义务人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的义务。
  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七、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2)合同欠缺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
  3.其他形式。
  复习思考题
  1.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2.要约的撤销与撤回有何区别?我国《合同法》对于要约的撤销是如何规定的?
  3.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4.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何限制?为何要设立这些限制?
  5.试述合同关系中的义务群。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无效的原因,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熟悉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性质及其消灭原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了解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第一节    有效合同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第二节    无效合同
  一、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合同的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节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3.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性质。
  2.撤销权的归属。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权利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第五节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一、自始无效
  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五、恶意串通人的返还责任
  六、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3)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复习思考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类型的无效合同?这些规定有无需要完善之处?
  2.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何区别?
  3.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4.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熟悉合同履行的各种具体规则;了解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区别。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履行、给付与清偿
  二、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情事变更原则
  1.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客观情事发生异常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1)须有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
  (2)情事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完毕前的期间内。
  (3)情事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
  3.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1)再交涉义务。
  (2)合同的变更。
  (3)合同的解除。
  4.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一、履行主体
  二、履行标的
  三、履行地点
  四、履行期限
  五、履行方式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的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5)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后履行的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后履行的一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一方的举证义务和通知义务。
    (2)先履行一方的中止履行权。
  (3)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的义务。
  (4)先履行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复习思考题
  1.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2.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其功能。
  3.试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使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使方式;熟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了解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性质上属于债权的法定权能。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行使范围。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行使费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受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拘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责任说等观点。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在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属于无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需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在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属于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需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2.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行使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行使效果。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一经撤销,即自始归于无效,受益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
  复习思考题
  1.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规定的?这些规定有无需要完善之处?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3.试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异同。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保证人的资格,各种保证方式的具体内涵,保证期间的确定,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以及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定金类型;熟悉保证合同的性质,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最高额保证的内涵,违约定金的性质;了解我国《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的性质。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
  一、合同的担保的含义
  二、合同的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性质
  四、反担保
  五、担保制度的立法模式
  六、我国《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七、诉讼中的担保和诉讼外的担保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性质。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以及从合同。
  2.保证合同的成立。
  3.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3.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可分为:
  (1)按份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五、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权让与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3.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5.主合同解除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6.保证责任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7.债权人怠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六、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4.保证期间的其他问题。
  5.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七、保证人的抗辩权
  1.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享有作为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
  八、保证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权
  1.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予以偿还的权利。
  2.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指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享有以自己将来可得享有的追偿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
  3.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于其范围内得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九、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时,保证人负缔约过失责任。
  2.保证合同因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或者担保合同的履行等目的,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二、定金的种类
  1.成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2.证约定金,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3.违约定金,以定金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作为对违约方的制裁的定金。
  4.解约定金,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
  5.立约定金,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三、定金合同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2.定金合同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3.违约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定金与押金、预付款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现行法对保证人的资格有何规定?
  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3.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有何区别?
  4.试述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5.试述保证期间的确定及其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系。
  6.我国现行法规定了哪些类型的定金?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债权让与的有效条件及其效力,债务承担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熟悉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了解合同协议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方式。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概述
  二、合同协议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内容的变化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4.合同的变更须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续。
  三、合同协议变更的效力
  1.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为债的履行提供新的根据。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让与合同,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权让与的有效条件
  1.须有被让与的债权存在。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以下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让与合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须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5.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所让与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移转给受让人。
  (2)让与人的义务。
  (3)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让与的通知,让与人与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让与而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诉讼时效中断等效力。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承担合同,将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债权人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其债务,原债务人于其承担的范围内获得免责。
  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1)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承担合同。
  2.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1)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2)承担人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一并移转给承担人。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1)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承担合同。
     (2)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承担合同。
  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也称合同移转或合同承担,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债权让与的有效条件。
  2.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3.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何区别?
  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方式有哪些?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熟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清偿、提存、混同、免除的概念,以及提存的效力;了解合同解除的类型,代为清偿与代物清偿,以及提存的原因。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于具备解除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2.在单方解除中,又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3.在法定解除中,又可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三、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解除权及其行使
  1.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解除权,是指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2.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解除权的移转性。
  4.解除权的消灭
  (1)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准用。
  5.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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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使债权得到实现的给付行为。
  二、清偿受领人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
  有效的代为清偿应具备以下要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特约。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四、代物清偿
  有效的代物清偿应具备如下要件:
  1.须有原债务存在。
  2.须以他种标的代替原定标的。
  3.须有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之间的合意。
  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地受领他种标的。
  五、清偿抵充
  1.约定抵充。
  2.指定抵充。
  3.法定抵充。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二、抵销的种类
  1.法定抵销。
  2.合意抵销。
  三、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2.双方所负债务之标的物种类、品质应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法律规定和债的性质适于抵销。
  四、抵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五、抵销的效力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广义的提存,是指某人为特定目的而将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
  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向其交付标的物时,由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
  二、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标的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代替物。
  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6.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四、提存的效力
  1.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2)债务人的债务因提存而消灭。
  (3)与标的物有关的风险、利益及负担转归债权人。
  2.提存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3.提存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五节    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抛弃债权为目的,向债务人所作的消灭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
  二、免除的性质
  免除为单方行为、非要式行为、处分行为。
  三、免除的方法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四、免除的效力
  免除使被免除的债务及从债务归于消灭,但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广义的混同,是指没有必要并存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包括物权之间的混同、债权与债务的混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混同。
  狭义的混同,是指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
  1.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
  三、混同的效力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的关系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复习思考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2.试述解除权的行使以及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试述抵销的构成要件以及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4.简述提存的效力。
  
      
      第九章    违约责任
?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违约行为的基本形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赔偿损失的范围,强制履行的构成要件;熟悉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的区别,赔偿损失、违约金、强制履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了解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关于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的规定。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1.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却明示或默示地向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2.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丧失了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不能履行在理论上可以区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
  (1)自始不能履行与嗣后不能履行。
  (2)永久不能履行与一时不能履行。
  (3)全部不能履行与部分不能履行。
  (4)事实上不能履行与法律上不能履行。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不完全履行又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瑕疵履行,是指单纯造成履行利益受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2)加害给付,是指给债权人的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5.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提出的给付。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
  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第二节    免责事由
  一、免责条件
  1.免责条件的概念。
  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免责条件的类型。
  (1)一般法定免责条件。
  (2)特别法定免责条件。
  二、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以协议免除或限制其将来可能产生的责任的合同条款。
  2.免责条款的解释。
  3.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责任竞合概述
  1.法律规范竞合
  法律规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致使这些法律规范都可适用。
  2.民事责任聚合
  民事责任聚合,是指受害人就同一事实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2.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3.举证内容不尽相同。
  4.赔偿范围不尽相同。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6.责任方式不尽相同。
  7.免责事由不尽相同。
  8.诉讼管辖不同。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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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赔偿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1)合理预见的主体。
  (2)合理预见的时间。
  (3)合理预见的内容。
  (4)合理预见的标准。
  3.与有过失规则。
  4.减轻损失规则。
  5.损益相抵规则。
  二、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2.违约金数额的增减。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关系。
  (1)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2)违约金与定金。
  (3)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三、强制履行
  1.强制履行的概念。
  强制履行,是指债务人违约后,如债务履行仍有可能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2.强制履行的构成要件。
  (1)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2)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4)强制履行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性质。
  3.强制履行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关系。
  (1)强制履行与赔偿损失。
  (2)强制履行与违约金。
  (3)强制履行与合同解除。
  四、价格制裁
  价格制裁,是指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在迟延履行期间遇到政府调整价格时,应当在原价格和调整后的价格之间选择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的违约责任方式。
  
  复习思考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违约行为?
  2.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
  3.试述我国《合同法》关于赔偿损失责任的规定。
  4.试述赔偿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
  5.试述赔偿损失与强制履行之间的关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与合同法的适用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的原则;熟悉解释合同时经常适用的各种规则;了解《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及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节    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的解释概述
  合同的解释,是指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为合理确定合同的内容,依法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
  1.客观解释原则。
  (1)无特殊商业背景时,按普通字面含义解释。
  (2)通常的专业术语应依其专业含义来解释。
  (3)明示其一即排斥其他规则。
  (4)同样种类规则。
  2.体系解释原则。
  (1)特定性、具体性条款优先于一般性、概括性条款。
  (2)单独协商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3)手写条款优先于打印条款。
  (4)打印条款优先于印刷条款。
  (5)大写数字优先于小写数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术语与对该术语的具体描述不一致时,应按照具体的描述来解释。
  3.习惯解释原则。
  4.诚信解释原则。
  5.目的解释原则。
  (1)如合同条款可作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时,应采纳使之有效的解释。
  (2)在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3)如不同语言的合同文本所用词句不一致,应根据合同目的予以解释。
  (4)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应按照合同的内容来解释。
  6.不利解释原则。
  对合同的条款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该条款制作人的解释。
  
         第二节    合同法的适用
  一、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
  三、特殊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管理
  复习思考题
  1.试述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
  2.简述解释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的风险负担规则,以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熟悉《合同法》对解除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几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性质和赠与人的义务,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异同;了解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现行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以及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1)交付时间的确定。
  (2)交付地点的确定。
  (3)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3.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付款地点的确定。
  (2)付款时间的确定。
  2.检验及通知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1.风险原则上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因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而移转。
  4.买受人迟延受领时风险的移转。
  5.因标的物质量不合要求导致买受人解除合同时,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6.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不影响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或从物不符合要求时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2.数物中的一物不符合约定时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3.数批货物中的一批不符合约定时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4.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解除权。
  五、特种买卖合同
  1.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2.样品买卖合同。
  3.试用买卖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有偿合同和互易合同的参照适用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二、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供电人的义务
  1.安全供电。
  2.中断供电前的事先通知义务。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断电时应及时抢修。
  四、用电人的义务
  1.及时交付电费。
  2.安全用电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为诺成、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
  二、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并移转相应的权利。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四、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五、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例外情形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四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原则上为诺成、有偿、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无偿、不要式合同。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2.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复习思考题
  1.试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2.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如何规定的?
  3.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负有哪些义务?
  4.赠与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有何区别?
  
         
         第十二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合同法》关于保护承租人的特别规定;熟悉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了解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第一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的适用性。
  2.维修租赁物。
  3.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按期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租赁期间届满后返还租赁物。
  四、承租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租赁物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2.经出租人同意改善租赁物的权利。
  3.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权利。
  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5.特殊情况下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击破租赁关系。
  2.租赁权的法定移转。
  3.租赁合同的默示延长。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要式、有偿合同。
  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原则上不对租赁物的适用性负责。
  3.不承担租赁物侵害第三人权利的侵权责任。
  4.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5.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
  三、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应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承租人根据约定可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时,承租人对超额价值享有返还请求权。
  4.依约支付租金的义务。
  5.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负有维修义务。
  
  复习思考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2.试述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十三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及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熟悉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了解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性质,以及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二、承揽人的义务
  1.原则上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的义务。
  4.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负有通知义务。
  5.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6.接受定作人的检验、监督。
  7.保密义务。
  8.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定作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
  2.协助义务。
  3.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4.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三、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接受发包人检查的义务。
  2.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
  3.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就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验收的义务。
  2.依约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享有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复习思考题
  1.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负有哪些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3.试析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条件。
  
         
         第十四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以及间接代理制度;熟悉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性质,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和仓储合同中的存货人的主要义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要义务和行纪人的介入权;了解运输合同的类型,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居间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第一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通常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类型
  1.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
  3.同一方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三、承运人的义务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安全运输的义务。
  3.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有关运输的重要事项的义务。
  (2)依约运输旅客的义务。
  (3)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旅客的义务。
  (4)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4.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的义务。
  (2)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承受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的运费风险。
  四、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享有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如实申报与运输货物有关的事项的义务。
  3.妥善包装货物的义务。
   
         第二节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无偿、不要式合同。
  二、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义务。
  3.亲自保管义务。
  4.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的及时通知义务。
  6.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三、寄存人的义务
  1.依约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2.保管物有瑕疵或者保管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时,保管人负有告知义务。
  3.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保管人声明。
  
         第三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仓储物。
  2.向存货人给付仓单。
  3.妥善保管义务。
  4.入库仓储物变质或损坏时的及时通知义务。
  5.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6.保管不善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
  2.储存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时的说明义务。
  2.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第四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无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2.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及委托事务的结果。
  3.财产转交义务。
  4.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2.有偿委托中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受托人的损失。
  四、间接代理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委托人的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3.第三人的选择权。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五、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事由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第五节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
  2.妥善保管委托物。
  3.合理处分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
  4.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
  三、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于此情形,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四、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
  2.及时受领或取回委托物。
         第六节    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居间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2.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居间人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三、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有义务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复习思考题
  1.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负有那些义务?
  2.试述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区别。
  3.试述我国《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
  4.试述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异同。
  
         
         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法》规定的技术合同的类型,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熟悉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了解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第一节  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二、委托开发合同
  1.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3)完成协作事项。
  (4)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开发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3.成果归属
  三、合作开发合同
  1.当事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2.成果归属
  四、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研究开发失败的风险负担
         第二节    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要式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让与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
  (2)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3)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受让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2)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让与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3)保密义务。
  2.受让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使用技术。
(2)支付使用费。
(3)保密义务。
         第三节    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概述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2.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三、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
  2.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四节    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三、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2.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四、新技术成果的归属
  
  复习思考题
  1.我国《合同法》对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和受让人各自负有哪些义务?
  
  
  
  参考文献目录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下),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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