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2011vicky 于 2012-1-6 12:00 编辑
在元照上复制粘贴的,还是繁体的,最近才知道灵格斯词霸可以下元照,也没时间再去复制粘贴了。
因为书看得太少了,所以质量可能不高,都是之前在那个台湾网址上狂粘贴的,也没看,刚整理出来,自己都没有完整的看一遍……
看能不能帮倒谁呢,反正我是没希望了,哎,心灰意懒,好痛苦哇,每天晚上都是崩溃和煎熬。
加油吧各位,祝大家好运~
————————————————————————————————————————————————————————
哎呀呀,发现word有繁简转换的功能哇,转了过来了,看起来顺眼多了……
哎呀,怎么传不了……直接贴吧……
Summon 传唤;送达传票 指告知被告已有人向他提起诉讼,并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对控告作出答复的行为 Subpoena 传票 由法庭或其它授权机构签发的指令某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法庭)的命令 cause of action 诉因;诉讼理由 指原告起诉的根据。具体指原告起诉寻求司法救济所依据的事实,如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等,有时也可指依据这些事实所提起的诉讼的一部分。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 裁决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不可再诉的驳回起诉 此种驳回起诉即为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局裁决,禁止原告在以后以同一诉因或请求再次起诉。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可以提出既判事项〔res judicata〕的抗辩 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 不影响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可以再诉的驳回起诉 此种驳回起诉不妨碍原告在以后以同一诉因再次起诉。 Petition 申诉;申请 向法院或其它官方机构提交的正式书面文件,请求其行使职权以纠正不法行为或授予某种特权或许可或就特定事项采取司法措施等。 quid pro quo 一物对一物;一事对一事 用于合同中,指对价 estoppel (1) 不容否认 指禁止当事人提出与其以前的言行相反的主张;即对于当事人先前的行为、主张或否认,禁止其在此后的法律程序中反悔,否则,将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2) 再诉禁止;既判事项不容否认 禁止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相同或不同争点再次争讼 estoppel in pais 因既有行为而不容否认 指当事人由于其先前的行为或不当沉默而自受约束,以后不得自相矛盾,作相反的主张 pending action 未决诉讼 指已经开始,但尚未作出终局判决或裁定的诉讼。 alimony ad interim 临时扶养费 指离婚诉讼未决时,配偶一方临时给予对方的的扶养费。 Alimony 扶养费 指离婚或分居后或在离婚诉讼期间,配偶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费用,通常由男方付给女方。 Unconscionability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原则 法院根据该原则可以以合同缔结中的程序滥用或以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实体滥用为由拒绝强制执行不公平或压迫性合同,任何一种滥用都是以显失公平为基础的。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基本检验标准是,根据缔约时的环境和通常的商业背景以及特定交易的商业要求,确定合同条款是否不合理地使一方当事人受益,从而压迫另一方当事人或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对合同内容作出有实质意义的选择却使另一方不合理地受益,则属于显失公平。 quantum meruit 应得额;合理金额 服务的合理价格,以及在准合同(如不当得利)中计算赔偿额的合理数额。在普通法上,计算违约赔偿数额的一个标准。该词作为衡平救济的一种方式,现仍用于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中。 gross misdemeanor 严重的轻罪 严重程度高于一般的轻罪,但并非重罪。 anticipatory breach 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义务人以言词、行为明确而清楚地表明其将拒绝履行义务的意图,则这些言行是对合同的放弃,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视合同已被终止。 battle of the forms 标准条款之间的冲突;格式之战 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交换的标准格式条款之间发生的冲突。尤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种形式作出承诺或确认书,从而与要约产生不一致。 Caveat emptor 买者自慎之 普通法格言。指买方应自行注意卖方对标的物的权利是否有瑕疵等。 concurring opinion (判决中的)同意意见 指一名或少数法官的单独意见,同意多数法官作出的判决,但对判决依据提出不同理由。 concurring cause 共存原因 指与近因〔primary cause〕同时作用造成某一损害的原因,两种原因对损害的发生缺一不可。共存原因与在根本原因之后发生的介入原因〔intervening cause〕形成对比。 consequential damages 间接损害 由损害行为的某些后果所致的损害,而非由该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即损害出于一般未预料到而与后果又有关的另一特殊情况的发生。这种损害有的可起诉,有的不能起诉。 consequential loss 间接损失 由损害行为的后果所致的损失,而非由该行为直接所致的损失。 exculpatory clause 免责条款 指规定当事人对特定的不法行为免于承担责任的合同条款,主要目的是使当事人免于因过错而承担责任。它常见于租赁、合同和信托中。在信托文件中,该条款有利于受托人便宜行事,即只要受托人的行为系根据信托文件而善意为之,即可免责。 parol evidence 口头证据 指证人在法庭上口头作出的证言 parol evidence rule 口头证据规则 根据此项规则,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以之为正式协议时,合同条款不得因此前的书面或口头协议而变更或推翻,但不排除与书面合同并无抵触的口头证据。此规则也适用于遗嘱及信托。 Repudiation 拒绝履行合同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言语或行为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将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以此作为违约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则该拒绝履行即构成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total repudiation doctrine 彻底否认合同有效规则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否认合同有效,则其亦不得要求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 privity of contract 合同的利害关系;合同的相对性 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联系或关系。 undue influence 不当影响 指一种影响、压力或控制力,使得一方当事人由此而不能自由、独立地就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 unjust enrichment 不当得利 指既非赠与也无合法理由而从他人处获得的利益,对此,受益人须返还原物或给予补偿。 Usage 习惯做法 在特定地域针对某些特定的交易而形成的合理合法的公认惯例,该公认惯例或是为所有当事人所熟知,或是已被确定、统一和众所周知,从而当事人将被推定为必须依此作为。 usage of trade 行业惯例 在特定的行业或业务中普遍接受的交易作法或方法,只要该作法或方法在特定的一个地区、行业或交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致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 statutory lien 制定法上的物权担保 指于特定情况或条件下,单纯产生于制定法的留置权、质权或抵押权。它不包括基于契约产生的或于契约中规定的此种权利。 status quo 事物的现时状态 in loco parentis 替代父母的地位;担当起父母的权利与责任 代行父母义务者,即loco parentis,指某人在另一人的生父母不在并且没有正式法律认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照顾和管理。它是临时性的,有别于长期性的收养 detrimental reliance 不利益的信赖;致人损害的信赖 由于一方当事人对他人的行为或陈述产生信赖,从而导致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则该种信赖即属不利益的信赖。 down payment 定金;履行保证金;(分期款的)首付款 指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以现金或其它等值物支付的部分款项,以作为履约担保或预付款项。 cross-examination 交叉询问;反询问 指在听审或开庭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反询问应在提供证人的本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之后进行,目的在于核查证人的证言或质疑证人或其证言的可信性,如指出证言与证人先前所作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向证人提出疑问,诱使证人承认某些事实以削弱证言的可信性等。在交叉询问中允许提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但通常只能限于主询问中涉及的事项以及证人的可信性问题。 sub judice 在审判中;正在审理而尚未裁决;未决审理 相当于英文里的 at bar。 Counterclaim 反诉;反请求 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案原告提出的一项独立的请求,以代替就该请求对原告另外提起一项单独的诉讼。 Mediation 调解 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以私人和非正式名义,协助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的争议解决程序,无强制力。 burden of proof 证明责任 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于己的裁判而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说服事实认定者〔trier of fact〕确信其主张的责任。 ad damnum 关于损害赔偿 指令状或起诉状中陈述原告的金钱损失或其请求的损害赔偿金的条款。此种条款告知对方当事人在未对实际损害或责任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所要求的最高索赔金额。 default judgment 缺席判决 被告在庭审中不到庭或未对原告的请求作出答辩的情况下,法庭所作的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不履行判决 当事人不服从法庭命令,尤其是要求其进行披露〔discovery〕的命令时,作为惩罚,法庭作出的于其不利的判决。 due diligence 应有的注意;适当的注意 due process of law 法律的正当程序 res judicata 既决事项;既判力;一事不再理 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就案件作出终局判决后,在原当事人间不得就同一事项、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请求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最终的决定。 case in chief 庭审中负证明责任一方先举证的阶段 指对案件首先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应当向法庭提出其证据的活动。 best evidence rule 最佳证据规则 指为证明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中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供该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的原件,除非该原件已丢失、毁损或因其它原因而无法提供。 oral argument 口头辩论 1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向法庭口头陈述其支持或反对法庭应作出某种判决或应给予某种救济的理由和根据;2指法庭听取双方当事人就某一申请或上诉作口头辩论的程序。 per curiam opinion 法庭的意见 全体法官一致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不必再作讨论 nolle prosequi 撤诉;撤销诉因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方正式记录在案表示「不愿继续进行诉讼」,即可对该案的全体被告或对其中的某些被告撤诉。 stare decisis 因循前例;遵循先例 较高级的法院在处理某一类事实确立一项法律原则后,在以后该法院或其同级、下级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同类事实时应遵循该已确立的法律原则。 obiter dictum 法官的)附带意见 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就某一与案件并不直接相关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评论,它并非为本案判决所必要,因此不具有判例的拘束力。 limitation of action 诉讼时效 指提起某些诉讼或行使权利的有效期限,在期限届满后,不论其诉讼请求权是否曾经存在,均不得再起诉。 Laches 迟误 指当事人在主张或实现其权利方面的疏忽、懈怠或有不合理的拖延。迟误是衡平法上的一项制度,即如果原告疏于主张其权利或者有不合理的拖延,而其疏忽和拖延已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衡平法院可以拒绝原告提出的救济请求。 estoppel by laches 因迟误而不容否认 一项衡平法原则,指如果原告在主张权利方面有疏忽或者有不合理的拖延,法院可以拒绝给予原告救济。 Duress 强迫;胁迫 某人用以迫使他人违背其自由意志从而为或不为某行为的任何非法威胁或强制〔threat or coercion〕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其字面含义为「超级力量」,作为法律用语,意指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事件或结果。 Novation 债的更新;债的变更 指用一项新的债取代一项已存在的债,使后者的效力得以消灭。 accord and satisfaction 和解和清偿 解除债务的一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一方为一定给付而另一方接受,从而解除债务。 Consideration 对价 合同成立的诱因;致使缔约方缔结合同的原因、动机、代价或强迫性的影响力;一方当事人获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义务。这是有效合同存在并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且必须的要素 contract consideration 合同对价 指一方以自己的行为、容忍或所为的允诺来换取对方允诺的代价。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 无对价;对价无效 此术语不一定表示合同或票据缺乏对价,而是指缔约时当事人所期待的合同的对价因事物内在的瑕疵或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不履行而变得全部或部分无价值或不存在了。 want of consideration 对价的欠缺 在一般合同法中,指就某一合同完全缺乏任何有效的对价。 Fraud .欺诈;诈骗 指为诱使他人放弃有价值的所有物或合法权利而有意识地歪曲真相。 implied illegality 默示的不合法 虽未明文禁止或许可,但从某一法规可明显推断出的属不合法的行为。 Waiver 放弃;权利放弃;弃权 指故意或自愿抛弃其明知的权利,或实施可以推定其抛弃该等权利的行为,或放弃其有权要求实施的行为,或者其在享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明知相关的重大事实时,作为或不作为与其权利要求相矛盾的行为。 Necessity 紧急避险 指行为人在非由自身行为引起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在别无其它选择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侵害行为。 self-defense 自身防卫 法律允许遭到非法侵害的人对侵害者本人采用适度的反击行为,以求自身免受伤害,但自我防卫要求防卫者有正当理由:1他处在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中;2为避免这种危险而自卫反击是必要的。 action in personam 对人诉讼 确定当事人自身对诉讼标的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也称personal action。 action in rem 对物诉讼 确定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权利的诉讼。其判决不仅对诉讼当事人有效,而且对所有在任何时间对该财产主张权益的人有效。 action quasi in rem 准对物之诉 指非严格、非纯粹的对物诉讼,它是对被告人本人提起的诉讼,但其真正目的在于处理某项特定财产或以该财产满足所提出的请求。 derivative action 股东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在公司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公司不行使其诉权时,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向第三人提起的诉讼。 stay of action 诉讼中止 指诉讼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法院以裁定〔order〕或禁制令〔injunction〕暂停案件程序的进行,直至该特定情形消失。如当事人一方将诉讼中遗漏的步骤补齐或完成法院要求其必须做的事项等,诉讼程序则可继续进行。诉讼中止,既可以是整个案件程序的暂缓进行,也可以是在特定程序阶段发生的中止或暂停。 interlocutory appeal 中间上诉 在初审法院对整个案件作出终局裁决之前发生的上诉,它通常不是就对案件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意义的事项,而是对为决定案件的是非真相所必要的事项提出的。 de facto corporation 事实上的公司 没有法律上的成立许可〔creative fiat〕,仅由公司成员宣称其为公司,实际上也依公司规范运营者。 admissible evidence 可采纳的证据;可采信的证据 指具有相关性,并且依其性质(如非传闻、不存在不公正的偏见等)法庭或法官应予接受的证据。 Demurrer 诉求不充分抗辩;法律抗辩 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但认为它在法律上却不足以支持其救济请求,或认为其诉状表面上仍存在某些缺陷,使得本方在法律上无义务继续推进诉讼的一种抗辩。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证据优势 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指较相反的证据更有份量、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即证据所试图证明的事实,其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ultra vires (doctrine) 越权;越权原则 ultra vires的拉丁文含义是「超越权限」,广义指未经授权而实施行为。通常是指公司超越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或业务范围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