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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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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学习年限
除专业目录备注栏中标注的专业外,各专业一般为二年。
三、招生专业

学术型学位有7个学科门类的65个学科专业,专业学位有5个专业领域(即专业代码首位数为4或5)对外招生,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均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具体见招生专业目录。
四、招生名额
拟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400名左右(含推荐免试生,除经济学院外,各专业接收的推荐免试生约占招生计划的15-20%,经济学院接收的推荐免试生约占招生计划的40-50%),教育部尚未下达我校2010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时将视教育部实际下达计划数、生源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招生总数及各专业招生数进行适当调整。
五、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只能报考自筹或委培生);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0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但须满足以下条件:通过八门相关专业本科课程的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及格水平或相当水平;公开发表过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同等学力考生须于2009年9月25日前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的证明。经我校审查同意后,才能办理报名手续。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报名阶段如实填写,不需提前向我办提出申请;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4.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考工商管理硕士或公共管理硕士的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五年或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生者不受此限制。
6.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要求。
六、报名与考试
1.报名
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 网上报名:报名时间由教育部统一确定,2010年具体报名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14日,10月16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现场确认:时间为2009年11月10日-14日。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指定报考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缴纳报考费并现场照相。
在上海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到上海财经大学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其中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和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到上海财经大学进行现场确认。
2.考试
1)初试:初试时间为2010年1月9日至10日(详见准考通知),除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外,其他科目由我校命题。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初试地点为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或上海财经大学。
2)复试:一般在2010年的4月进行,实行差额复试。复试内容一般为考生专业知识、外语及综合能力。复试方式为面试与笔试相结合或面试。各专业复试的方式和科目将在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网页公布并在复试通知中注明,复试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专业知识参考书目见附表。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除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须加试(笔试)两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
七、资格审查与体检
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复试时应按我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我校复试通知。
八、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保证质量”的原则, 综合考察考生的整体素质进行录取,录取名单须经学校审议,上海市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审核,国家教育部批准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九、其他
1.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于2009年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中央部(委)属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的部署,我校将对2010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培养机制改革。具体改革方案将另行公告。
2.2010年我校将继续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40名左右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具体招生培养事宜将遵照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3.2007年至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将每年资助我校50名一流学生赴国外一流大学、师从一流导师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联合培养(限我校在读博士生),我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申请获得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资助。
4.就读期间人事关系、档案、户籍留存原用人单位的考生,必须在录取前,签订学校、用人单位与考生个人之间的三方合同。
5.我办不提供参考书籍和历年试题。邮购参考书籍或历年考试试题集(2004-2007)可与上海财经大学书店联系(电话:021-65422251、65318081)
6.有关招生信息请留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页,如有变动,以报名期间网页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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