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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同学一个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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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6-30 20:14 | |阅读模式
张某救人没救到底案
    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张某,发现被害人李某因无法查明的第三人所制造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躺在血泊中,即将李某抱上自己的汽车,准备送到医院。但是,途中发现被害人李某实在伤得太重,害怕自己做好事反被冤枉为肇事者,又临时改变主意,将被害人李某抛弃,致其得不到他人救助而死亡。张某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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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09-7-1 11:23 |
    不构成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才构成的,张某没有法定的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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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09-7-1 14:13 |
    构成犯罪,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本来无救助义务,但是已经实施了救助行为就承担了义务,中途放弃造成后果肯定是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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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09-7-1 20:56 |
    过失杀人罪,即使将其救上车后也无法定义务要求一定得救,但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将其中途抛弃的后果,对他死亡有间接原因,如果是放在理应可能有人发现救助的地方即使死亡也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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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22:44 |

    请教!

    那么定罪时应该是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罪呢,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如果是过失,那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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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7-2 11:04 |
    这个案例应当分成两步来处理,一、交通肇事后李某的伤情有多重,结果会是什么;二、张某的遗弃行为有没有加重李某的伤情。如果加重了,那么张某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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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7-2 20:58 |

    ~

    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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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0 12:23 |
    6楼所讲有一定的道理 如果事后能证明伤者在被拉上车以前已经因伤情过重而必死无疑(即即使被送到医院也必死无疑),则张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当时李某有被医治的可能性,则张某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人罪。我的理由:如果张某所抛弃的地方他人很难发现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张某将李某拉上自己的车这一行为,导致他人无法对李某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即排除了其他人的救助可能性,张某拥有了事实上的排他性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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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2 09:27 |
    是不作为犯罪 他救助的先前行为  造成了他后来不作为犯罪(中途不救助,致使受害人无得到及时的救助)的义务来源,咋一看他是救人,他中途放弃的行为实则是将他人的生命再次至于一种不可知的危险之中,是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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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4 00:04 |
    本题着重考察的是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复杂,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态多样,较难把握。本案中关键看一点,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遗弃有无因果关系。具体而言,若无遗弃行为被害人有被施救的可能(如原先在车水马龙的大马路中倒卧,后被运至深山密林中抛弃),此时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抛弃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放任此行为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若抛弃行为反而增加被害人获救的可能,即前述条件的反面,在行为人运输被害人的过程对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没有起任何加重或恶化作用的前提下,应该根据刑法谦让性原则,认定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或可根据公平性原则予以民事补偿。此处要求考虑客观环境,对于被害人实际上会不会死不应作为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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