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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盗窃罪处理”存在疑问

对“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盗窃罪处理”存在疑问

这是有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犯罪嫌疑人偷开机动车辆并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难道是根据车辆损坏的客观事实推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吗?

[ 本帖最后由 猪小花 于 2008-5-5 00:06 编辑 ]
b   bs.     k   a    oy     a   n.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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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了解每个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和意图是不可能的。这种处理应该是主客观相结合方面的考虑。严格说来“偷开+损坏”并不必然能得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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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损坏=故意损毁财物罪
偷开+丢失=盗窃
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正与不正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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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法学上叫做法律拟制,呵呵

意思就是本来不是那么回事,却硬要按照那样处理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携带凶器抢夺算抢劫
万事皆规律,有法天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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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罪时,遵循又客观到主观原则

有客观行为推断具有主观动机,,除非刑事责任能力存在问题


所谓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是有很大的局限的,,说的 很完美但是实用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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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淘米爱米兰 的帖子

讲得太好了,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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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与此相关的一种法律立法模式叫做注意规定,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是法律本含之意,立法者在法条中专门指出以期司法者注意。而且法律拟制只能在拟制的法条中理解使用,不能推而广之。

[ 本帖最后由 乔大先生 于 2008-5-12 20:48 编辑 ]
在交流中备考,在备考中交流。http://mrqiaotwo001.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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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乔大先生 于 2008-5-5 14:59 发表
补充一点:与此相关的一种法律立法模式叫做注意规定,比如非法拘禁致人伤亡,聚众斗殴致人伤亡,按照故意伤害,杀人处理,本是法律本含之意,立法者在法条中专门指出以期司法者注意。法律拟制只能在拟制的法条中 ...
犹如天书一般,
汗那,乔大,你好猛,我的偶像
天朝五十七年六月,三十二夷国竞蹴鞠于日尔曼。二十六日丙申,罗马军团击澳人袋鼠军于凯撒斯劳滕,左偏将格罗索骤袭,上将托蒂点杀之。有天朝观礼使黄子健翔者,几欲癫,呼曰:伟哉意大利左偏将!彼非一人而战,盖历代左偏将英灵附体也;又曰:意大利万岁。及澳人,则讥之,叱曰“滚蛋"未几,天朝以“非和谐”贬健翔于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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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好猛啊,小弟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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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yinghua861017 于 2008-5-5 15:01 发表

犹如天书一般,
汗那,乔大,你好猛,我的偶像
表达能力不强,想要了解,最好找本教科书看看。[em:18]
在交流中备考,在备考中交流。http://mrqiaotwo001.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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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偷开机动车后又丢弃机动车的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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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偷开机动车后又丢弃机动车的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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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楼主 猪小花 的帖子

咦,难道我的司法解释是假的?
可我的司法解释上明明写着“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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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楼 sifan205 的帖子

偷开+丢弃,很明显的盗窃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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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学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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