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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波斯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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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A卷真题(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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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0:45 | 只看该作者
对于飘云的分析:

1、主观方面看,司考的那个案例中,犯罪人本来目的就是以将别人困住继而用别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方法来侵害财产,跟“麻抢”一个道理;但是本题目明阿确说明当时6人本来的目的是去——盗窃——林木,只是因为中间出现意外而……跟司考的那个案例是不同的

2、按照飘的思路分析,那么本案的考点就只剩下一个构成抢劫罪的考点了,最多再加上是否是共同犯罪的论述,对于一道大题,似乎有点不合逻辑吧?

3、波说因为“钢丝鞭”而不构成转化。正如我上面所说,并不是因为且带钢丝而发生转化,而是因为采取了别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将看守员反锁在屋里的行为)具有暴力性,才构成转化的……而这种暴力性恰恰可以用飘对那个司考案例的解释来解释……但是又如我上面说过的,飘对于两个案例中的主观方面忘记区分了,因此才产生了这样的错误

其实我拿到案例时,飘说的那个案例我也想到了,但是分析一下后才发现有问题

一会儿跑去问兴良哥哥带的一个研究生去
再也不用考研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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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4 08:47 | 只看该作者
ORZN,我错了
我的剑在我的布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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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0:33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的案例我赞成飘云的说法

转化犯的问题,刑法中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就是那么一条,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我答的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转变,他们预谋是盗窃,但家甲和乙转变成了抢劫,抢劫罪不一定就要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还有以其他方法,本案中的行为应该就是使用其他方法,即创造型的,创造使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从而劫取财物。关于切断电话线,我写的是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了。另外我分析了他们之前的小偷小摸的行为还有一些细节。关于钢鞭我不确定,所以没写。我写了一页。
   我的刑诉是最惨的,没想起来是什么基本原则,当时很着急,因为只要原则答错了,后面就完蛋了,我答的是辩护原则。也涉及到审前的证据交换的问题。关于律师的阅卷权我没什么印象了,也答的很糟糕,这门挂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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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5:34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的很多案例,要是想那么多,头发都会掉光光的,真的。。。

只有两个人是抢劫,其他四个是盗窃。。。

只是可能有一个部分共同犯罪的问题,虽然我也忘答了咯。不过部分共犯本来就有争议的,应该不会拿来难为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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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6:43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没把问题想那么复杂,整个案例我就涉及到抢劫罪和盗窃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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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11:04 | 只看该作者

原始案例

我找不到这个刑法案例的原始案例,我搜索了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意网的案例库,没找到。哪位高手人肉搜索一下,找到原始案例~~~~~

[ 本帖最后由 波斯纳3 于 2008-1-31 08:53 编辑 ]
我的剑在我的布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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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1:00 | 只看该作者
经济匡时

All  that  you  can't  leave  be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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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21:23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记得只有抢夺和抢劫之间才涉及携带凶器转化的问题,这里应该是从共同犯罪去分析的,应该将他们的行为当成一个整体,而后分析甲已的行为是否为实行过限.我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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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31 08:53 | 只看该作者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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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12:27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是  抢夺而  不是  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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