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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波斯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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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A卷真题(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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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 16:31 | 只看该作者

我发现

我发现今年刑法的题目,几乎就是199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刑法学专业卷的真题的翻版,哈:

五、 案例分析

1.被告人:金某,男,22岁,农民;

赵某,男,19岁,农民;

申某,男,18岁,农民;

关某,男,17岁,农民;

沈某,男,20岁,农民;

韩某,男,21岁,农民。

198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于第二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上。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来,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申、金二人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四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管林员眼看着价值5000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对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判刑(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20分)

[ 本帖最后由 波斯纳3 于 2008-1-31 08: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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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7:02 | 只看该作者
宪法的题其实我是从下面几点来答的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意义,言论自由对政府的意义。美国法院案例,“清楚于现实危险”理论这些东西
2,集会自由,政府对于集会的调控权
3,宗教自由,在这个案例里面个人的言论自由能侵犯宗教自由么?这个涉及宪法效力范围问题。政府对于宗教自由的“政教分离”,虽然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多是伪问题,应为宗教自由不是重点。
基本上就是这样了
行政法“比例原则”很简单,书上有,第二题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许可法的适用,我自己感觉自己答的不好,很多没有深入谈。
刑事诉讼法就是“直接言辞原则”和“证据交换”在《问题与主义之间》《前沿问题》都有写,虽然我其实答的不好
刑法前两个是书上有,就不多说。案例我答的很烂啦,就不拿出来丢人了
国际法书上有,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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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0:16 | 只看该作者
宪法那道题目:一、要答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政府公权力的来源(主要在于言论自由的论述:明白现实的威胁,禁止事先抑制等等+其优点)
              二、要答权力和权利、权利和权利之间的互动(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之间的冲突/政府制止公民权利的限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度)
              三、还有解决办法
              其实本题的目的并不在于让我们紧紧论述什么是自由权,而是让我们了解权力权利的界限问题,这才是本题的重点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15分,仅答课本上的东西是不够的……

刑诉,我答的不好,因为放到了最后,所以没有什么时间了,只写了得分点,没有怎么阐述,草草了结……

刑法的题,想必大家都能把前面的两道题答上,但是要看个人论述的技巧了,未遂犯,注意要从犯罪停止形态中主观归责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入手……
案例嘛,想必题目大家都会看着眼熟,是某一年的司法考试的原题吧……对于转化型抢劫这一点是不用质疑的,只要在于分析中的逻辑性和考点展示的充分性……涉及到
1、共同犯罪问题 2、共同犯罪中部分使用暴力和实行过限的关系 3、对于转化型犯罪中“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理解 4、对于钢丝鞭的问题,想必大家都犹豫了一下……嗬嗬,是个陷阱。这个涉及到刑法中“携带凶器”的问题,但是仅仅在抢夺罪中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而盗窃罪中并未有携凶转化的规定……因此这里共同携带的钢丝鞭是不应该从转化的角度入手的,它的作用,是跟案例后期其他犯罪人默认甲乙使用暴力,一起来确定共同犯罪中共同使用暴力的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由此决定了甲乙不属于实行过限,而是在6人的共同故意内进行的转化……其实还可以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来说一下……或者行为不可分的共同犯罪
再也不用考研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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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0:20 | 只看该作者
恩,对了,刑法就是上面有人贴的那一道题……宪法中帆帆的那个什么文章我没有看到,但是这一道题题目是05级的期末考试题(25分),一个字都没有变,嗬嗬
再也不用考研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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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20:45 | 只看该作者
对于飘云的分析:

1、主观方面看,司考的那个案例中,犯罪人本来目的就是以将别人困住继而用别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方法来侵害财产,跟“麻抢”一个道理;但是本题目明阿确说明当时6人本来的目的是去——盗窃——林木,只是因为中间出现意外而……跟司考的那个案例是不同的

2、按照飘的思路分析,那么本案的考点就只剩下一个构成抢劫罪的考点了,最多再加上是否是共同犯罪的论述,对于一道大题,似乎有点不合逻辑吧?

3、波说因为“钢丝鞭”而不构成转化。正如我上面所说,并不是因为且带钢丝而发生转化,而是因为采取了别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将看守员反锁在屋里的行为)具有暴力性,才构成转化的……而这种暴力性恰恰可以用飘对那个司考案例的解释来解释……但是又如我上面说过的,飘对于两个案例中的主观方面忘记区分了,因此才产生了这样的错误

其实我拿到案例时,飘说的那个案例我也想到了,但是分析一下后才发现有问题

一会儿跑去问兴良哥哥带的一个研究生去
再也不用考研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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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4 08:47 | 只看该作者
ORZN,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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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0:33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的案例我赞成飘云的说法

转化犯的问题,刑法中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就是那么一条,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我答的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转变,他们预谋是盗窃,但家甲和乙转变成了抢劫,抢劫罪不一定就要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还有以其他方法,本案中的行为应该就是使用其他方法,即创造型的,创造使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从而劫取财物。关于切断电话线,我写的是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了。另外我分析了他们之前的小偷小摸的行为还有一些细节。关于钢鞭我不确定,所以没写。我写了一页。
   我的刑诉是最惨的,没想起来是什么基本原则,当时很着急,因为只要原则答错了,后面就完蛋了,我答的是辩护原则。也涉及到审前的证据交换的问题。关于律师的阅卷权我没什么印象了,也答的很糟糕,这门挂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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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5:34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的很多案例,要是想那么多,头发都会掉光光的,真的。。。

只有两个人是抢劫,其他四个是盗窃。。。

只是可能有一个部分共同犯罪的问题,虽然我也忘答了咯。不过部分共犯本来就有争议的,应该不会拿来难为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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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6:43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没把问题想那么复杂,整个案例我就涉及到抢劫罪和盗窃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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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11:04 | 只看该作者

原始案例

我找不到这个刑法案例的原始案例,我搜索了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意网的案例库,没找到。哪位高手人肉搜索一下,找到原始案例~~~~~

[ 本帖最后由 波斯纳3 于 2008-1-31 08: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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