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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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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给同学发的,也顺便发来吧,这可是俺一个字打出来的啊!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际贸易实物部分
一 试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
1 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2 CIF与DES
3 过期提单与倒签提单
4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5 仓至仓条款与水面责任
6 包销与独家代理
7 支票与汇票
二 案例分析
1 某年,卖方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出口280万美元的化工设备,在签定合同时,B公司提出,为协调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里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卖方A公司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并如期签定了合同.日后,卖方A公司按合同要求开始备货,在首批货物中,30%的外购货,70%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完成备货后,A公司向B公司发出装运通知,但是,B公司却以配套设备没有到位,附属设备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后经多次协商,B公司同意在A公司支付每年两万美元的仓储费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货物.鉴于当时化工产品市场情况,为了避免损失,B公司不再同意接受后几批货物,直到三年以后,该合同才得以继续执行,A公司不仅在此次贸易中没挣到利润,反而赔进了不少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试分析A公司的失误之处.
2 2001年5月,我国甲生产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乙公司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连云港,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国甲生产企业。甲生产企业按合同规定如期开出信用证,7月5日,乙公司通知甲生产企业货已装丙船运公司的FY船.我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银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清了货款。但是装运船只FY却一直未能抵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型货运代理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就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且船,货均告失踪。我国甲生产企业于是找到乙公司索赔,乙公司称其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灭失应找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试分析乙公司的拒赔是否符合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我方应吸取 的教训是什么?
3 中国甲公司在赴美考察时与美国乙经销商达成了出口皮鞋的意向,随后买卖双方就销售合同条款进行了一系列的协商和谈判。在美方向中方发出的购货发盘中提出,“双方同意将出现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在英国进行仲裁”的条款。接到美方的发盘后,中国甲公司一方面在发盘上签字并传回美方,另一方面却又在所附的信函中明文表示,任何有关在英国仲裁的条款均不生效。当日美国乙经销商即电告中国甲公司,除非中方发来一份不排除该条款的签字的签字合同,否则,买方将不开出信用证。但中国的甲公司并没有那样做。于是美方自行取消原定单,没有按原定单中规定的数量购买货物。至此,中国甲公司在美国纽约的联邦法院起诉美国的乙经销商,而美国的乙经销商则反驳。按照双方的往来函电与磋商过程,发盘应属无效,双方未达成合同,要求法院驳回起诉。试分析合同成立与否?
4 2003年3月3日,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加拿大乙公司(卖方)签定一笔小麦进口合同,合同条件为CIF宁波,支付条件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交货期为2003年5月20日。中国甲公司4月1日向对方开出信用证,加拿大乙公司以传真通知中国甲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000公吨小麦和发运给广西北海港的5000公吨小麦同装在SXJ船上。”中国甲公司收到传真以后,立即通知加拿大乙公司,这条船应先靠宁波港再驶往北海。加拿大乙公司复传真说,“我们已按贵公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SXJ船先考宁波港。”但该船实际上先靠了北海港,并且在北海停留,卸货与检修了一个月后才驶往宁波港。这时国际市场的小麦价格已下降,国内买家以未按期交货为由要求中止合同,并向卖方索赔未果,为 减少损失中国甲公司只能以降价卖出,结果使得中国甲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10万元人民币,共计损失20万人民币。于是,中国甲公司以对方违约延迟交货为由向加拿大乙公司索赔,加拿大乙公司认为在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已经完成了交货任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系船方所为,并非加拿大公司所能控制的 ,拒绝了中国甲公司的要求。中国甲公司把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你认为仲裁庭应如何了结此案?
5 2000年3月15日,我国A公司与国外某商人商谈铜搭扣的来样订货业务,双方达成合同,规定按买方来样成交与确定合同品质,卖方试制的对等样品经买方确认以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5月5日前装运,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付款时须提供有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代理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4月5日,买方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5月 5日,信用证的 有效期为5月15日。卖方认为,自己的工厂颇具规模,有多年的翻砂铸造冷扎经验,生产加工铜搭扣这类小商品没有问题,但在试制过程中 ,买方对寄去的对等样品一再认为不符合要求,不予确认。卖方经过多次试制,再次将样品寄去终获对方认可,但此时国际市场价格开始下降。4月30日,卖方按来样加工就绪,发传真请买方派员前来验收。5月 2日,买方的答复却是,“检验员在国外,不能来华”。卖方再去传真,“如不来检验,请修改信用证装船期限”。买方传真称,“合同的装运期即到,来不及修改信用证”。卖方又去传真,要求索赔,买方却置之不理。此时,卖方才想起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付款时须提供有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代理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没有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装船和向银行交单议付。试分析卖方失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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