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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姚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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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6 07:59 | 只看该作者
四、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三种方式:(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则根据情节获得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可以要求证据保全。这就涉及诉前临时措施问题。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行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1)制止侵权行为。具体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罚款。

        (三)刑事责任

        
      如果有下列三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要求是注册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不以注册商标为限,也不受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所限。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有:

      (一)拒绝或撤销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禁止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禁止作为商号登记或使用。

      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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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6 08:00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编  婚姻继承

        第一章 婚姻法

      第二节 结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禁止结婚情形有:

        (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等等。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

        (三)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有两类:一类是例示性的,即尚未治愈的麻风病和性病患者;一类是概括性的,即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主要指精神失常未愈、先天性痴呆,以及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些疾病的患者在治愈之后,可以获准结婚。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以及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结婚后已经到达法定婚龄的,不属于无效婚姻。

        
      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处理,因此当事人就婚姻效力发生争议时,仍需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在依诉讼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可由主张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该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单位主张婚姻无效的申请后,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二)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对于可撤销婚姻,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可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

      2.撤销请求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3.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时间限制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这个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节  夫妻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法》修订以后,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化。

      第二,夫妻可以通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及范围等,但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第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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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6 08: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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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继  承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

      三、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对于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那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对此注意几点:(1)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是能够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按照实际情形处理;如张甲、王乙是夫妻,驾车出游,出车祸死亡。路人丙在现场发现张甲已经死亡,王乙也生命垂危。王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则张甲、王乙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是死亡时间有先后,按照实际死亡时间确定继承关系。(2)“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的真正含义是“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因为这种情形的大前提就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的时间,也是确定遗嘱的效力、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及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时间。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也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主要遗产不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不明的,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依合法结婚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但如男女双方系非法同居、重婚等违法两性关系,不具有婚姻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配偶身份,不享有配偶继承权。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有的这些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胎儿。胎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在母腹中的胚胎。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关于养子女。养子女在与养父母成立拟制血亲后,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在享有对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对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随之消灭。

      第三,关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就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就包括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就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

      3.父母。对于子女有遗产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亲属,互相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适用代位继承。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需注意的是,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优先参加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则无先后次序。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称为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3.代位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给遗产。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因为公民既可以依法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6条)。而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遗嘱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基于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决定遗嘱的成立与生效。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都不影响遗嘱的成立与效力,这与遗赠扶养协议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遗嘱具有人身性质,不能由其他人代理,因此要求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一旦死亡,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

      4.有效遗嘱应当符合一定形式。不具备法定形式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意虽然代书遗嘱可以由其他人代为书写,但要求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对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方式。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法律要求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三、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一) 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财产。当被继承人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时,其死亡后,应把死者享有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我国《继承法》策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

      被继承人生前和保险公司签有人身保险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则由合向所指定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并享有所有权。保险金因死者生前不享有所有权,故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的保险金属于死者的遗产。

      抚恤金分为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如果是伤残抚恤金,则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抚恤金属于遗产,而死亡抚恤金则是国家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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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6 08:03 | 只看该作者
终于发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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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顶!!!!!!!
——" 大家好!我是林志玲。一定要考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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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要是能作成word文档附件传上来就更好了
生命是一袭华美的袍,爬满了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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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是好帖!
不过人大的姚欢庆的课我听过,感觉不如尹田讲的好!
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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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 , hao a ,haha
always be the 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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