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楼主: sunnypku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考试指南(第六版)精编之法理学

[复制链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1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09:55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科学性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三、民主性原则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2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09:57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目的原则
3.平衡原则
4.发展原则
5.主次原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3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09:58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6.科教文卫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总之,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完整的法律规则就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保护规则)的结合。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09:59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原则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5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10:00 | 只看该作者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军事法规和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6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10:00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法律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7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10:01 | 只看该作者
第九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二、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8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10:03 |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的主要特点是:
(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
(四)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五)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19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10:04 |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四)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1.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

帖子

178

积分

一般战友

Rank: 2

精华
2
威望
58
K币
120 元
注册时间
2005-3-26
20
 楼主| 发表于 2006-4-22 10:07 | 只看该作者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人人连接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您还剩5次免费下载资料的机会哦~

扫描二维码下载资料

使用手机端考研帮,进入扫一扫
在“我”中打开扫一扫,
扫描二维码下载资料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小黑屋|手机版|联系我们|服务条款|隐私保护|帮学堂| 网站地图|院校地图|漏洞提交|考研帮

GMT+8, 2025-12-21 22:44 , Processed in 0.078400 second(s), Total 7, Slave 7(Usage:7M, Links:[2]1,1_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7 考研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