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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宁波工程学院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工程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六条 学校层次和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七条 学校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风华校区),其中土木工程、应用化学、金融工程和会计学专业录取的学生2年全部在风华校区就读;前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前湾校区),其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录取的学生2年全部在前湾校区就读;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翠柏校区),其中网络工程专业录取的学生2年全部在翠柏校区就读。 第八条 证书与学制: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2年,具体如下: 1、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不再享受学校转专业政策。 2、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3、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4、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在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监督选拔录取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 第十一条 2025年我校招收全日制普通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6个,招生计划95名,详见下表: 第十二条 招生范围 招收宁波工程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2024届和2023届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往届生。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须符合报考专业条件: 1、报名考生在本科阶段须在校身心健康,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和各类不良记录。 2、在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日期前毕业并同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学科专业限制:所报考的专业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进行查询。 第五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四条 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并上传书面申请材料。 (一)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招生网,于2025年6月10日—6月13日16:00前进入“第二学士学位报名入口”。根据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生报名表》,其中个人照片必须是本人近期清晰免冠一寸证件照,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用A4纸打印报名表。 (二)在线上传材料 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6月18日15:00前进入报名系统,将所需材料以扫描件或照片的形式上传,上传文件内容要清晰可见,篇幅完整,缺损、模糊等无法辨认真伪的扫描件不予认可。上传材料后无须再寄送纸质材料。 具体材料包括: 1、本人签字确认的《宁波工程学院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生报名表》; 2、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本科成绩单; 4、本科学历证和学位证; 5、2025年3月1日以后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过体检的报告,多张体检报告建议合并到一张图内。 报考应用化学专业的考生须做色弱色盲检查,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三)资格审核与缴费 1.对提交报名资料的考生,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名单将于6月25日在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招生网进行公布,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初审结果。 2.通过初审的考生预计于6月26日10:00-6月27日16:00前在网上缴纳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初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未按规定要求缴纳报考费视为报名无效,已缴纳报考费的均不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所有报名考生应于6月18日8:00-20:00完成在线心理测评,报名考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应符合所报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学校通过书面申请材料审核和心理测评结果,确定通过初审考生名单,并在招生网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将于7月初组织专家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本科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主要评审依据,根据平均学分绩点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当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时,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平均分、外语成绩。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在本科招生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管理参照学校在校本科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工发〔2022〕45号)文件精神,优先保障第二学士学位录用学生在风华校区的住宿条件,结合学校住宿实际情况,第二学士学位录用学生原则上要安排在录用学院所在同专业大三或大四年级有空床位的寝室。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测试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收费与奖助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上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与在校本科学生享受同等奖助学金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 附则 招生咨询电话:0574-87616666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学生活动中心B312招生就业办公室 邮编:315211 第二十二条 本简章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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