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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注意】首经贸高分学长整理30余条法学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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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1 1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长介绍

大家好,我是已经上岸的jack学长,初试、复试排名前十,法学综合一140+,法学综合二130+,在专业课的总结和学习方法上具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帮助同学们高效有战略的复习。

法理学在考研的四门专业课当中,难度是数一数二的,因为它背起来很抽象,重点很分散,在日常生活中很少见。但通过探析近两年的真题,会发现法理学前几章考到概率很高,因此要进行补充。
法理学串讲

1.法学方法论(以名词解释进行掌握)

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第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①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②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a.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与价值元素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b.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③实证研究方法

a.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价值中立,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b.实证研究方法类型

第一,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

第二,历史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从总体上把握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

第三,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研究的方法。它在学习和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以改进本国法律、推动国际法治发展、促进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二是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三是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用。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

第五,语义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结构、语源、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类型可以大体的去记,其他要背下来。

3.法理学在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法理学是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是法学课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在现代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的理论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捕捉和表达所处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寻求惠想基石或者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提供精神推动力量。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色彩,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中所坚持或遵循的意识形态,直接决定法学家观察、思考、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理学提炼和浓缩了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整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学的基本思想路线和认识方法,是观察、认识和分析法学领域的一系列大是大非问题的体现政治方向,理论导向和鲜明的时代精神的思想认识和观念体系。

4.法理学的概念及范围。/你认为《法理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重要)

法理学是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是法学课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法理学的性质包括:

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的范围/研究对象

有可能会问:什么叫做法理?何为法理?大家不仅要把它当成名词解释去记,也要当成简答题去记。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是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是法学课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在现代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①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必背)
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必背)
③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必背)
④法律的创制和实现;(必背)
⑤法律的价值。(必背)

5.论述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它的诞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本体论意义

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绝不是单一的、片面的、 局部的、抽象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揭示法的现象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着的相互作用,考察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价值论意义

①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一方面,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当然,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

②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有三种形态,即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以及自由人的联合体形态,相应地,法权关系也呈现岀连续性与阶段性有机统一的发展格局。

③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

①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

②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马克思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看来,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联系、转化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如果今年考理论的论述题的话,可能会考上面这个问题。

6.论述马克思法理学中国话的历史性飞跃

伴随着中华民族迎来了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新发展。

(1)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在2021年考过)

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日益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逐渐形成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在这一时期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2)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法 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期,展开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第 二次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而构成这一法律革命的理论基础,正是邓小平的法治理论。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过程中,推动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改革 开放实际的有机结合,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而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 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 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总结中国 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科学发展观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第一,提出依法执政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第二,提出和谐法治观。第三,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第三次飞跃

7、法律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8、法的本质:(简答题重要考点)

(1)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
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的整体意志而非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④法是“被奉为法律” 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2)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①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②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③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有政治、道德、文化等因素。
④这是法律更深层次的本质。

9、法的基本特征:(简答题重要考点)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关系的目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具有告知、教育、预测、评价、指引、强制的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①国家创制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

制定法: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的新法。

认可法:一般是习惯法。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①规范性②国家意志性③普遍性④程序性

10、法的作用

分类:

①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②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③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④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⑤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务必背过,非常重要!!!)

11、法的规范作用:(简答题和名词解释的**点)

(1)告知作用

法律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

(2)指引作用

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指引有两种情况

①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

②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3)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行为。由于法律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方式、界限,合理地作出安排,采取措施。

(5)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为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法的教育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6)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律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

12、法的社会作用:(2021年真题)

(1)很多法律制度都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通过法律肯定主体的物质利益,鼓励主体增进物质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主体进行物质的占有、使用和交换;确认、保护和创造具有经济利益的经济制度,使之能够容纳更多的生产关系等。

(2)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法通过把一个社会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制度化,使其成为全社会一致遵行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的基本道德水准;由于法往往是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体现,法的实施过程也就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3)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显著的。法以保障基本人权和约束公共权力为价值追求,为公共权力的获得、行使和运行确立基本的法律规则、程序,建立和维护宪政构架下的民主政治体制,同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非法侵犯。

(4)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专门的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同时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导立法活动以及法律主体的行为方式。

(5)法对于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文明包含主体文明、关系文明、思想文明、制度文明和行为文明,上述各方面的文明均离不开法律规制的保障。

13、法的局限性(大纲中的例题)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信仰、情感等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釆用法律手段。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即使有了制定精良的法律规范,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14、法的定义:(不太重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5、法的渊源:

含义:

指作为创设法律规范的文件、作为具有法的效力和意义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补充)

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其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外部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①法的渊源必然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其他规范,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

②法的渊源必然要表现为一定的法的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一定的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

既包括一国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 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②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①习惯法;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是被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②判例法;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遵循先例”是适用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还可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法院审级越高,其案例的影响就越大。(补充)

③惯例;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16、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正式渊源

①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②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人们把法律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基本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④地方性法规;
⑤自治法规;
⑥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⑦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⑧国际条约与协定;
⑨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2)非正式渊源

①习惯
②政策
③指导性案例
④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⑤法理

17、法的分类:(不太重要)

(1)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法与私法

公法指有关公共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的法律规定;私法指有关私人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实体法与程序法(可简单记一下)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或保证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以追求程序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体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

(5)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特殊严格的宪法。普通法, 是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普通法的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制定或修改的程序也不及宪法那样严格复杂, 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本法就是宪法)

(6)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适用于一般主体、一 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的法律。

18、法的效力:(非常重要!!!去年考过)

(1)含义

法的效力实际上就是指法的约束力和保障力。

(2)法的实效

法产生了预期的效果。

(3)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①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它意味着人们应该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动;而实效指规范事实上被服从和适用。

②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法的实效表明的就是法的实 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联系:

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

立法者的主观愿望是指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它会有很多作用,但这些作用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因为经过实践证明的叫法的时效,而你们对于这部法律法规成立完之后,你们觉得它会发生什么样的作用?这都是你们自己所认为的,所以这叫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应然”范畴是指应该是怎样的?“实然”范畴是实际上是怎样的?大家一定要理解。

19、法的效力范围:(在刑法中经常考)

含义:法的效力范围,又称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发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亦称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或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

②属地主义原则。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都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③保护主义原则。只要有碍本国利益,不论违法者是具有任何国籍的公民还是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一原则,包括中国。

(2)法的时间效力(第三条可以以名词解释形式掌握,其他不太重要)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法的生效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法通过后要予以公布,公布是法开始生效的前提。

②法的终止又称法的废止,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

③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 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可否予以适用,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 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被叫做法的溯及既往。

(3)法的空间效力(不太重要)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①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例如宪法、法律。

②有的法在局部地域有效。例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③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④域外方面,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由于法的数量非常之多,同时由多方面的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或由多方面的司法机关所创制,且产生的时间和针对的侧重点不同,使得它们之间常有冲突。

法的效力冲突处理原则:(非常重要!!!!!)

①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不同层级的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抵触,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97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②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常见的不同种类的法之间的冲突,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中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中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诈骗罪,诈骗罪属于一般法,但相对于诈骗罪的特别法就是合同诈骗罪。在合同领域所实施的诈骗,虽然也是诈骗,但用的法律法规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③新法和旧法的冲突法是在不同时间产生的,它们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往往存在新法和旧法的冲突。a.处理这种冲突应遵循有条件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以同一位阶特别是同一主体制定或认可为前提,来适用这一原则。b.不同位阶的法,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属于同一位阶但却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也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

④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冲突这里专指成文法国家,其根本法是宪法,它是该国立法的基础,其法律效力最高,普通法必须以它为基础,不能与之相抵触。

20、法律体系:(重要!!!)

概念:

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它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 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1、一国法律体系统一的原因/如何做到“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1)合宪性原则,即一切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由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所有立法的依据。一切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属无效。宪法内容具有全面性和极端重要性。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宪法具有最大权威性,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其他立法是宪法内容的体现和具体化。遵循合宪性原则应做到以下两点:

①各有权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活动,不得超越立法权限。

②各有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要根据宪法的规定,严格遵循各种法律渊源间的效力从属关系,切实做到一切立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低层次立法不得与高层次立法相违背。

(2)体系协调性原则,即要注意法律体系各个层次的协调一致。现代国家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部门法林立的庞大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在立法中要注意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配合,但同时也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因此,要避免同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的自相矛盾;要注意避免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

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程度对本国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尽管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不一定必然导致和谐的法律秩序,但如果法律体系处于不统一的紊乱状态则必然导致不和谐的社会状态。当然,在一定区域内,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是相对的,即使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完备也难免出现法律规则的冲突缺陷。

22、法律部门(很重要!!!)

概念: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①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实体。

②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③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内容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④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组成。

2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一部法律、法规、规则 属于何种法律部门的,因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环境资源法
(7)军事法
(8)刑法
(9)诉讼和非讼程序法

25、法律概念(简答题考点)

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

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从认识法律 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 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 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26、法律概念的分类(不太重要)

(1)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涉人概念是关于人的概念,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 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

(2)按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可以将它分为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描述性概念是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通过描述使法律得到表达。规范性概念是对人的行为有规范意义、本身具有规范内容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违法等。

(3)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它分为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内涵相对确定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与内涵相对不 确定的法律概念。

(4)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一般 法律概念指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是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 领域的法律概念,它的涵盖面远较一般法律概念为窄。

27、法律规则(超重要!!!!!)

概念: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逻辑结构:

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1)三要素说

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①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②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 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
③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2)二要素说

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①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②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其实三要素说包括二要素说,大家可以把行为模式当成处理、把法律后果当成制裁。

28、法律规则的特点(与法律原则相比)

(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 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

(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 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 自己的行为方式。

(3)确定性程度较高。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29、法律规则的分类(不太重要)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与权益复合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所作的分类。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所作的分类。规范性规则是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3)调整型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所作的分类。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4)强制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所作的分类。强行性规则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强制性程度较高的规则。指导性规则是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可自主 选择行为方式的规则。

30、法律原则(超重要!!!)

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作用:

①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②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③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3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超重要!!!)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 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则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承载的不同价值作出权衡,对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进行衡量或平衡,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更大的“分量”。“全有全无”的方法。

32、法律原则的分类:(不太重要)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制定的方略。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依据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作出的分类。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依据法律原则的不同内容作出的分类。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3、法律原则的适用(要背)

(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2)法律原则可以“部分”地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时,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予以不同程度地适用。

(3)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34、法律原则适用遵循的规则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穷尽原则: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极特殊才能排除规则适用原则)。

(3)充分说明理由。在具备了适用法律原则的正当理由 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还要承担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

最后,学长想告诉大家,在答题的时候一定要多答,把八张答题卷都写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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