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模块8: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大纲考点: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重难点:刑罚的种类 学习方法:体系法、归纳法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入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1)适用对象不同。 (2)严厉程度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二、刑罚的目的 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一)特殊预防的概念 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二)一般预防的概念 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目的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是学理分类,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二、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 (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三、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一)管制 1.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 2.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二)拘役 1.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具有以下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 (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2.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有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
(四)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特征: (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1.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2.死刑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3.死刑的执行方法 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例】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1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 A. 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 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C. 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 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A。对于死刑禁止适用的对象之——“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做出适度的扩张解释:(1)“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羁押期间”一即扩大到侦查阶段。(2)“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流产的妇女”。当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霸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当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若因另一事实(比如又故意伤害他人)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则不能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待。故首先排除C、D。 四、附加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两种,一种是财产刑,一种是资格刑。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一)罚金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2.罚金的适用方式有: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 4.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二)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5.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例】丁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汪某等5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们借过钱,要求丁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 )(多) A. 必须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B. 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C.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核准 D. 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ABD。《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可见,对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犯罪分子个人所负的债务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该债务的时间与性质);二是必须经债权人主动提出偿还的请求;三是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故选项A、B、D应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应当偿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权。 (三)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所剥夺的权利具体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三种: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的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5.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例】刘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刘某自1997年7月20日起被羁押,判决自1998年1月20日起生效。若刘某未获得减刑,其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在( )内被剥夺。(单) A.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1月19日 B.2000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19日 C.2002年7月30日至2004年7月19日 D.1998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19日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D。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所以刘某的主刑执行期间应从1998年1月20日起,至2008年1月19日止。判决生效之前被羁押,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以到2002年7月19日刘某的主刑就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即2002年7月19日到2004年7月19日。所以从1998年1月20日到2004年7月19日刘某都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四)驱逐出境 1.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2.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3.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感兴趣的小伙伴请持续关注哦~后续我还会跟新相关知识,有任何问题可以在下方留言或者加我胃心quede①另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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