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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律硕士标准精品教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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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识模块6:罪数
大纲考点:一罪与数罪概述;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重难点:罪数判断标准;法条竞合及处罚原则;实质的一罪各类型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处断的一罪各类型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
学习方法:体系法;归纳法;比较法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我国刑法学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三、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例如《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与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第204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
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分则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关系,如第307条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与总则教咬犯的规定就存在竟合。
2.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开态。
3.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的适用一般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但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重法优先轻法”的原则。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一)概念及特点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特点在于:
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一点区别于状态犯:指行为结束后,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如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将该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2.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
3.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从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4.出于一个罪过。

(二)继续犯类型
继续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也属于继续犯。
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尚有分歧。

(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一)概念及特点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主要特点是:
1.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

(二)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是实际上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例】某甲为杀害某乙,一日看到某乙走在大街上,便向某乙扔了一个自制的炸药包,结果不仅炸死了某乙,还将一辆正在缓慢行驶的公共汽车炸毁,导致车上十几名乘客伤亡。如何分析甲的行为性质?
【解题分析】某甲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而且还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择重以爆炸罪论外。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概念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主要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又造成了加重结果。
2.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加重结果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具有故意或过失。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对具体的加重结果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所以说结果加重犯必须具有法定性。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主要有结合犯和集合犯。
一、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开形态。

(二)结合犯的特征
结合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结合犯中包括原本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将原本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三)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结合犯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开形态。

(二)集合犯的特征
集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3.刑法规定为一罪。

(三)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包括三种: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例如,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口人。假如不是出于同一的故意,不是连续犯,如甲杀死乙家5口人后,出门时遇到丙,为灭口将丙杀害,其杀丙的行为与杀乙家5口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连续犯。

(二)连续犯的处理原则
处断原则是“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二、牵连犯
(一)概念和特征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往往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

(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概念和特征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特征类似于牵连犯,包括:
1.有数危害行为。
2.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犯不同种数罪。
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二)吸收犯的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三)处断原则
吸收犯,处理原则就是重行为(重罪)吸收轻行为(轻罪),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驮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对甲应如何定罪?
【解题分析】在该案中,甲有两个行为: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该非法拘禁行为是前行为,故意杀人行为是后行为,是主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吸收了非法拘禁行为,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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