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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律硕士标准精品教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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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知识模块5:共同犯罪
大纲考点: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重难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学习方法:体系法;归纳法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
(1)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还包括单位与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2)如果是自然人,要求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条件: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客观条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典型情形
这要注意常见的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分两种情况:(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行为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只能由行为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处罚。
7.片面共犯问题。
片面共犯指对他人暗中帮助的行为,因为受到暗中帮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对于暗中帮助者按从犯处理。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犯的形式
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形成
①任意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②必要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2.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
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②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中形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成。
3.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
①简单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4.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①一般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②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例】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以下哪种?
A. 任意共犯
B. 事前共犯
C. 复杂共犯
D. 一般共犯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ABCD。A项盗窃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多人实施,所以是任意共犯。B项,二人的共谋是在实施犯罪前,所以是事前共犯。C项,很明显二人存在分工,入室行窃的就是实行犯,望风的就是帮助犯,所以是复杂共犯。
第三节   共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犯的种类
理论分类:如果以分工为标准,可以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以及教咬犯,这一分类有助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的内容结构。如果以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这一分类有助于准确解决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法定分类:我国刑法关于共犯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在构成共犯的基础上,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及范围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主犯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主要有如下三类人: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于犯罪集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对此问题,应注意如下几点:
(1)犯罪集团的特征: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是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类特定的犯罪,组织较为固定。
(2)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是在其中起着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与主犯是交叉关系,并不是包容重合关系。记住两句话: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②主犯的范围远远大于首要分子,如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外,起着主要作用的骨干分子也是主犯。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此做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和知悉,都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的概念及认定
(一)从犯的概念及认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前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后者主要是指帮助犯,也可能包括一些教唆犯。对于主从犯的认定,一般而言,要同时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全面综合考查:
1.看起因,谁是起意者;
2.看实行行为,谁是直接实行者;
3.看因果关系,谁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大;
4.看犯罪受益的分配情况等。
(二)对从犯的处罚
对于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概念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是指在他人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之下,被迫参加犯罪。
(二)对胁从犯的处罚
对于胁从犯,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咬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概述
1.教咬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2.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二)区分教咬犯与间接正犯
教咬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咬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教咬犯中的教咬对象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咬犯,而是间接正犯问题。
(三)注意教咬未遂的情形
所谓教咬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是指被教咬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情形包括:
1.被教咬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咬的犯罪意图。
2.被教咬者当时接受了教咬犯关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是乙罪,且乙罪与甲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
3.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咬时,被教咬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
(四)教唆犯刑事责任的确定
1.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要确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是主犯,也有从犯的可能。
2.还要考虑有无从重或从宽处罚的因素:教咬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咬的人没有犯被教咬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1.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既遂。
2.共同犯罪中,一人想要中止犯罪,必须中止全部共同犯罪,只是自己退出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全部共同犯罪,则只有此人按照犯罪中止处理,其他人按照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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